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解釋

憲法解釋

憲法解釋,是指對憲法條文的含義所做的說明。按解釋的效力為標準可分為權威解釋和學理解釋。前者由有權機關進行,如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美國、日本等國的司法機關,法國的憲法委員會等,這種解釋具有憲法效力。後者為學術上的探討,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憲法解釋
  • 外文名:interpretation of constitution
  • 性質法律解釋的一部分
  • 原則:符合憲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則
  • 內容:憲法規範的含義所作出的說明
定義,原則,方法,文理解釋,論理解釋,限制解釋,擴充解釋,分類,機關,實質與功能,作用,相關法律,

定義

憲法解釋,是指憲法制定者或者根據憲法規定享有憲法解釋權的國家機關,依據憲法精神對憲法規範的內容、含義和界限所作的說明。憲法解釋具有憲法效力。
憲法解釋制度是伴隨著憲法的出現而產生的。統治階級制定憲法的目的是為了實施憲法,鞏固和發展自己的統治。然而,要實施憲法,就必然會遇到對憲法規範的理解問題,這就需要對憲法有關規定的含義作出明確的解釋。
憲法解釋是憲法發展的重要方式。憲法發展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即:憲法修改、憲法解釋和憲法慣例。為了保持憲法的相對穩定性,加之憲法修改的程式比較複雜,不可能經常採用修改的方式發展憲法。而憲法慣例又往往需要經過長期實踐才能形成。因此,憲法解釋就成為憲法發展的重要方式。
根據中國憲法的規定,憲法解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憲法解釋制度在中國的建立,經歷了一個發展過程。1954年憲法對憲法解釋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只規定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必然包含對憲法的解釋。從廣義上說,解釋法律也包括解釋憲法。實際上,1954年憲法實施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曾以法令的形式作過憲法解釋。1975年憲法是在國家處於不正常的狀態下制定的,它刪去了全國人大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只保留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權力。1978年憲法總結了這方面的經驗教訓,不僅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而且把解釋憲法和法律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職權明確規定下來。1982年憲法在確認1978年憲法規定的同時,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有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從而使我國憲法解釋制度進一步具體化和完善化。

原則

憲法解釋的原則、符合憲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則、依法解釋原則、符合制憲的目的原則、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原則。
《認真對待憲法解釋》《認真對待憲法解釋》

方法

文理解釋

文理解釋包括字面解釋和語法解釋。文理解釋主要是從表現憲法規範的條文,根據字、詞、以及句子結構、文字排列、標點符號等等,對憲法的內容、含義進行解釋。

論理解釋

論理解釋包括邏輯解釋系統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等等,主要是在解釋憲法的過程中,考慮其它相關因素,以確定憲法規範規定的具體內容和特定含義。

限制解釋

限制解釋又稱從嚴解釋,是指當憲法規定有廣義和狹義的理解時作狹義的理解;

擴充解釋

擴充解釋,是指當憲法規定有廣義和狹義的理解時,作廣義的理解。

分類

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將憲法解釋分成不同種類:
《憲法解釋的哲學》《憲法解釋的哲學》
1、根據解釋的目的和意義不同,可以將憲法解釋分為補充解釋與違憲解釋;
2、根據解釋的方法不同,可以將憲法解釋分為文法解釋、邏輯解釋、歷史解釋與系統解釋;
3、根據解釋的尺度不同,可以將憲法解釋分為字面解釋擴充解釋限制解釋
4、根據解釋主體和效力分為:正式解釋非正式解釋
5、根據憲法解釋的方式可分為:擴大解釋和縮小解釋
6、補充解釋和違憲解釋
正式解釋(有權解釋)是指由憲法授權的機關或憲法慣例所認可的機關依照一定的標準或原則對憲法條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說明。
非正式解釋(無權解釋、學理解釋、任意解釋)指非特定的機關、團體和個人對憲法條文所作的說明,這種說明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機關

1、立法機關解釋體制 :為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採用。
2、司法機關解釋體制 :為實行由法院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採用。
3、由特別設立的主體解釋:憲法法院 憲法委員會

實質與功能

憲法解釋是探求憲法規範客觀內涵的一種活動,其目標在於追求解釋的合理性、正當性與憲法秩序穩定性價值。由於憲法規範與憲法條文具有模糊性、抽象性、開放性與廣泛性等特點,幾乎所有的憲法條文都需要通過憲法解釋的活動做出客觀的解釋。探求憲法規範內涵的意義在於客觀地認識憲法現象,在各種社會問題中尋求憲法的價值,其實質在於:一方面是對憲法問題的發現,另一方面是對憲法問題的判斷與決定。
《憲法解釋方法與案例研究》《憲法解釋方法與案例研究》
通過經常性的憲法解釋,可以統一人們對憲法的認識,確立憲法價值體系的共同基礎,對憲法運行機制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基礎,使憲法在持續性與變化中滿足開放性價值的實現。特別是在中國這樣缺乏憲政傳統的國度里,通過憲法解釋活動可以以生動、形象化的形式普及憲法知識,使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能夠感受憲法的價值,樹立維護憲法價值的信念。對社會主體而言,修憲活動所帶來的信息與解釋活動所帶來的信息是不盡相同的,憲法解釋活動的信息更有助於人們在生活中感受憲法,認識憲法,運用憲法。
具體地講,社會轉型時期憲法解釋的功能主要在於:
①憲法解釋有助於多元價值的協調與平衡;
②有助於通過有說服力的憲法解釋解決社會生活中可能出現的衝突;
③有助於通過憲法解釋形成社會的共同體意識與共識,為形成社會最低限度的價值體系提供條件;
④有助於在全社會普及憲法知識,推動憲法規範的社會化;
⑤有助於合理地確定公共利益的界限等。

