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侵權行為法上的損害

論侵權行為法上的損害是邱鵬撰寫的一篇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論侵權行為法上的損害
  • 外文名:Damage in torts
  • 作者:邱鵬
  • 導師:姚輝
  • 學科專業:民商法學
  • 學位級別:博士論文
  •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 學位授予時間:2008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關鍵字
侵權行為 法律責任 民法

內容簡介

此篇論文共有六章,分別探討了損害的概念、損害的分類、損害與侵權責任其他構成要件的關係、純粹經濟損失、精神損害以及存有較大爭議的損害問題——侵害生命權的損害及其賠償。 第一章探討了損害的概念。從語意的角度去考察,“損害”與“利益”反義。所以,“損害”也就等同為“不利益”,或是“利益的減少和滅失”。這種損害概念可被稱為“自然的損害概念”。但問題在於,我們如何去判斷民事主體的利益變化情況?從邏輯上說,至少可以從兩個角度來觀察民事主體的利益狀況,一是民事主體利益具體組成上的變化,二是民事主體利益總量上的增減。而兩種不同視角下的觀察可能會對損害有無及損害大小問題作出相距甚遠的回答。這種矛盾,加之歷史的因素催生了損害概念的爭論。筆者對此進行了深入的剖析。筆者還通過對《民法通則》的系統解讀,指出我國立法者對損害的理解是有層次、有區分的,從而造成了我國損害概念的法定二元化結構(即損害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這種二元結構的損害概念與組織說“貌合而神離”。較之於組織說,二元結構的損害概念更加厚愛受害人,也表現出對加害行為更強的懲罰傾向。 第二章對損害的分類進行了述評。隨著經驗的增長,人們對損害的認識日益深入,逐漸將損害類型化,以期對權利人能更有針對性的予以合理救濟。本章對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對直接受害人的損害與反射性損害,微額損害與象徵性損害等問題進行了較為詳細的介紹和較為深入的探討。 第三章分析了損害與侵權責任其他構成要件的辨證關係,並基於此分析給出了筆者對“違法性”要件的取捨態度。在本章里,筆者指出:在法國民法上,其過錯世界裡的“預見結果”就是“損害”。而在德國侵權行為法立法模式里,過錯不再直接的和損害聯姻,為了求得法律的確定性,併合理限制侵權損害賠償範圍,過錯和違法性(“結果違法”)開始結緣了。從根本上說,“違法性”概念的價值就在於其相較於過錯而言具有更加明確的可預測性,從而可以對過於寬泛的“過錯”要件進行限制和調控。但是在中國,因為《民法通則》及專家學者設計的侵權行為法建議稿都將侵權行為法一般條款的設計做成了“過錯”與“損害”的對接,這樣,德國法上的“結果違法性”在我國便沒有適用的空間,而德國法上的“行為違法性”,在我國卻一直是過錯客觀化的範疇。違法性要件所能起到的作用,完全可以通過“過錯客觀化”來達到。如果中國未來侵權行為法立法準備採取法國式一般條款,那么就沒有必要去刻意追求違法性之名,給自己套上枷鎖,且造成法律體系的不協調。 第四章系統探討了純粹經濟損失問題。在本章中,筆者追溯了純粹經濟損失“排除性規則”的歷史軌跡,揭示其背後蘊藏的法理脈動。本章以純粹經濟損失為線索,涉及到了侵權行為法對損害的基本立場、侵權行為法的一般條款、侵權法和契約法分界線等前沿問題。本章最後對中國的相關法治現狀進行了研究,並提出引入純粹經濟損失的概念的必要性和應該注意的事項。 第五章較為深入的分析了精神損害問題。本章對精神損害的判斷標準、可救濟精神損害的範圍、死者近親屬精神損害請求權基礎、死者近親屬精神損害保護期限、干擾婚姻所致精神損害、特定紀念物品受損所致精神損害等問題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探討。筆者還結合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功能探討了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的確定,對我國的相關司法解釋和相關判例給予了肯定性評價。 第六章對現實中爭議很大的“同命不同賠”問題進行了研究。經過分析,筆者認為,對生命本身進行所謂的“命價賠償”是比較古舊的生命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在21世紀的今天,重新提出“命價賠償”,以同樣遇難卻獲得不同賠償來推斷出“同命不同價”的結論,是一種完完全全的誤導。死亡賠償制度所采法理基礎有繼承主義和固有損害主義之分。當前中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採用了一種“改良”了的繼承主義。箇中不太成功的改良被視為“城鄉二元歧視”的又一體現,招致了“同命不同賠”的責難風暴,有待改進。 關鍵字:損害、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純粹經濟損失、精神損害、生命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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