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人民法院

第一審人民法院是指依法對案件享有第一審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凡根據級別管轄的規定對案件進行第一審審判的人民法院均是第一審人民法院。案件的性質及其影響大小,決定了案件的不同級別的第一審人民法院,但大部分案件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外,均可因當事人抗訴或人民檢察院抗訴而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一經確定,其法律效力相同。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為其抗訴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是指依法對依抗訴審程式抗訴或抗訴的案件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兩審終審制度中,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或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抗訴,由該上一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案件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因第一審人民法院而定;由於第一審人民法院的級別不同,第二審人民法院相應地為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依第二審程式進行,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均為終審判決、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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