作用

憲法解釋,對於保證全面、正確地貫徹實施憲法,具有重要作用:一是闡釋憲法精神;二是補充憲法缺漏;三是適應社會的發展;四是保障憲法權威,維護法制統一;五是判定違憲行為
《憲法解釋方法的變革》《憲法解釋方法的變革》
憲法解釋的作用直接涉及到憲法解釋的存在根據,同時,它也是確定憲法解釋原則的前提條件。儘管憲法解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運行的具體特點有所不同,但憲法解釋的意義從本質上說是同憲法解釋的對象的性質相關的。憲法解釋的對象籠統地說就是憲法,但作為憲法解釋對象的憲法它是個別和一般、形式和內容、部分和整體、歷史和現實、語言和邏輯、主觀和客觀等哲學屬性的統一,憲法解釋正是在鑑別憲法的事實諸項特徵的過程中獲得其自身的存在價值的。
憲法解釋的第一作用就是通過對憲法條文的詞素、詞、詞組和句子的特定的語言學意義的說明和解釋,使人們準確地了解憲法條文的準確含義,尤其是憲法條文中特定的名詞術語所具有的專門的憲法意義。
憲法解釋的第二個作用就是通過分析由憲法條文中語言文字所表達的憲法規範的特徵,準確地界定憲法規範適用的事實前提以及憲法規範的適用範圍,並對憲法條文中未明確表達出來的憲法規範依照憲法規範自身構成的邏輯要求進行類推,確認其存在;同時還可以對憲法條文中已經表達出來的憲法規範作發生條件和適用範圍的限制;此外,還可以對通過憲法條文表達出來的不太完善的憲法規範的邏輯結構進行修正、補充和完善。
憲法解釋的第三個作用就是對那些通過憲法條文表現出來的憲法原則作內涵和外延上的進一步說明,同時對這些憲法原則確立一些比較具體的適用範圍,並把這些憲法原則同具體的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聯繫起來。
憲法解釋的第四個作用就是通過說明不同的憲法規範之間的聯繫,憲法規範和憲法原則之間的法律關係來說明憲法所具有的完整的法律結構;而對於不成文憲法來說,有助於構建一個憲法原則和憲法規範相互作用的憲法規範體系。
憲法解釋的第五個作用就是通過明確憲法的規範功能和社會功能,確立憲法作為一國根本法的法律地位。

相關法律

憲法是通過條文形式確定一定範圍的權利,並依此權利規定保障公民應有的利益。但憲法條文本身並沒有事先設定或規定對條文的解釋幅度和在具體事件牛應如何運用條文的方法,同樣也沒有明文規定侵權行為發生時應如何去歸結。另外,日本制定憲法至今已經歷了40餘年,制定憲法之初,對當時並未存在或未考慮到的問題出現時如何通過憲法條文的解釋去解決問題不能不說是學術界需要研討的新的法律課題(例如,盜聽行為的認識及其處理)。總之,既要考慮憲法的穩定性特徵,又要解決憲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新出現的問題,而通過“憲法解釋”的方法處理新問題完全符合憲法原有的基本構思。
“憲法解釋”的目的在於通過對憲法條文的解釋解決憲法未作明文規定的新問題。因此,憲法解釋是要求嚴密的“邏輯性”和聯繫具體的現實問題尋求憲法真正意義的艱巨的工作。在憲法解釋過程中對憲法條文決不能單單“機械地解釋”和“絕對嚴格地解釋”,應該是考慮憲法的基本原理、憲法哲學加以解釋,否則無法解決新的社會性問題,無法滿足社會對憲法的新的要求,最終將會失去憲法是“最具有生命力的文書”之意義;另一方面,憲法解釋如果不依據憲法條文本身蘊涵的基本原理、憲法哲學,則憲法解釋大有可能迷失方向,且容易被個別解釋人的“政治意識形態”所左右,而成為具體的憲法解釋者實現其政治目的的理論工具。
如同上述,憲法解釋是依據憲法產生的歷史背景、本身蘊涵的哲學思想尋求憲法價值的工作。因此,憲法解釋不能僅以詞典、日常用語的詞義去理解和尋求憲法條文的真正含義,而應考慮憲法產生的歷史背景、憲法原理、憲法哲學,特別是考慮憲法解釋將會帶來的後果、對社會領域的影響及與憲法基本原理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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