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積八束

穗積八束

穂積 八束 (ほづみ やつか、1860年3月20日(安政7年2月28日) - 1912年(大正元年)10月5日)日本法學家、教育家、思想家、憲法和行政法學者、法制官僚、日本近代法學者的代表人物。東京帝國大學法科大學長、貴族院議員、宮中顧問官、法典調査會査定委員。從三位·勛一等,法學博士。帝國學士院會員、國家學會會員、法學協會會員。

憲法學者。父親是宇和島藩藩士,哥哥是日本法學之父穗積陳重。明治16年(1883年)畢業於東京大學,翌年留學德國,師從憲法學家保羅·拉班德。明治22年(1889年)回國後任帝國大學法科大學教授,從明治30年(1897年)到明治40年(1911年)任法科大學長。歷任法制局參事官樞密院書記官、貴族院勅撰議員、宮中顧問官等要職,在教育界、官僚界擁有強有力的發言權。持君主絕對主義的立場,反對天皇機關說。明治22年“民法典論爭”之際批判舊民法,鼓吹“忠孝一本”,是延期派的急先鋒。明治24年(1891年)參與編纂新民法典。法學博士。主要著作是《憲法大意》(1896年)、《憲法提要》(191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穗積八束
  • 外文名:ほづみ やつか
  • 國籍日本
  • 民族大和
  • 出生地伊予國宇和島郡宇和島(愛媛縣宇和島市)
  • 出生日期:1860年3月20日(安政7年2月28日) 
  • 逝世日期:1912年(大正元年)10月5日
  • 職業:官僚、學者(社會科學)、法律家
  • 畢業院校東京大學海德堡大學洪堡大學斯特拉斯堡大學
  • 信仰日本神道
  • 主要成就日本大學的主要奠基人
    創立“家族國家觀”、倡導“天皇主權說”
  • 代表作品:《民法出,忠孝亡》、《憲法大意》、《憲法提要》
  • 位階:從三位
  • 勛等:勛一等瑞寶章
  • 學位法學博士
  • 稱號:東京帝國大學名譽教授
  • 公職日本貴族院敕選議員
  • 公職:宮中顧問官
人物生平,出身,求學經歷,官僚學者,保守派學閥,榮典,思想·影響,家族國家觀,天皇主權說,理論闡述,在論戰中的反動本質,影響廣泛,評價,著作,家庭,

人物生平

出身

1860年3月20日(安政7年2月28日)生於伊予國宇和島郡宇和島城(今愛媛縣宇和島市),出身宇和島藩士族穗積家(天神饒速日命的後裔),系宇和島藩家老鈴木穂積重樹的第三子。母親荒木綱子,長兄是國立第一銀行行長穗積重穎,次兄是民法起草者、樞密院議長·男爵穗積陳重。穗積八束的岳父是淺野財閥的創立者、“水泥大王”淺野總一郎

求學經歷

穗積家世代既是藩國重臣,亦是書香世家,有著深厚的國學底蘊。穗積八束的父親重樹乃宇和島藩的國學家,母親綱子資性聰慧嚴正,八束兄弟在父母薰陶、撫育下成長,可謂出類拔萃。穗積八束少年時入藩校明倫館學習漢學和國學。1879年(明治12年)7月,穗積八束考入東京大學文學部政治學科學習,1883年(明治16年) 7月從東京大學文學部政治學科畢業,獲文學學士學位,考取東京大學文學部政治學研究生,專修政治史和國法行政法
井上毅的推薦下,1884年(明治17年) 8月,穗積八束被選為文部省留學生(公費留學)赴德意志帝國進修政治學科目中的歐洲制度沿革史及公法學(指關於公法的科學,廣義的公法學包括憲法學行政法學訴訟法學刑法學以及國際公法學和社會公法學等數個二級法學學科;狹義的公法學僅指憲法學和行政法學)。他首先進入德國海德堡大學學習。1885年(明治18年) 轉入柏林洪堡大學進修一學期,同年回到海德堡大學。1886年(明治19年) 轉入斯特拉斯堡大學進修。在德留學期間,穗積八束受教於赫爾曼·舒爾茨-德里奇、保羅·拉班德教授等德國著名學者。1889年(明治22年) 1月歸國。

