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治

禮治

禮治是春秋戰國時期儒家主張以禮治國的思想學說。“禮治”與“法治”相對應。在孔子思想體系中禮同仁是分不開的,孔子說:“人而不仁,如禮何?”他主張“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德治,打破了“禮不下庶人”的限制。到了戰國時期,隨著封建制度的形成,奴隸社會的禮已逐漸廢除。孟子把仁、義、禮、智作為基本的道德規範,禮為“辭讓之心”,成為人的德行之一。荀子比孟子更為重視“禮”,他著有《禮論》,論證了“禮”的起源和社會作用。他說:“禮者……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他認為禮使社會上的人在貴賤、長幼、貧富等封建等級制中都有恰當的地位,“故人無禮則不生,事無禮則不成,國無禮則不寧”(《荀子·修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禮治
  • 外文名:Reiji
  • 釋義:君、臣、父、子各有名分
  • 日語名:レイ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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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中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主張根據“禮”的原則治理國家的一種統治方式。“禮”在殷商即已出現,甲骨文(如圖)?等形,象徵豆盤盛玉祭祀祖先、上帝,以示敬意。《說文解字》:“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殷人“尊神”,認為只有履行這樣的儀式才能得到鬼神的賜福和保佑。可見“禮”一開始就和神權、族權緊密聯繫並含有行為規範的意義。
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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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

“禮”到西周發展成一整套以維護宗法等級制為核心的禮制。這種發展是和宗法思想與制度的系統化分不開的。“宗法”即以血緣為紐帶調整家族內部關係,維護家長、族長的統治地位和世襲特權的行為規範。源於氏族社會末期父系家長制的傳統習慣。夏、商、西周雖然是相繼建立的三個王朝,但是由三個不同顯貴家族為中心的統治集團分別建立起來的,各自保留了大量父系家長制傳統。這些統治集團的家長、族長掌握國家政權後,便把維護家長制的宗法制度和國家行政組織直接結合起來,任命和分封自己的親屬擔任各級官吏並世襲下去,形成了以“小宗”服從“大宗”的宗法等級制,從而利用族權來鞏固政權。原來維護宗法關係的宗法思想,便相應地成為夏、商、西周與神權觀念並行的另一維護貴族統治的精神支柱。
禮治禮治
殷人崇拜祖先神,也講宗法甲骨文已有反映,但不嚴謹。到了西周,因“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母貴)不以長”的嫡長繼承制的最終確立而系統化。相傳周公制禮,在他的主持下,對以往的宗法傳統習慣進行了整理、補充,釐訂成一整套以維護宗法等級制為中心的行為規範以及相應的典章制度、禮節儀式。這就是一般所說的“禮”或周禮。

發展

周禮經過不斷充實、發展,內容非常龐雜,涉及政治、經濟、軍事、教育、行政、司法、宗教祭祀、婚姻家庭、倫理道德等各個方面。所以《禮記·曲禮上》說:“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辨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

原則

在周禮所確立的全部規範和制度中,始終貫串著下述原則,即“親親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別,此其不可得與民變革者也”。“親親”指必須親愛自己的親屬,特別是以父權為中心的尊親屬;子弟必須孝順父兄,小宗必須服從大宗;分封和任命官吏必須“任人唯親”,使親者貴、疏者賤,並按嫡長繼承制代代世襲下去。“尊尊”指下級必須尊敬和服從上級、特別是作為天下大宗的天子和一國宗主的國君;嚴格上下等級秩序,不得僭越,不許犯上作亂。“長長”指小輩必須敬重長輩。“男女有別”指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親”和同姓不婚。其中最基本的是“親親”和“尊尊”。“親親”是宗法原則,“尊尊”是等級原則。“親親父為首”,旨在維護家長制;“尊尊君為首”,旨在維護君主制。二者都是為鞏固宗法等級制服務的。從這兩個基本原則出發,周禮在倫理道德上特彆強調孝和忠。在當時的宗法等級制度下,“親”和“尊”往往二位一體,因此孝和忠也往往兩相結合:子弟孝順父兄、小宗服從大宗,也就是下級忠於上級。
“親親”和“尊尊”既是周禮的基本原則,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導思想,與此相應,孝和忠既是倫理道德規範,又是法律規範。由於周禮出自宗法,西周的統治者主要依靠宗法來維持其內部秩序,所以最重宗法,待彆強調“親親”。但這並不意味著不重“尊尊”,而是因為“親親”中的子弟孝順父兄、小宗服從大宗即已包含“尊尊”。況且“長長”與"男女有別"都是從“親親”派生的。由於西周極重宗法,所以“不孝不友”被看成是“元惡大憝”,罪大惡極,要“刑茲無赦”。後來的儒家繼承了這種思想,在其《孝經》中開宗明義第一章便提出“孝”乃“德之本”,“不孝”則是“大亂之道”,因而宣稱:“五刑之屬三千,罪莫大於不孝。”

