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辦法》於2002年3月7日由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信部聯產200286號發布。是為了加速我國積體電路設計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信部
  • 發文時間:2014年1月1日
  • 實行時間:2014年1月1日
  •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信部聯產200286號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條

為了加速我國積體電路設計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簡稱《鼓勵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積體電路產品設計(含積體電路設計軟體開發,下同)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積體電路產品是指積體電路設計軟體、電路(含國內企業自主設計而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需委託境外加工的積體電路產品,下同)。
本辦法是為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積體電路產品享受《鼓勵政策》制定的審定辦法和認定程式。

第三條

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管理全國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積體電路產品的認定工作:
(一)審定、授權全國及地區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的認 定機構(以下簡稱認定機構);
(二)監督檢查全國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的認定工作,審 核批准認定結果;
(三)公布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名單及產品認定目錄;
(四)受理對認定結果、年審結果以及有關認定決定的異議申訴。

第四條

積體電路認定機構具體負責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產品認定,進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與產品的年審工作。

第五條

認定機構在認定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並為申請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以積體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二)具有與積體電路設計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 件設施和人員等基本條件,其生產過程符合積體電路設計的基本流程、管理規範,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與能力;
(三)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自主設計產品的收入及接受委託設計 產品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0%以上。

第七條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產品的認定,由企業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和信息產業部共同委託認定機構進行認定。
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的同時,應將有關材料送交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或經信息產業部授權的地方半導體行業協會)備案。
企業在申請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或產品認定時,提交的資料及其內容必須真實有效。

第八條

申請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資料。

第九條

申請積體電路產品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積體電路產品認定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資料。
申請享受《鼓勵政策》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積體電路產品,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產品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材料;
(二)在國內無法加工的情況說明;
(三)境外委託加工契約副本。

第十條

國家對申請享受《鼓勵政策》第四十八條優惠政策的積體電路產品,實行自動登記、社會監督制度。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將自己設計、銷售的產品建立積體電路設計產品網頁,並連結到中國積體電路IP網站上。

第十一條

國家對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的認定實行年度審查制度。企業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審查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和信息產業部審核批准。

第十二條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應按規定的時限遞交年度審查報告,逾期未報的企業視為自動放棄享受優惠政策;年審不合格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產品,其認定資格自下一年度起予以取消。

第十三條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對認定結果、年審結果以及認定機構作出的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或公告發布後60日內,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訴,並提交異議申訴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同時抄報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在收到申訴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發生調整、分立、合併、重組等變更情況時,須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重新申報手續。

第十五條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一經發現有偷稅等違法行為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立即停止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核准後取消該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十六條

經查明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在申請積體電路企業認定和積體電路產品認定時提供虛假材料及內容的,尚未認定的,不予認定;已認定的,當地稅務機關應報請國家稅務總局撤銷其當年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及其產品的認定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經認定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產品,憑國家稅務總局、信息產業部的認定檔案,向有關部門辦理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手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實施的新辦法-------------------------------------------------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為進一步加快我國積體電路設計產業發展,合理確定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積體電路功能研發、設計及相關服務,並符合財稅[2012]27號檔案有關規定的企業。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部門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全國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度審查(以下簡稱年審)工作;
(二)對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擬認定名單和年審合格企業名單進行公示;
(三)公布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審合格企業名單,並頒發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證書;
(四)受理和處理對認定結果、年審結果的異議申訴。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或年審的受理,以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審核工作。
第二章認定條件和程式
第六條申請認定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須符合財稅[2012]27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和條件。
第七條初次進行年審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須符合財稅[2012]27號檔案規定的條件;第二次及以上進行年審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除符合財稅[2012]27號檔案規定的條件外,企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營業)收入原則上不低於(含)200萬元。
第八條企業申請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審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申請表(可從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下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等(以上均為複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三)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企業職工勞動契約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經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積體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積體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五)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智慧財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體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六)企業生產經營場所、開發環境及技術支撐環境等相關證明材料;
(七)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用戶使用證明等);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材料。
第九條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審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每年5月底前申請企業對照財稅[2012]27號檔案和本辦法的要求,進行自我評價,符合認定或年審條件的,可向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認定或年審申請;
(二)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統一受理本地區企業申請,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匯總、真實性審核,並於申報年度6月底前將本地區所有申報企業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不得限制企業申報;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技術、管理、財務等方面專家,按照財稅[2012]27號檔案和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對申報企業的相關情況等進行合規性審查;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審查情況做出認定,並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上對擬認定和通過年審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名單公示30天。公示期間,企業對認定或年審結果有異議,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異議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公示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異議申請作出處理決定;
(五)依據公示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於申報年度9月底前公布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審合格企業名單。企業認定和年審合格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核發證書。
第十一條經認定和年審合格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憑本年度有效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證書,可按財稅[2012]27號檔案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逾期未報或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即取消其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的資格,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證書自動失效,並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上公示。按照財稅[2012]27號檔案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如在優惠期限內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則在認定證書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財稅[2012]27號檔案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經認定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併、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等事項時,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書面報備。變化後仍符合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化後不符合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認定資格。
第十四條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及地方相應機構配合開展政策實施情況評估等工作,並由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將有關情況匯總後及時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在認定工作中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並為申請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經認定和年審合格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其認定和年審資格,三年內不予受理企業認定申請,同時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上公示。
(一)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
(二)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等行為,或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受到稅務機關處罰;
(三)在安全、質量、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
(四)未及時報告使企業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更名、分立、合併、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情況。
對被取消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資格且當年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追繳。
第十七條參與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工作的人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屬部門或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認定工作程式和工作原則;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
(三)違反認定工作保密規定等要求;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認定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前,仍按照《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辦法》(信部聯產[2002]86號)的認定條件進行年審,優惠期滿後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但不得享受財稅[2012]27號檔案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辦法》(信部聯產[2002]86號)同時的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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