官僚學者

1889年(明治22年)3月19日任帝國大學法科大學(今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擔當憲法學講座,敘奏任官四等,年俸金400日圓。1889年(明治22年)4月後參與設立日本法律學校(今日本大學的前身)。穗積八束在留學期間接受拉班德基於君主絕對主義的立場所鼓吹的憲法論,針對新興的民權學派的憲法理論展開強硬的反對論調,理論地、系統地提倡君權絕對主義。
1889年(明治22年) 5月21日——1890年(明治23年)9月30日任內閣法制局參事官,敘奏任官四等,賜上級俸。1889年(明治22年)5月22日兼法制局法務部勤務。同年5月30日兼任法科大學教授,敘奏任官四等,31日賜年俸金300日圓。1889年(明治22年) 10月14日——1890年(明治23年)8月23日兼任臨時帝國議會事務局書記官,敘奏任官四等。1890年(明治23年)5月31日充法制局法制部勤務,同年7月2日充法制局第三部勤務。舊民法的施行後,穗積八束髮表《民法出,忠孝亡》的著名文章,宣揚“忠孝一致、祭政一體”,在“民法典論爭”的論戰中充當施行延期派的旗手,對尊重家長權寫入民法發揮了決定性作用。
1891年(明治24年)2月3日兼任帝國樞密院書記官,敘奏任官四等。同年8月24日依據《學位令》第三條被授予法學博士學位。1892年(明治25年)10月7日任民法商法施行取調委員。1893年(明治26年)4月18日任教科用圖書審查委員。同年9月11日擔任憲法學、國法學第二講座,分擔行政法學講座。同年12月26日敘高等官五等。1894年(明治27年)3月31日——1902年(明治35年)3月31日任法典調查會委員。1894年(明治27年)8月6日——1908年(明治41年)6月24日擔任歷年文官高等試驗臨時委員。1896年(明治29年)1月31日敘高等官四等。同年11月12日任條約實施準備委員。1897年(明治30年)1月29日兼官升敘高等官四等。1897年(明治30年)10月28日——1912年(大正元年)10月5日任法學協會評議員長。1897年(明治30年)11月27日補東京帝國大學法科大學長,1898年(明治31年)2月26日升敘高等官三等,同年10月13日升敘高等官二等。1899年(明治32年)4月11日兼官升敘高等官三等。同年4月12日任文官普通懲戒委員。
穗積八束(東京帝國大學法科大學長)穗積八束(東京帝國大學法科大學長)

保守派學閥

1899年(明治32年)7月18日依《貴族院令》第一條第四項之規定,敕任帝國議會貴族院議員。1899年(明治32年)9月5日任帝室制度調查局御用掛。1901年(明治34年)4月18日——1903年(明治36年)8月27日兼擔行政法第二講座。1901年(明治34年)10月1日擔任憲法講座。1901年(明治34年)10月25日任日本高等教育會議議員,1904年(明治37年)6月17日任教員檢定委員會臨時委員。1905年(明治38年)12月28日升敘高等官一等。1906年(明治39年)7月2日任外交官及領事官試驗委員。1906年(明治39年)9月14日依《帝國學士院規程》第二條,敕旨選任帝國學士院(今日本學士院)會員(院士)。
1907年(明治40年)2月21日帝室制度調查局撤銷,受命為殘務取扱,處理善後事務。同年5月21日任法律取調委員。1908年(明治41年)1月22日免帝室制度調查局殘務取扱。1908年(明治41年)4月21日兼任宮中顧問官,敘高等官一等。同年4月30日依願免兼樞密院書記官。1909年(明治42年)8月31日任宗秩寮審議官。同年9月30日免憲法講座擔當(主講),改為分擔憲法講座。1909年(明治44年)5月10日任維新史料編纂會委員。1909年(明治44年)8月3日依願免東京帝國大學法科大學長。1912年(大正元年)8月6日免憲法講座分擔,重任憲法講座擔當。同年8月12日依願免本官。
穗積八束的學說鼓吹天皇主權之絕對性的憲法理論,採用二分法把“國家體制”分為“國體”和“政體”兩個方面,即統治主權之所在在於國體,統治主權之形態在於政體,日本是君主國體立憲政體的日本國家論,以及天皇為民族之家長的家族國家論。由於他是中等學校教科書的執筆者,該理論成為國民教育的正統學說。穗積八束以“天皇即國家”攻擊美濃部達吉的“天皇機關說”,以祖先崇拜論作為天皇主權的基礎,倡導天皇主權的“國體”絕對不變,認為政黨內閣違反憲法。
在“民法典論爭”中,穗積八束與其兄穗積陳重同屬延期派,穗積兩兄弟都受到歷史主義法學派的很大影響,但是比起穗積陳重,穗積八束的思想顯得更為激進,尤其表現在對國體和家制的竭力維護方面。穗積八束的憲法理論,強烈反對社會契約論作為政治秩序起源論,極力擁護國體的絕對性與支持國家權力行使的正當性,明治政府並沒有因此而選擇穗積八束來主持法典編纂,從這裡亦可以看出明治政府在傳統與現代之間,在時代要求與歷史文化之間,在國家權力與人民權利之間,苦心孤詣力求穩健平衡的中庸之道。
雖然他的保守的、權力的憲法論在學界處於孤立地位,但作為貴族院敕選議員、宮中顧問官和教科書執筆人保持強大的影響力。明治44~45年,圍繞“天皇機關說”展開的美濃部·上杉論戰中,他鼓動文部大臣奧田義人介入,並在新聞上匿名撰寫攻擊美濃部的文章,為他的學生上杉慎吉軍國主義憲法學者)撐腰。
1912年(大正元年)9月13日,穗積八束在參列明治天皇大喪之禮時因風邪致病,同年10月5日病逝,卒年52歲,依《帝國大學令》第十三條,以敕旨授東京帝國大學名譽教授,並依多年之功勳,特旨追授從三位,敘勛一等,授瑞寶章
貴族院議員穗積八束(1912年)貴族院議員穗積八束(1912年)

