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員

執行員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負責有關執行事項的人員。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主要成員。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員,辦理民事案件判決的裁定的執行事項以及刑事案件判決的裁定中關於財產部分的執行事項。執行員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審判人員的移交,開展執行工作,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內容。在執行活動中,根據需要,可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案件人員如對執行提出異議,執行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式作出處理。

執行令(mandunus)是英、美國家的一種行政法救濟。特權令狀之一。有監督權的法院命令下級法院或行政機關履行公法上義務的命令。也用於使—個人恢復被錯誤解除的公共性質的職務。是監督公共機構消極越權的手段。其萌芽狀態是國王對其臣屬發布的行政命令。執行令不能針對英王、英王的公僕及機關內部事務。一般情況下,光存在另外一種法律救濟手段或不能有效的時候,法院不會發布執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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