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權力

第四權力

“第四權力”是西方社會的一種關於新聞傳播媒體在社會中地位的比喻。它所表達的一種社會力量:新聞傳播媒體總體上構成了與立法、行政、司法並立的一種社會力量,對這三種政治權力起制衡作用。這實際是一種認識理念,以這種簡單比喻的形式,19世紀以來普及於西方主要工業國家,但又經常受到人們的質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四權力
  • 外文名:Fourth Estate
  • 內涵:一種社會力量
  • 作用:制衡
  • 普及:西方主要工業國家
產生的前提,關於立法權,關於行政權,關於司法權,產生的背景,提出,初步實現,歷史滑落,政府職能,

產生的前提

許多論述都認為,“第四權力”這個比喻體現的思想建立在18世紀法國啟蒙學者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的基礎上,18—19世紀之交的美國政治家托馬斯·傑弗遜關於新聞媒體與政府關係的論述,為後來無形中出現這種比喻奠定了認識前提。
何為三權分立?孟德斯鳩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並且認為國家的三種權力應由不同的人獨自行使。

關於立法權

孟德斯鳩曾經指出,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時,自由便不復存在了。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變的經驗。有權的人會無休止地使用權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為止。 ⑶為此,他把立法權授予議會,行政權賦予君主,而司法權則應由人民選舉的法官來獨立行使,這樣三權分立,相互制衡。

關於行政權

孟德斯鳩認為行政權該由君主或國王行使。行政機關有權對立法機關的越權行為進行制止。但是,立法權不應對等地鉗制行政權。同時,行政權可以通過它的“反對權”參與到立法中來,但不參與立法事項的討論,甚至無須提出法案。它對立法機關決定國家稅收時,只限於表示同意。另外,行政機關直接掌握軍權。

關於司法權

孟德斯鳩認為,人民可以通過選舉的方式選擇法官去行使司法權。法院可以是不固定的,它們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需要而有所改變。但是判例需要加以固定,“以便做到裁判只能是法律條文的準確解釋。 ”
“第四權力”就是在這三權分立的機制的前提下產生的。

產生的背景

19世紀中葉,美國、英國等西方主要國家的新聞傳播業從政黨報刊時期逐漸轉向商業報刊時期,新聞傳播媒介構成了社會中一種相對獨立的力量。這是“第四權力”的比喻得以出現和流行的背景。英國在18世紀由於議會設定記者旁聽席,而出現關於記者是議會貴族、教會、平民代表之外的“第四等級”的比喻,這個比喻和出現在美國的“第四權力”的比喻背景有所不同。英國的政治結構到19世紀實際上也形成三權並立。恩格斯當時曾對英國輿論(這裡是指新聞傳播媒體)不能完全發揮對這三權的監督而提出批評,他寫道:“難道議會不是在不斷踐踏人民的意志嗎?輿論在一般問題上能對政府發生一點影響嗎?輿論的權力不是僅限於個別場合和僅僅對司法和行政的監督嗎?”(《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547頁)

提出

1828年英國國會舉行會議時,政治家愛德蒙特·巴克在會上稱記者為“第四階級”,他說:議會中有三個階級(貴族、僧侶、資產者),但是在記者席上坐著一個第四階級,他比那三個階級都重要。從此,“第四等級”、“第四權力”成為西方新聞界的口頭禪。
報業第四權力的理念被視為共和制的靈魂,其前提是媒體的獨立,因為只有獨立行使報導權才能有效地監督政府。美國報業先輩們的這一美好、珍貴的遺產,一直是西方新聞界的精神寄託,記者的職業因此而披上神聖肅穆的靈光。當19世紀英國《泰晤士報》的多數主筆卸任後被內閣吸收為閣員,另一個光昌流譽的概念出現了——人們稱記者為“無冕之王”。