榮典

1891年(明治24年)12月21日-正七位
1894年(明治27年)2月28日-從六位
1896年(明治29年)3月31日-正六位
1898年(明治31年)4月30日-從五位;
1898年(明治31年)6月29日-銀杯一組;
1898年(明治31年)12月10日-正五位
1899年(明治32年)12月27日-勛四等旭日小綬章;
1899年(明治32年)12月28日-金杯一組;
1903年(明治36年)9月18日-金杯一個;
1903年(明治36年)12月26日-勛三等瑞寶章
1904年(明治37年)2月10日-從四位
1907年(明治40年)2月9日-二等第二雙龍寶星大清帝國);
1907年(明治40年)2月11日-勛二等瑞寶章;
1909年(明治42年)2月20日-正四位
1912年(大正元年)10月5日-從三位、勛一等瑞寶章。
法學博士穗積八束(1902年)法學博士穗積八束(1902年)

思想·影響

家族國家觀

穗積八束在明治民法典論爭中作為延期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以“民法出,忠孝亡”的口號最立場鮮明地豎起反對明治舊民法的大旗。作為一位憲法學者,特別是君權派的憲法學者,他所提出的民法思想形成了獨特的“家族國家觀”理論。他有關家族國家觀的闡釋,構成了其“天皇主權說”的法理基礎,形成了保守主義的新詮釋。
家族國家觀在本質上依託於日本神道傳統,受到日本儒學的影響,但在形式上基本是西方化的,具體表現在:在研究方法上繼承了薩維尼歷史主義的主張;在法理學意義上,借鑑了拉班德的國家法人觀,甚至在論證內容上照搬古朗士的《古代城市》。穗積八束巧妙地運用了西方的方法論和歷史解釋了日本的國體和家制,究其本質是日本的,但就其形式來說,則主要是西方化的方式,真可謂“外歐內日”。
家族國家觀可概括為“以明晰家制即明晰國體”為理論核心的五點:其一,家乃一個在法律上具有人格的團體,獨立擁有財產權。其二,戶主作為現世的家長代表祖先的威靈擁有統治權。其三,家族成員因服膺與祖先威靈的信仰下而服從戶主的統治。其四,“以家制為原則,大可成國家,小可成家庭。明晰家制即明晰了國體”。其五,天皇乃國家的戶主,代表天照大神的威靈,對日本擁有統治權。

