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產生背景
認定條件
認定通知
1、《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北京市經信委負責北京市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產品登記的工作,委託北京軟體與信息服務業促進中心(以下簡稱“軟體中心”)承擔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產品登記的材料受理、材料初審、證書發放等輔助性工作。
1、2011年1月1日前成立,按照《軟體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聯產〔2000〕968號)(以下簡稱“舊辦法”)認定的、且已向主管稅務機關完成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手續的企業,按照舊辦法年審。企業需補充提交已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公章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證明材料複印件。
2、2011年1月1日前成立,按照舊辦法認定,未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手續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已滿的企業,按照新辦法重新認定。
3、2011年1月1日後成立,按照舊辦法認定的企業,須按照新辦法重新認定。2012年度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須補充提交2011年度的申報材料。
4、2013年4月1日起新申請認定的企業按照新辦法進行認定。
1、2011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法人;
2、簽訂勞動契約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軟體企業的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注意: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且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接受企業委託,應依據新辦法和申報指南客觀公正地出具審計報告;對研究開發費用和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等進行專項審計(鑑證),出具專項審計(鑑證)報告。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其中軟體產品擁有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
6、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並建立符合積體電路或軟體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7、具有軟體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1、申報企業登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點擊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產品登記服務平台,按照本指南要求線上填寫《軟體企業認定申請書》並上傳相關附屬檔案;
2、企業網上提交的材料初審通過後,按要求提交紙質材料;
3、紙質材料受理後,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申報材料有疑異時,可組織軟體產業、財務等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4、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審查情況做出認定,將認定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通過後,在市經信委網上公布結果;
5、證書發放。軟體企業認定證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印製,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新認定或重新認定的企業發放新版證書。按照舊辦法年審的企業換髮新版證書,編號不變。
1、2013年4月15日起,按新辦法受理軟體企業認定申請。網上隨時受理,紙質材料提交時間如下表:
月份 起至日期 獲證日期
2013五月 4月15日起至5月3日止 五月中旬
2013六月 5月6日起至6月9日止 六月底
2013七月 6月17日起至7月10日止 七月底
2013八月 7月15日起至8月9日止 八月底
2013九月 8月14日起至9月10日止 九月底
2013十月 9月13日起至10月10日止 十月底
2013十一月 10月15日起至11月8日止 十一月底
2013十二月 11月14日起至12月10日止 十二月底
在此期間,軟體企業認定的材料接收視窗節假日照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