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否決權

立法否決權是國家元首或其他國家機關擁有的否決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案的權力。“分權”、“制衡”原則的產物。如何行使否決權,各國法律的規走不盡相同。例如,在英國、國王行使絕對否絕權;上院和下院的立法行使擱延否決權。

例如,在英國、國王行使絕對否絕權;上院和下院的立法行使擱延否決權。在美國,總統行使對否決權。進入20世紀以來,立法否決權被頻繁使用,已成為國家元首和某些國家機關控制立法的重要手段。參見“絕對否決權”、“相對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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