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公正性理論

根據錫博特(John W.Thibaut)和華爾克(Lanren walker)的觀點,程式公正性是指對於決策制定者使用政策程式準則以達成某一爭議協商結果的公平知覺。程式公正性理論認為,人們會依據決策結果所產生的程式對決策結果做出反應,並且在本質上人們認為公正的程式是首要的。當人們無法直接操控某項決策時,公正的程式就可以作為一種間接的控制工具。公正的程式可以讓人們覺得,他們的利益在長期中都是可以受到保護的。

起源發展,構成要素,評價原則,判斷標準,法律意義,主要影響,

起源發展

對程式公正性的研究起源於20世紀70年代中期,美國社會學家錫博特和華爾克這兩位學者。他們將公正性的心理學理論與有關於程式方面的研究結合,創造出了程式公正性的研究領域。
錫博特和華爾克的研究發現,被後續一系列在法律背景中應用程式公正性的研究證實。從此,學術界展開了對於程式公正性效果(procedural justice efects)的研究熱潮。Leventhal對程式公正性的研究,使一直被視為心理現象的程式公正性理論不再局限於法律的議題,而是擴展到了其它的社會學範疇,而後又進一步地延伸到了社會學以外的其它研究領域如教育政治。錫博特和華爾克嘗試在法律的環境下,運用程式公正性的理論觀點。他們的研究發現,如果進行裁決的程式是公平的,那么即使個體得到了不利的結果,他們對這項結果也會持比較肯定的評價。錫博特和華爾克的研究證明,程式公正性的差異會影響到個人對於某一項程式的態度與行為。他們認為,增加程式公正性有助於產生可以提高結果滿意度的態度與行為。
隨著員工如何評價組織程式的議題受到學者的注意,程式公正性的觀念被套用到績效評估的研究上。此外,程式公正性的研究更擴展到許多企業的議題如勞工糾紛協定程式、員工申訴程式、人事程式、解僱程式等。這些研究顯示程式公正性是具有一般性的。換句話說,從高層主管到中層管理者乃至最低層的員工,都非常重視組織內各項決策的程式是否公正。
之後,陸續有研究跨國公司的學者將程式公正性的觀點運用於跨國公司的研究中,逐漸為程式公正性理論開啟了另一扇研究之窗。雖然在跨國公司的管理中,涉及到程式公正性的研究文獻並不多見,但正如Prhalad&Doz(1987)所言:“正當的程式(dueprocess)在未來可視為是全球戰略制定過程中的一項關鍵因素。”因此,程式公正性的重要性將是不容忽視的,更可以預見的是,未來相關的研究也將會越來越多。

構成要素

Leventhal指出在評估報酬分配的公正性時,除了要衡量分配結果是否公正外,還必須考慮到程式的公正性。他認為在評估報酬分配的程式是否公正時,必須從以下七個不同的層面來考慮程式的構成要素(procedural dements):1、選擇委託人(selection of agents):規範應由誰負責制定分配決策的程式。
2、設定基礎法則(setting ground rules):規範必須要達成的目標、評價標準及可能的酬賞的程式。
3、蒐集信息(gathering information):蒐集與運用被酬賞者信息的程式。
4、決策結構(decision structure):明確分配決策過程的程式。
5、申訴(appeals):針對不滿的決策尋求改善的程式。
6、預防措施(safeguards):確保決策制定者不會濫用職權的程式。
7、改變機制(change mechanisms):授權改變分配作法的程式。

評價原則

根據程式公正性的性質,Leventhal,Karuza&Fry 提出六項原則(procedural rules),用以評價程式的公正性:1、一致性原則(consistency rule):整個決策期間,所有可能被決策影響的成員,都應該適用相同的程式。
2、代表性原則(representativeness rule):在該程式中,所有可能被決策影響的成員所關心的問題與價值觀都應予以考慮。
3、避免偏見原則(bias suppression rule):在決策過程中,決策者對該決策不應有先入為主的偏見,並避免涉及自身的利益;同時應該樂於接受所有觀點和意見。
4、正確性原則(accuracy rule):應該儘可能地依據最完整的、最有法律效力的信息以及有佐證的意見進行決策。
5、修正性原則(correctability rule):對於不適當或不公平的決策應該留有可以修正或撤銷的餘地。
6、道德性原則(ethicality rule):決策程式必須符合那些可能受到決策影響成員的基本倫理道德和價值觀。