天皇主權說

家族國家觀理論影響了日本的家族觀念和國家意識的形成,導致了大正民主時期有關“天皇主權說”和“天皇機關說”的法理論戰,甚至成為了軍國主義思想的淵源之一。穗積八束主張極端國體論和天皇主權說,他的憲法學說以“君權”重點解釋帝國憲法,把中央集權的國家體制建立在以絕對主義天皇制為機軸的基礎之上。
“天皇主權說”有兩大特色,即國體論與二元的憲法解釋。首先是國體論。所謂國體論,即以國家神道為基礎把國體的觀念作為超實在法的存在置於法理的世界裡,把天皇絕對主義作為法的基礎,強調日本的獨特性而排斥近代西歐的法理。具體來說,穗積八束在解釋憲法的精神時,也強調“國體是歷史的成果”,“毫不動搖地作為我前國歷史成果的國體的基礎典範傳之於後世,是明治忠良之臣民所應負的責任。”繼而又指出,“祖先崇拜之大義是我民族不言之憲法”,“國家就是基於血族團體而成立、由祖先崇拜值得信仰而統一的。相同的父母之下相依成家,這是社會的原始。其思想推而廣之,相同的祖先的民族崇拜始祖的神位,在其威靈之下相依相倚而結成血族的團結,這是我民族建國的基礎。”而且“所謂天子無家以國為家,國家之義於此產生。因此可以說國君之於國猶如家父之於家”。
“天皇主權說”的第二大特色是二元的憲法解釋。具體表現在:一方面,雖然天皇作為統治權力的中心,但憲法解釋方面卻盡力排除憲法對天皇的權力的約束作用;另一方面,完全把議會的許可權置於憲法的約束範圍之內,而且完全強調以憲法解釋的方式對於議會的許可權進行嚴格的限制。

理論闡述

穗積八束的《國家的民法》、《民法出,忠孝亡》、《家的法理觀念》三篇文章全面、系統地闡述了他的家族國家觀的理念。《國家的民法》全文提綱挈領,從經濟上維護社會公平的角度出發進行論述,邏輯簡單。首先指出民法的內涵,認為它是“社會財產之分配法”,按目前的理論來說,即民法是有關所有權的法律。然後指出,以個人為本位的民法並非絕對的,而是歷史的,是近代歐洲才發生的事情。並同時指出這種歐洲近代民法的弊端,即導致貧富差距越來越大。最後提出希望民法家在制定民法時,要考慮到民法的國家性,縮小貧富差距,維護社會穩定。《民法出,忠孝亡》一文中,穗積八束嘗試在社會文化層面通過歷史的方法來論述民法與制度(祖先教)、道德(孝道)的關係,從而按照民法——家族制度——信仰此一邏輯順序展開論述,得出國家主義的民法本位觀。他的論述以“我國乃祖先教之源,家制之故鄉”這一事實論述為邏輯起點,以“萬世一系之主權”即所謂日本的國體為邏輯終點。抨擊舊民法不僅破壞了家制,而且破壞了國體,主張把“國家主義作為法制的本位”。《家的法理觀念》從法理的角度以家的法人地位來論證來明晰國體,繼承了《民法出,忠孝亡》有關家族制度——祖先教——國家神道——國體這一邏輯模式,以習慣法為名義,以歐洲的法理解釋了國體的萬世一系。另外,穗積八束提出“家之擴大成國,國之縮小成家”、“法制之源在家”的理論,力圖利用日本家族制度中祖先崇拜的傳統,以“祖先之威靈”為媒介,謀求家與國、臣與君之間的整合。不難看出,穗積八束所構築的家族國家的模式,是以家為國體和法律的基礎,把家庭中養成的最原始、最自然的“服從”這一“人道之教”,通過祖先教的紐帶,發展成為國民的道德,使個人、家庭、國家融為一體,從而實現“孝悌的家庭成員”——“有用的自治公民”——“忠良的國家臣民”的國民道德的自覺升華,其國家理論和法的理論充滿了道德倫理的色彩。

