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欽奉上諭事件處

機構名。清代軍機處代管之機構。掌察各部各旗諭旨特交之事,而督促其遵行之期限,並稽察國史館之課程。

清制,凡各部院已結與未結之件,每月稽查存案,至年終匯奏一次。凡八旗承辦之件及引見官員有無逾限遺漏,每三月匯奏一次。國史館修書功課,滿洲謄錄每人每日繕寫八百五十字,漢謄錄繕寫一千五百字;校對各官每人每日校對二十五篇;纂修等官功課,由總裁酌定,咨行稽查欽奉上諭處奏準後遵照,每月於初五日前造冊送察,每三月一次;將修成書目及有無告竣期限察奏,有稽延者劾參。稽查欽奉上諭事件處有管理大臣,無定員,均於滿漢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內特簡。屬官有滿洲委署主事一人、漢行走司官四人、筆帖式四人、額外筆帖式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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