純粹精神損害賠償比較研究

《純粹精神損害賠償比較研究》是2014年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出版書籍,作者是劉 朋。

基本介紹

  • 書名:純粹精神損害賠償比較研究
  • 作者:劉 朋
  • ISBN:9787566310453
  • 定價:49
  • 出版社: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4年6
內容簡介,目 錄,

內容簡介

進入新世紀,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文關懷的普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司法實踐都呈現出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以強化人格權益保護的趨勢,甚至將其上升到維護公民憲法基本權利的高度。我國《侵權責任法》將“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規定為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與《民法通則》僅允許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限制性立場相比,《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彰顯出“以人為本”,注重維護社會成員精神安寧的指導思想。與此同時,索賠條件放寬給未來司法實踐帶來的諸多挑戰仍需積極應對;以精神損害賠償為視角,實現《侵權責任法》與家事法、契約法以及物權法的恰當銜接也亟待研究。認真審視、勇於探索“純粹精神損害”及其賠償問題正是定紛止爭的關鍵所在。因此,本書的研究既是對學術高峰的大膽挑戰,也是對司法需求的及時回應。

目 錄

第一章“純粹精神損害”的界定 /1
第一節問題的提出 /3
一、研究“純粹精神損害”賠償的必要性 /4
二、對多樣化表述的梳理 /5
第二節對既有界定方法的述評 /8
一、以權利是否受到侵害為著眼點的界定方法 /8
二、以致害方式是否屬於人身傷害為著眼點的界定方法 /9
三、以損害後果是否嚴重為著眼點的界定方法 /11
四、小結 /12
第三節“純粹精神損害”的法律特徵 /12
一、致害行為未直接侵犯受侵權法絕對保護的人格權 /13
二、不屬於人身傷害直接引起的疼痛與痛苦 /15
三、滿足特定條件時具有可獲賠償性 /17
第四節類型化考察方法的運用 /20
一、類型化考察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20
二、類型化的考量因素 /21
三、引起“純粹精神損害”的三類典型途徑 /22
四、三種形態之間的內在關聯 /25
第五節“純粹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發展的驅動因素 /26
一、給予非財產損害賠償的傳統 /26
二、判例法的推動與制定法的完善 /29
三、公序良俗的指引 /31
第二章給予“純粹精神損害”賠償的限制因素 /33
第一節考察憲法上的相關性 /35
一、私法貫徹憲法原則的方式 /35
二、早期改革的代表——德國的憲法私法化 /36
三、以憲法為導向確定非財產損害賠償——義大利的判例法發展 /38
四、遵循憲法理念給予非財產損害賠償的最新國際實踐 /44
第二節判斷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46
一、事實上與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46
二、合理的可預見性 /48
三、公共政策 /50
第三節評價加害方的過錯 /53
一、故意或以極端惡劣方式行事 /53
二、過失或疏忽 /55
三、嚴格責任 /57
第四節其他考量因素 /58
一、損害後果的嚴重性 /58
二、對訴訟泛濫的防範 /62
第五節本章小結 /63
第三章“精神打擊”引起的“純粹精神損害”及其賠償 /67
第一節“精神打擊”案件的特徵 /69
一、侵權法對身份權保護的不確定性 /69
二、對密切情感關聯的個案分析 /73
第二節致命事故中的“精神打擊”損害賠償 /74
一、對“非核心”家庭成員的賠償 /75
二、對同居(生活)伴侶的賠償 /80
三、對其他密切關係人的賠償 /84
四、對“單純旁觀者”的賠償 /88
第三節非致命事故中的“精神打擊”損害賠償 /92
一、非致命事故中的第三人非財產損害賠償概述 /92
二、示範性法律檔案的相關規定 /94
三、司法領域的改革 /95
四、防止訴訟泛濫的相關控制機制 /99
第四節非死傷案件中的“精神打擊”損害賠償 /103
一、對“幸免於難”的賠償 /103
二、對罹患致命疾病恐懼的賠償 /108
三、對遭受侵擾的賠償 /114
第五節“精神打擊”損害賠償中的特殊問題 /118
一、跨國案件的處理原則 /118
二、對單純瀕死性“精神打擊”的賠償 /119
三、救援人員遭受“精神打擊”的賠償 /123
四、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 /131
第四章違約引起的“純粹精神損害”及其賠償 /141
第一節與精神損害賠償相關的“既存關係” /144
一、婚姻關係 /145
二、管理關係 /146
三、信賴關係 /149
第二節違約引起“純粹精神損害”賠償的特徵 /150
一、通常涉及非商事契約 /151
二、關乎締約方的精神福祉 /152
三、損害處於可預見範圍 /154
第三節類型化的司法實踐 /155
一、僱傭糾紛 /156
二、醫療糾紛 /164
三、旅遊觀光糾紛 /177
四、其他性質特殊的服務契約糾紛 /181
第四節本章小結 /186
第五章有形財產毀損引起的“純粹精神損害”及其賠償 /189
第一節具有人格利益的有形財產概述 /192
一、可替代物與人格物的劃分 /192
二、人格利益寓於有形財產的模糊性 /193
三、對有形財產損害賠償一般方法的挑戰 /195
第二節相關示範性法律檔案的規定 /196
一、英國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 /197
二、美國侵權法重述 /197
三、歐洲侵權法原則 /199
四、歐洲民法典草案 /199
第三節類型化的法律實踐 /200
一、與人體相關的物 /200
二、寵物 /204
三、不動產 /206
四、其他特殊有形財產 /207
第四節非永久性毀損案件中的情感利益保護 /209
一、非營利財產“使用中斷”的賠償 /210
二、超額修理(護理)支出的賠償 /214
第五節本章小結 /219
第六章我國法律實踐對“純粹精神損害”賠償的探索 /223
第一節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述評 /225
一、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初創與發展 /225
二、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應當循序漸進 /227
三、以司法實踐推動憲法理念實施的可能性 /229
第二節限制“純粹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因素 /234
一、主觀過錯 /234
二、因果關係 /236
三、損害後果 /237
四、賠償金額 /238
第三節“精神打擊”案件中的賠償問題 /241
一、構建我國“精神打擊”損害賠償制度的基礎 /241
二、我國“精神打擊”損害賠償的框架設計 /242
三、若干特殊問題的解析 /251
第四節違約案件中的賠償問題 /254
一、違約損害賠償的涵蓋範圍之爭 /254
二、侵權之訴中對違約引起的 “純粹精神損害” 給予賠償的探討 /257
第五節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物品毀損案件中的賠償問題 /260
一、問題由來已久 /261
二、相關司法實踐述評 /262
三、對《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4條適用的總結 /267
結論 /275
參考文獻 /277
附錄 /286
後記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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