在論戰中的反動本質

所謂“民法典論爭”是明治維新後就民法的頒布與實施,圍繞著是維護封建的家族制度,還是對其稍作改革,以適應資本主義的發展這一間題,在法學界展開的一場激烈的論戰。為了建立、健全近代法制,明治政府從1870年就開始了民法的編纂工作,經過各種周折,直到1890年才正式公布(史稱“明治舊民法”)。它參照了法國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男女平等及削弱家長權的進步性,它一經公布,便引起軒然大波。以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以穗積八束為代表的“延期實施派”對明治舊民法最強烈的指責就是它具有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傾向,破壞了日本家族制度的“固有的美風”。如他在《民法出則忠孝亡》一文中宣稱,“我國乃祖先教之國,家制之鄉,權力與法皆生於家”,指責民法“先排斥國教,繼而破滅家制”,“視三千年之家制為敝履”。穗積八束等人明確地將國體問題與家族問題聯繫在一起,並提出“權力與法皆生於家”的理論,不容對作為天皇專制主義基礎的傳統家族制度產生任何動搖。“民法典論爭”最終是“延期實施派”取勝,實質則是作為明治政權主要支柱的官僚、大地主、政商、藩閥的勝利,造成“明治舊民法”夭折,代之以1898年開始實施的維護和肯定封建家族制度的“明治民法”。“民法典論爭”是家族主義意識形態的充分暴露和表演,通過這場論戰,不僅奠定了傳統家族制度在日本近代史中的法律地位,也奠定了家族國家觀的理論基礎。

影響廣泛

穗積八束的影響不止於日本,而是遍及東亞諸國;他將“民族”與“國體”兩個專有名詞構成他憲法理論的基本概念,完成東亞型的民族主義政治與憲法理論,進而從19世紀末起,經由眾多滯留日本的中國、朝鮮、越南讀書人輾轉引介,遂迅速成為東亞諸國現代政治的雛形,尤其是民族一詞,至今牢牢籠罩東亞的政治意識與走向。

評價

米納在《西洋法的繼受》一書中稱穗積八束為“新傳統主義者”,但“並非獨創性的思想家”。“穗積的思想中,日本方面的思想不經過濾就被放置在疑似法實證主義的軀殼中,這樣一來日本方面的思想在傳統的價值體系中融合了影響其存續的基本的挑戰者,實現了現代意義上的轉換”。但“若以西方法學的標準而論,穗積八束不能稱之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學者。”福島正夫也認為,“穗積八束學問的作風,與其說是科學的、實證的,不如說是信念的、先驗性的”。
他既不同於元田永孚等傳統儒學者堅守“以德治國”的陣地,認為“道德之學,以孔子為主,人人尚誠實之品行。”通過傳統儒學捍衛天皇至尊的權力;也不同於福澤諭吉等文明開化論者以西方進化論為基礎,把文明世界劃分為“文明”、“半開化”、“野蠻”三個檔次,主張日本這樣的“半開化”國家應向西方國家看齊,努力發展為“文明國家”。更不同於其兄穗積陳重的《法律進化論》以嚴格意義的比較法學的研究方法探討法律問題。而是以一種“外歐內日”的方式,來闡明家族國家觀的理論,成為天皇主權說的法理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講,穗積八束的家族國家觀的思想是獨特的,甚至是孤立的。他更像是一位新式的國粹主義者,企圖用西方的形式來維護日本的“國體”。

著作

穗積八束著作被彙編成文獻集《穗積八束博士論文集》、《穗積八束集》。單著有《法例》、《憲法及內閣制講義》、《議院法講義》、《國家的民法》、《民法出,忠孝亡》、《家的法理觀念》、《國法學》、《大日本帝國憲法講義》、《法律及敕令二則》、《國民教育:憲法大意》、《行政法》、《憲法》、《行政法大意》、《愛國心:國民教育》、《憲法提要》、《皇族講話會に於ける帝國憲法講義》、《國民道德之要旨》、《憲法制定》、《憲法大意》、《國民道德大意》、《皇室典範講義,皇室典範增補講義》、《行政法通論》、《行政法各論》。共著有《關於國民道德的講演》、《修身科講義錄》、《穗積八束進講錄》。

家庭

穗積八束的妻子松是實業家淺野總一郎的長女。育有四子三女。
長子穗積重威是律師。妻子是建築家櫻井小太郎之女安芸子。穗積重威在東京審判時曾擔任木戶幸一東鄉茂德辯護人。重威有四子:重憲、英夫、忠夫、信夫。
次子穗積秀二郎是原理研計器常務。妻子是中村鋮太郎之女富美子。
三子穗積義三郎。妻子是野中萬助之女。
四子穗積隆四郎。
長女千鶴子是東芝事務器會長金子喜代太之妻。
次女萬龜子是立教大學教授星野辰雄之妻。
三女壽賀子是東北帝國大學教授·日本石油揮發研究所長箕作新六博士(箕作佳吉之子、菊池大麓侄子)之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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