判斷標準

雖然程式公正性的判斷標準會隨著領域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Kim&Mauborgne認為仍有三項共通的標準,可作為判斷程式是否公正的依據。他們強調在戰略決策的過程中,有意義的程式公正性必須全部符合這三項判斷標準,缺一不可。這三項標準分別是:1、盟約(engagement):使個人參與決策,要求他們投入心血,並允許他們反駁其他人的構想和假設,而讓決策有機會影響到他們。
2、解釋(explanation):每一個參與決策和受到決策影響的人都應該了解最終的決策為何會是如此,以及為何個人的構想和投入會在最終決策中被捨棄。
3、期望的清晰性(clarity of expectations):要求在決策之前、決策當中和決策之後,都能讓管理者確定地了解到他們被期望的是什麼,以及什麼是新的遊戲規則。

法律意義

有關人們對警察和法庭的個人經歷所做反應的研究表明,公民對執法者的決定如何反應是不同的和更為肯定的結果。這些研究顯示人們使用道德的標準來評估他們個人的經歷。尤其是,他們通過對司法程式公正的衡量來評估他們與執法者打交道的經歷。研究屢屢表明,人們接受或者拒絕警察和法官做出的決定的基本依據是他們對當局做出決定時所使用程式公正性的評估。
在美國伊利諾依州芝加哥交通法庭出過庭的人。通常的做法是只要當事人出庭便可撤訴,因為人們認為來法庭接受審理就已經足以算是對輕度違規的懲罰了。因此,每個到庭的當事人並沒有被罰款或被記錄在案。也許認為人們會因此而很高興。然而卻發現人們總是感到憤怒。因為他們沒體驗到案件的處置方式是公平的。他們需要有一個庭審過程,這樣他們就有機會提供自己的證據,通過法律程式來裁決罰單的合理性。對他們來說,在法庭上據理力爭比得到一個有利的結果更為重要。在建立和保持一個富有活力的法律體系方面有無其他的選擇?根據美國公眾對法律和司法機構的決定的反應所做的近期研究顯示了一個重要而可行的方法。因為警察和法庭是社會管理當局,他們往往被迫要為公眾不願意看到或認為是不公平的結果作出決定。例如,警察告訴人們不要做他們想做的事情,用威脅、逮捕,甚至動武來執行指令。法官則經常通過判處人們支付罰金或在服刑來執法。人們常常會認為只有當執法者以威脅或以使用暴力為後盾時,人們才能接受這些不受歡迎的結果。
在《程式公正的社會心理學》一書中,闡述了一些警察和法官都打過交道的一些人。一再發現人們對執法者公正性的評估反應特彆強烈。覺得自己受到公正對待的人通常更願意接受執法者的裁決,即使這些裁決對他們並不有利,而且這與他們是否考慮如果不接受裁決將會被發現並受罰並無關係。情況何以如此?感受公平待遇會讓人有義務服從的感受,還會使他們認為這些裁決與他們的道德觀是一致的。因此,他們更願意接受。這個發現很重要,它表明當人們對警察和法官作出反應時,他們更為注重的是道德問題,而非個人得失。
這些研究結果表明,如果執法者重視做出裁決的過程,他們的決定就能為人們所接受。1997年的一項研究發現,人們一旦接受了執法者的裁決,今後循規蹈矩的程度更高,因為人們感到他們負有更多的個人責任遵從這些決定,並在未來遵守類似的法律。那些感覺在與警察打交道的過程中受到公正對待的人,更有可能在接下來的六個月內遵守法律。在這段時間裡,由於警察基本上或完全不在場,人們自覺地承擔起遵守法律的責任。受到公正對待的經歷將使他們認可社會準則並自願履行守法的義務。
通過研究形成人們對程式公正性的判斷的要素,公眾心目中的司法程式公正的模式複雜。當他們判斷一個法律程式是否公正時,經常要考慮八個或者更多的相互不同的公正性問題。其中四個問題具有典型性,尤為重要。
首先,在做司法決定時,他們十分重視參與和有表白的機會。