初步實現

“第四權力說”——這一西方報業先輩的美好遺囑經過長期司法與立法實踐,在最典型的資本主義國家初步實現。美國1923年伊利諾斯州最高法院關於“芝加哥市對《芝加歌論壇報》案”的判決確定了報紙批評政府的絕對權利原則。1964年,最高法院關於“《紐約時報》對蘇里文案”的判決確立了報紙批評官員的權利。1971年由“專業新聞人員協會”提議創立的“盾牌法”保證了新聞人員對新聞來源的保密權,防止官員鉗制輿論。一系列的法律保障,使美國新聞界享有了更大的自主權,耙糞精神也以調查式新聞形式得以繼承。西方媒體為民請命的客觀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暴露社會黑暗面,督促政府清政為民、廉正無私。

歷史滑落

由於新聞傳播媒體本身也是利益單元,它與各種政治權力之間有許多利益聯繫,因而關於媒體地位的“第四權力”的比喻不斷受到批評。有的美國學者指出,華盛頓的新聞記者團實際上並不是對另外三權起制衡作用的力量,而是與三權並存的“政府的第四個部門”。
還有學者認為,倘若今天高贊西方媒體是第四權力、記者是第四等級,就像傾訴中世紀的歐洲君王們那樣:“給那些出版商以許可證吧,他們是第四等級”,已無法讓人理喻。從公元前五世紀雅典公民熱中辯論政治,到記者贏得報導內政外交、監督政府的自由,一向被視為極具危險的媒體權力,總是處於向歐洲君王發威的時代。因為它的法力太大了——讓腐敗者發抖,讓罪犯走進監獄,氣昏專制主義者,所以在西方一度把記者稱為無冕之王。
(一)“第四權力”精神的市場泯滅
從19世紀中葉開始,市場化經營曾幫助新聞業實現了經濟獨立,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政治集團的束縛。但19世紀末20世紀初,大眾媒體出現集中化的趨勢,漸漸集中在報團手裡。大的媒體集團壟斷了新聞與意見資源,媒體的獨立在新聞集團的陰影下開始黯然失色。
競爭導致了新聞與節目資源高度集中,在“利潤最大化”的原則下,各個媒體以“收視率”和“發行量”為追逐對象,不惜以公共利益為祭品,媒體的社會責任意識陷入渺茫。傳媒界同時也追求“成本極小化”的目標,用簡單、標準化或“互相觀摩”的方式製作節目,或購買廉價影帶一而再、再而三地反覆播出,傳播內容的雷同使獨立思考徹底化為泡影。到90年代,美國三大電視網為700多家地方電視台提供節目,其數量占全部新聞和娛樂節目的90%,1000多家日報和8000多家電台播發的新聞,大部分來自兩大通訊社。九大報系的發行量則占美國全國報紙發行總數的1/3。媒體高度壟斷,大量中小媒體的獨立被鯨吞了,公共傳播者對抗市場力量的防線漏洞百出,一上陣就處於崩潰狀態。
現代媒體均以廣告收入為主要財源,廣告客戶往往將廣告刊登在影響力或銷量最大的媒體上,媒體變成了追逐廣告額的商業組織,監督政府的欲望大大減退。廣告商的口味決定著媒體的內容,越來越多的媒體具有大企業的背景,最關心的是每年盈利多少,以及如何獲取盈利以擠垮對手,有時已無暇顧及為民請命、制約政府的施政活動。
自由主義新聞理論認為,不論真理或謬論都應自由表達出來,通過自由競爭使某種意見得到大多數人的支持,這種意見就應該是國家政策的基礎。新聞事業享受的這種自由被私營媒體的高度集中消滅了,但這不是被一個階級由於政治需要消滅的,而是被資本壟斷這一經濟規律埋葬的。在那些公共媒體的報導中雖然沒有出現這種危機,但是它們的能量太小了。
媒體“第四權力”的滑落完全是自行的,除了市場引力和法律“自盡”外,沒有任何一種力量迫使它陷入這種地步。媒體離不開市場化經營,不依附於某一資本雄厚的集團難以經濟獨立,也難以堅守報導的獨立性。“獨立”已成為理念和實踐上的衝突,媒體高度集中的體制正在使其化為泡影。市場以利益為中心,無論是對目標客群的定位、新聞選擇,還是對操作流程和規則,完全根據消費者的喜好來決定,致使媒體的低俗化和煽情主義泛濫,日益遠離民眾的正義呼聲和監督職責。市場利潤的誘惑使許多記者難以“出污泥而不染”,他們一邊竭力塑造“第四權力”的形象,一邊卻被壓倒優勢的市場驅力所吞噬,捏造事實,索取賄賂,置新聞理性於不顧,其後果只能是的“第四權力”精神的泯滅。
西方許多媒體喜好揭醜,但這並非行使監督權,而是為了迎合民眾的好奇,擴大市場占有率,也滲透著黨派的相互傾軋。美國報業經濟協會2000年12月5日公布的一項調查表明,美國80%以上的民眾認為煽動性新聞不在於新聞價值,而是為了刺激新聞消費。這就是問題的要害。“第四權力”變成媒體兜售與客群消費的奴僕,它的滑落作為商業化結出的苦果,是市場經濟社會的歷史趨勢。今天已無人能夠扭轉這種趨勢。