特徵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禮治”的基本特徵。“禮不下庶人”主要指禮所賦予各級貴族的世襲特權,平民和奴隸一律不是享受。平民和奴隸毫無權利,卻必須承擔禮所加給的各種義務。特別是奴隸,只是權利的客體,可以由奴隸主貴族任意宰割。周孝王時的《曶鼎銘》記載,五個奴隸的價格僅值“匹馬束絲”。“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罰的鋒芒不是針對大夫以上貴族,而是指向廣大勞動人民的。這種禮、刑的分野,充分說明西周實行的是一種公開不平等的特權法,即奴隸主享有特權的奴隸製法。西周的“等級劃分”首先就表現在剝削者和勞動人民兩大貴賤等級的區別上,並被固定下來,絕對不許逾越:貴者恆貴,賤者恆賤,君子務治而小人務力。在貴族內部也因等級不同而待遇各異。所以在西周的“禮治”下,等級非常森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名位不同,禮亦異數”。

立法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但是西周“禮治”的特點,也是西周指導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各級貴族不僅享有禮所規定的各種特權,而且即使行為越禮,一般也不受刑罰的制裁,只受道義的譴責。當然,“刑不上大夫”並不是說大夫一類貴族犯有嚴重危害宗法等級秩序的罪行概不用刑,但即便用刑,通常也能享受各種特殊照顧,如“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有賜死而亡戮辱”、“公族無宮刑”等;在訴訟上也有“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等規定。不但如此,許多高級貴族還享有減免罪刑的特權。“刑不上大夫”實際上還存在著制度上的原因。在西周的分封制世襲制下,各級貴族、特別是大夫以上的大貴族,在自己封地內都擁有相對獨立的行政、立法、審判權和各自的武裝力量。天子和國君要想懲治他們,往往必須興師動眾、兵戎相見。這正是古代“大刑用甲兵”和兵刑不分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周禮還賦與各級貴族對其所屬奴隸乃至平民以擅自刑殺的特權。廣大奴隸被剝奪了一切權利,稍有反抗就將遭到嚴刑鎮壓。

基礎

西周的“禮治”是建立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土地國有制基礎上的,是維護貴族世襲特權和統治人民的上層建築,實質上也就是西周奴隸主貴族專政的代名詞。在西周初期各地區經濟聯繫極其薄弱的情況下,它所維護的宗法等級制對於穩定社會、政治秩序,鞏固一個疆域遼闊的王朝來說,曾起過重要的歷史作用。到了春秋戰國時期,隨著奴隸制的衰落、封建制的興起、階級鬥爭和貴族內部矛盾的激化以及宗法關係的日益疏遠,它已變成阻撓社會前進的嚴重障礙並不斷分崩離析。在當時思想領域的百家爭鳴中,除以孔丘為代表的儒家仍然主張“禮治”外,其他各家特別是主張“以法治國”的法家都強烈反對“禮治”,從而展開了一場長達兩百多年的禮、法之爭。不過,儒家雖然維護“禮治”,卻對周禮有所修正,要求“尊賢使能”、禮下庶人。法家雖然反對“禮治”,主張刑上大夫,但並不反對等級特權。所以當時禮、法之爭的過程,也就是禮下庶人、刑上大夫兩相結合的過程。

演變

秦漢以後,隨著儒法合流、禮法統一和儒家思想的占居統治地位,周禮的“尊尊”、“親親”和“男女有別”等原則,經過改造又演變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並逐步經典化,終於成為指導封建立法、司法的禮教。此後,封建法制中的“八議”、“十惡”、官當、依服制定罪量刑、親親相隱、“犯罪存留養親”、子孫不得違犯教令和不得別籍異財等,都是“禮治”思想的體現。“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已成整個封建法制的基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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