第二,他們希望司法程式能夠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以事實為依據,所套用的規則始終如一。
第三,他們希望受到尊重,保持尊嚴,自己的權利能夠得到承認。
在考慮是否接受執法者的決定時,對上述每一項的關注都遠比對裁決本身的公正性或有利性的評價更為重要。第四,他們希望執法者能夠考慮他們的需求與關心,以誠實的態度與他們交流。
人們根據他們遇到的不同問題的性質,對上述這些不同的要素,各有不同的側重。例如,在執法者試圖調解幾個人之間的衝突時,是否有機會表白極為重要。另一方面,人們在種族、性別和社會地位方面的差異並不影響他們對什麼是構成程式公正的看法。這表明程式公正也許是一種具有特殊價值的機制,通過這種機制可以為不同群體間的衝突找到解決方案。研究發現,來自不同經濟、社會或意識形態群體的人對如何才能形成一個公正的結果經常持有非常不同的看法,並且在什麼樣的結局對他們或他們的群體才算有利這一問題上的觀點也截然不同。然而,同樣是這些人,當被問及公正決定程式的特性是什麼時,他們的觀點就會有許多共同之處。由於人們已注意到了公正的程式有利於判決被接受,因此,人們在似乎什麼是構成程式公正的問題上達成的廣泛共識令人鼓舞。
考察人們日常守法時就可發現類似的關於程式公正的研究結果。人們對執法者和執法機構司法程式的公正性充滿信任和信心時更有可能遵守法律。因此,執法者公正地作出決定將會建立一種法律文化。在這種文化中,人們會感到恪守法律是個人的責任。這樣一種自我管理的社會是基於人們對守法的責任與義務的理解和人們遵循自己的道德價值觀的意願。建立和維繫這樣一種社會的關鍵是執法者使用公正的程式。
民事訴訟是強制執行程式的前提和基礎。在執行工作中強化程式公正,堅持依法公正執行,是堅持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是最直接的司法公正。對比之下,由於沒有具體的操作規範,執行程式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相對低弱,使得同屬一種訴訟程式中兩個不同階段在強化程式公正方面出現了發展不均衡的態勢。審判公開,執行不公開,訴訟程式的基本原則沒有得到流暢、充分地貫穿和體現。因此在執行中是否應追求程式公正,其價值如何取向就成了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雖然執行程式與審判程式是不同程式,但就程式公正而言應是兩者所應共同追求的目標。在執行程式中強調程式公正,具有很大的積極意義。
中國法學理論界對程式法的價值基本堅持工具主義立場,認為審判程式僅為實體法的形式、手段,只具有工具性價值。在這種理論的廣泛影響下,中國審判實踐中普遍存在忽視程式、無視程式,甚至犧牲程式的現象。這種現象在強制執行中表現尤為突出。
(一)參與不全面。“程式公正最大的要素是參與,即指與案件相關的利害關係人要充分地參與到法院的司法活動中來,其目的是要影響到最後的結論。”程式公正要求裁決者在審判活動中確保有關受判決直接影響的人員必須直接而有效地參與,當事人已被給予充分、平等、有效的機會和手段來保護自己,因此,即使這一裁判使其蒙受了不利結果,當事人也能主動接受。