政府職能

政府管理下的媒體權力虛化
退一步而言,即使許多媒體和記者沒有被市場利潤蒙住雙眼,仍有獨立監督政府的意識,但官員們會想方設法把他們置於欲做不能的困境。
媒體要發揮監督政府的職能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獨立且有法律保障。前者是前提,後者是條件。西方國家以法律形式肯定媒體與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但又被另一些法律條文所虛化。美國政府常以“誹謗罪”、“保密權”、戰時安全等法治名義威脅新聞界,歐洲國家也常以公共秩序、國家安全為藉口干預記者採訪,法律保障的新聞監督權往往被法律所註銷。這是一種法律“自盡”的規則。
此外,政府手中擁有大量的信息資源,媒介不得不按照政府意圖行事。在今天,記者通過非正式程式,有更多機會了解公共事務,但進入政府規定的敏感領域是有代價的。記者必須對官員加以說服,儘可能和他們合作,否則就無法運做。當重大事件發生時,只有官方才有資格界定事情的大小,新聞官員更有發現新聞的機會,優先安排符合政府目的的話題向記者提供。白宮官員如果不透過新聞媒體讓他們喜歡的故事流出去,這個政府根本無法治理。
美國在歷次戰爭中都實施新聞檢查,法律授予政府這一權力抵消媒體的新聞自由權,成為“第四權力”自行滑落的不容忽視的因素。看上去,政府並沒有壓制新聞界,一切限制都有法律依據,這是政府管理新聞的奧妙。法治社會在相當長的時期都存在“法律打架”的問題,“第四權力”的滑落成為法律衝突的犧牲品。在政府的威脅和檢控下,媒體為了生存必須和官方保持良好的關係,主動控制自己的新聞內容。
媒體與政府就是經濟與政治的關係。媒體雖然不直接受控於政府,但兩者的人員互通和彼此進進出出,構成被美國人稱作的“旋轉門”的現象。一方面在政黨糾紛和其他次要問題上媒體扮演政治角色,監督和制約政府。另一方面,媒體又與政府採取合作態度,成為政治肌體附屬物。媒體確實可以成為第四權力,但它的監督極限就是對官員內部的獎清懲濁、以賢代庸,而對政府的許多錯誤舉措常常倍加讚揚。這樣,西方媒體與政府以對立為支流,以合作為主流,不惜犧牲“客觀性”來附和政府。今天儘管在西方依然無人否認第四權力說,但在重大問題上只留下一道影子,似乎已經虛無縹緲得無法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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