受計畫經濟體制塑造出來的超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影響,中國強制執行程式是一個職權主義色彩非常濃厚的程式,很多方面都是執行法官包攬一切,一方面這種包攬一切與法院執行力量、執行裝備、費用極不相稱,往往提襟見肘,包袱越背越大。同時也違背了司法工作的規律性和特殊性。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執行程式往往成為了申請執行人單方參與的一項活動,缺乏必要的對抗和制約。如在執行程式啟動初期,法院依權利人申請而啟動執行程式,沒有給被執行人一個抗辯的權利。執行法院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申請執行是否符合主體資格;申請執行期限是否過期;執行依據是否符合發生法律效力等,對這樣一些直接涉及到當事人權力的內容,沒有規定一個讓當事人充分參與並發表意見的權利。同時在整個執行程式中僅僅規定了案外人異議的救濟途徑,而對被執行人就其執行中的權利侵害,沒有規定其通過異議程式予以救濟的途徑。常常出現對被執行人財產的處分連執行裁定都不送達,不少案件對財產的處理不評估、不拍賣。雖然債權得到實現,案件也結了,但實際已損害了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根本沒有達到司法公正。
在實踐中,執行程式的這種中立性非常不明顯,從某些方面看甚至是失了這種中立性。1?辦案中的“三同”問題。即當事人與辦案人員同吃、同住、同行。最高法院和各級法院均明令禁止,但這種現象始終存在。“三同”現象的出現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經費不足方面的原因,甚至也有人提出執行程式中有些情況必須“三同”。但是從嚴肅執法、司法公正的層面上看,法官一旦到了這種境地,基本的中立都沒有了。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執行法官吃的、住的、用的全是一方面當事人出。對於被執行人來說,從心理就認為執行法官肯定偏向申請執行人,認為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從而產生牴觸情緒,最終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執行。(二)中立性不明顯。“裁判者中立是當事人對司法信任的精神支柱,它是指裁判者應當在那些利益處於衝突的狀態的訴訟參與者各方之間保持一種超然的、不偏不倚的態度和地位”。要實現司法公正,裁決者必須保護中立,對任何一方不偏不倚。古羅馬法以來,歐州人信奉的一個觀點就是“自然正義”原則,其所體現的就是裁判者無偏私的精神。美國學者貝勒斯從無偏私原則中歸納了三項重要的程式規則:一是裁判者不得有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利益和偏見;二是裁判者應當在製作法律決定過程中保持獨立自主性;三是裁判者不得與當事者任何一方進行單方面接觸。
2?迴避制度得不到全面落實。從執行案件立案確定執行法官開始,法院沒有通知當事人對執行法官的確定及其有申請迴避的權力。而往往執行法官對迴避制度執行也不堅決。反而出現了一些申請執行人將一些案件主動申請要求交給所熟悉的執行法官辦理的現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條規定,執行程式中的重大事項的辦理,應由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並報經院長批准。這實際上是關於執行合議制的規定。這一制度的規定當然其積極意義很大,進一步規範了執行工作。但是對於當事人而言,這種合議庭事先並未告知當事人,甚至有的合議庭作出的結論,署的卻是執行員個人的名,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這種申請迴避權,就不能保證執行的公正性。

主要影響

程式公正性理論對跨國公司戰略管理有著重大影響(一)跨國公司程式公正性的涵義
在跨國公司中,程式公正性是指對於子公司而言,跨國公司動態的戰略決策過程,能被子公司高層管理者判斷為公平的程度。
(二)跨國公司實施程式公正性的特徵
Kim&Mauborgne指出有五項明顯的特性,可供子公司高層管理者用來判斷戰略決策過程中的程式公正性。這五項明顯的特性分別是:
1、雙向溝通(bilateral communication):母公司與參與決策的子公司之間存在雙向的互動與交流。
2、反駁能力(ability to refute):子公司可以合理地挑戰與回絕母公司的戰略觀點。
3、對地區的熟悉性(1ocal familiarity):參與戰略決策的母公司管理者十分了解子公司的地區狀況。
4、提供說明(prevision of all aceount):子公司能得到母公司關於最終戰略決策的完整說明。
5、一致的決策制定程式(consistent decision making procedures):母公司在制定決策時,能公平一致地對待各個子公司。
(三)程式公正性理論對跨國公司戰略管理影響
1、程式公正性對於跨國公司全球戰略目標的影響
以往跨國公司的研究顯示,大部分跨國公司的子公司,在資源競爭力、成長規模、複雜度以及跨子公司之間的連結性等方面均有明顯增加的趨勢。而在跨國公司的全球決策過程中,如承諾、信任和社會性和諧等管理者的態度會被程式公正性所影響,因此,全球戰略的研究者,不應再忽略這一議題,而應將程式公正性視為跨國公司成為一個有效率的全球競爭者的關鍵戰略因素之一。
在學術理論的研究領域裡,已經有很多理論證明實行程式公正性將會引導跨國公司制定出更佳的戰略。依據信息處理理論,為了提高效率,一個組織的信息處理能力必須能夠符合組織環境和戰略情境的信息處理要求。而程式公正性可以明顯提升跨國公司在制訂戰略時的信息收集、解釋與歸納能力,因此,程式公正性就可以被視為是關鍵的變數,用以決定跨國公司戰略決策過程的信息處理能力,使全球戰略的制訂更有效率。
雖然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目標是多樣的,Kim&Mauborgne將這些多樣的目標歸納為四個:全球學習、全球戰略效率與地區回響的平衡、全球戰略更新以及迅速制定全球戰略。這四個目標不僅是相關文獻中最常被提及的目標,更是以往的研究中最被視為跨國公司能持續成功的關鍵因素。
1)全球學習(global learning)
全球學習是指知識與專業能力在跨國公司全球營運網路的跨單位間創造、適應與擴散的程度。許多證據顯示,跨國公司的學習能力與跨單位間的溝通程度是正面相關的,如Ghoshal&Bartlett(1988)對66個跨國公司的研究發現,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溝通密集度越高,越能促進知識與專業能力在跨單位間發揮創造、適應與擴散的功能。母公司與子公司單位間的社會性和諧(social harmony)或合作氣氛也會通過知識信息的分享,達到全球學習的目的。
因此,當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存在著雙向溝通的渠道,雙方不僅會彼此交換看法、知識和專業技術,同時也會被要求去傾聽對方的意見。這種觀念、知識和意見的擴散與分享會促進全球學習能力。除此之外,母公司向子公司管理者提供最終決策的說明,以及對各個子公司採用一致性的決策制定程式,都會提升跨國公司的全球學習能力。2)全球戰略效率與地區回響的平衡(the balancing of strategic eficiency and local responsiveness)
全球戰略效率與地區回響的平衡是指同時致力於發揮全球的規模經濟、範疇經濟,以及反應各國市場間的差異性。若將地方理性(local rationality)套用於跨國公司會發現,母公司和子公司管理者的態度、看法以及優先考慮的事項會因為環境和戰略責任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說來,母公司管理者偏向主張與保護全球利益,相對地,子公司的管理者會偏向主張與保護地區適應性的利益。因此,若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有良好的雙向溝通模式,就能夠通過信息交流與分享的方式來平衡全球戰略效率和地方回響這兩種不同的戰略目標
當子公司的管理者有權反駁或挑戰母公司的戰略觀點時,母公司將無法忽略子公司的意見而主導整個決策過程,因此會使全球效率與地區回響的平衡得以達成。此外,當母公司管理者對子公司當地環境也非常熟悉時,他們也就能夠將自己的思維與看法擴展到全球效率以外的議題,在制定戰略決策時更多地考慮到地區回響的需求性。因此,在跨國公司的戰略決策中,母公司的管理者對地區的熟悉性將更能在全球效率與地區回響兩者之間取得良好的平衡。
3)全球戰略更新(global strategic renewal)
全球戰略更新是指跨國公司不斷地質問成功的戰略變動是否具有持續的優勢,並且避免陷人戰略自滿中。這種存在於戰略制定中的“想法的戰爭”(battle of ideas)就像是保證書,保障公司能將過去的成功經驗轉換成新的施行方法,使這些成功經驗得以延續。
母公司子公司管理者的不同背景與態度將會使跨國公司更具創造力,這些差異可以使他們在制定戰略決策時,以更多元的角度去衡量戰略的持續價值與優點,避免犯下偏差的錯誤進而減少發生決策盲點的機會。也就是說,通過檢驗過去成功的戰略變動,以雙向溝通的方式可以使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更新能力增強。而子公司管理者的反駁能力在跨國公司中創造了一個動態的質詢氣氛。這種氣氛可以打破跨國公司維持現狀的傾向,並且臆測過去戰略反應的持續優勢。因此,子公司這種反駁能力同樣也可以加速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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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迅速制定全球戰略(rapid global strategic decision making)跨國公司處於一個動態的、瞬息萬變的環境,沒有任何一項優勢是可以長久維持不變的。此時唯一的競爭優勢就是迅速地制定戰略決策,以便最快、最有效地適應諸多的環境變動。因此,迅速制定全球戰略決策對跨國公司而言無疑是一項關鍵的戰略目標。
Kim&Mauborgne回顧有關於決策制定的文獻後,發現有三種因素會影響跨國公司制定全球戰略的能力:一是參與決策制定的組織成員是否有共同的計畫和語言,是否在背景、看法和態度上相似。共通的相似性會減少信息在決策過程中被反覆循環的次數,因而有助於早日達成共識,做出決策。二是決策過程所使用的信息的範疇與擴展程度。信息的來源越少、可供選擇的方案越少、信息分析越有限,戰略決策的速度越快。三是決策過程中產生矛盾衝突的程度。對立尤其是權力較大的部門之間的對立,會延緩決策的速度。因此,單向的信息流通和集權的決策模式會減少對立衝突的情形,進而加速決策的制定。由此Kim&Mauborgne主張,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雙向溝通將會減緩達成最終決策的速度;子公司管理者的反駁能力越強,達成最終決策的速度越慢;母公司管理者對子公司地區環境具有高度的熟悉性,將加速最終決策的達成。
2、程式公正性對跨國公司戰略執行力的影響
在執行全球戰略時,程式公正性的重要性主要來自於以下兩方面。
首先,許多跨國公司的管理者不僅關心全球戰略的有效制定,更注重戰略的實施。在戰略的執行過程中,承諾、信任與和諧等高階(ghorder)態度會對全球戰略的有效運作產生關鍵作用。其次,對於程式公正性的判斷會與有益於跨國公司全球戰略的態度相連結。在跨國公司中,在許多用來動員內部組織和影響子公司服從性的傳統力量如命令、監督與評估已明顯地下降的情況下,程式公正性就顯得更為重要。
3、程式公正性對子公司服從度的影響
程式公正性會直接地影響到子公司對於母公司全球戰略的服從度,這主要可由以下兩個方面來解釋。首先,根據Lind&ryler提出來的長期性自利理論(a longterm,selfinterest theory)的觀點,組織內成員會採取一種長期性的自利觀點來決定對於某項決策的服從程度。這是因為組織成員認為組織無法永遠保障自己所屬單位的優先利益,甚至有時候這些優先利益還可能被犧牲。而且基於組織內不同單位間會彼此競爭利益與資源的前提,所有組織內的單位必然在某些時候會被要求為了其它單位而犧牲自身的利益。既然短期的利益並不一定會源源而來,組織成員就只好開始尋求一些方案或程式,以確保在長時期內他們的自身利益會被組織合理地加以考慮。這正是程式公正性所能提供的組織功能。同樣地,在跨國公司的戰略決策過程中也應注重程式公正性。當子公司高層管理者相信母公司在戰略制訂過程中實行公正性的程式,他們會認為子公司的優先利益、意見和觀點在整個決策的過程中曾被公正地考慮過,亦即他們認為不論是母公司還是子公司的利益都已經被合理地保護了。如此將使得子公司的高層管理者對於戰略決策的過程與結果產生支持意願,進而將會提高他們對於戰略決策的依從度。
其次,依據社會交換理論,當子公司高層管理者相信戰略的決策過程已經被某些程式公正性的原則加以約束與監督時,他們會覺得自己的單位在決策過程中是被公平對待的。為了回報母公司的公平待遇,子公司高層管理者會將此種公平知覺轉化成一種對等的義務,即子公司高層管理者會認為他們也應該儘自己的職責。
此外,有四項研究結果明顯證明實施程式公正性會對子公司的服從度產生直接的影響(Thibaut&Walker,1975,1978;Friedland,Thibaut&Walker,1973;Thibaut,Friedland&Walker,1974),其中又以qlaibaut&Walker(1975)最具代表性。由此Thibaut&Walker發展出一個結論:制訂結果的程式是否公正會強烈影響人們的態度與行為;增加程式的公平性將會使人們更易於去接受與依從那些程式的決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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