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為了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省政府令第134號,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解讀,

省政府令第134號

《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已經2014年2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蘇樹林
2014年2月16日

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為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廳)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推進和組織實施。
第四條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其上級業務主管行政機關的領導下,在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雙重領導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主管行政機關的指導。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與處理機制,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本機關工作實際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和工作機制。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開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數據等政府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公開範圍、主體、方式和程式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範圍按照《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九條 政府信息的主要內容需要社會公眾知曉或者參與,但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或者不宜公開的,應當刪除涉密或者不宜公開的內容後公開;符合解密條件的,經法定程式解密後公開。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依法及時公開違法主要事實、處罰種類、依據和結果等案件信息。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由為主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合併或者發生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原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的公開。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對方確認後方可以發布;溝通協調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機關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下列方式、載體或者場所主動公開,並及時更新:
(一)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或者公開發行的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三)新聞發布會;
(四)綜合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室)、行政服務中心;
(五)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載體或者場所。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以及涉及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應當及時在同級人民政府公報上登載。本級人民政府未編輯政府公報的,應通過其他方式予以公開。
本級人民政府公報應當免費送綜合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室)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在各自的政府入口網站設定“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方便社會公眾獲取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 重大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其他需要社會公眾知曉的重要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便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綜合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室)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相應文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綜合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室)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社會公眾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申請,並填寫規定格式的申請表: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條 申請人書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表,並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及時登記審查,並可以詢問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用途。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申請,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於15日內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項目較多的,受理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按照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公開項目的方式予以調整。申請人不按照要求予以相應調整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書面答覆:
(一)申請內容不屬於政府信息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答覆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行政機關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人補正後重新提出申請的,受理行政機關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答覆期限。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登記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前款規定的政府信息屬於行政機關製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行政機關不予更正,並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前款規定的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人屬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經本人申請,提供相關證明,由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三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制度,定期匯總統計報送政府信息公開基礎數據。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編制、公布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報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概述;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當年度以及歷年累計的收費以及減免情況;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同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向上一級行政機關舉報;認為同級監察機關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處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年度考核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同級政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進行社會評議,社會評議結果應當公布。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和程式,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不按規定向綜合檔案館、公共圖書館送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或者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的;
(四)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提供錯誤、虛假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七)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阻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檢查的;
(九)對舉報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十)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的;
(十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本機關的年度部門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氣、供電、環保、公共運輸等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持續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發展
《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範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領導、公開範圍、公開主體、公開方式、公開程式以及監督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有針對性地解決了當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遇到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日前,省政府辦公廳相關負責人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辦法》出台有何背景和意義?
省政府辦公廳相關負責人表示,依法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是各級政府密切聯繫民眾、轉變工作作風的內在要求,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重要舉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08年5月1日施行以來,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省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部署,認真履行推進、指導、協調、監督職責,推動全省各級各部門積極穩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加大公開力度、最佳化公開內容、豐富公開形式、拓展公開層面,取得積極成效。根據中國社科院2011年、2012年、2013年連續三年評估顯示,福建省的政府透明度分別位居省級政府第4名、第8名和第6名。
《辦法》進一步明確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工作機構,進一步理順政府信息公開管理體制,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長效工作機制,進一步細化政府信息公開程式。《辦法》的頒布施行對穩步推進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我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規範發展,更好地服務我省經濟社會建設有著重要意義。
三方面拓展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辦法》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要求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哪些內容屬於公開範圍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
該負責人說,《辦法》從以下幾方面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內容:一是明確了涉密檔案部分刪減或解密後公開的程式。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或不宜公開的,應刪除涉密或不宜公開的內容後公開;符合解密條件的,經法定程式解密後公開。二是強化行政處罰案件公開力度。行政機關應按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依法及時公開違法主要事實、處罰種類、依據和結果等案件信息。三是明確行政機關公開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數據等政府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明確政府信息公開四個渠道
從哪些地方可查閱、了解到這些公開的政府信息,也是大家關注點之一。
該負責人表示,為推進我省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進一步增強信息發布的權威性、時效性,《辦法》對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渠道作明確規定:一是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網路平台建設。行政機關應按規定在各自的政府入口網站設定“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並及時更新。二是明確了政府公報的重要渠道作用。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以及涉及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應及時在同級人民政府公報上登載。三是明確新聞發布會等公開渠道的作用。對重大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其他需要社會公眾知曉的重要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便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予以公布。四是規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送交查閱場所工作。行政機關應在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綜合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相應文本。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15個工作日內可獲答覆
《辦法》對政府信息的申請及對申請的處理、答覆等方面的問題作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提交載明申請人姓名或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並填寫規定格式的申請表。二是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公開申請時,應區分情況具體辦理,按六種情況作出答覆。能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三是完善對不規範申請處理。行政機關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於15日內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四是規範收費。明確行政機關只能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針對一些困難群體,還可減免相關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內部監督社會監督雙管齊下
《辦法》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落到實處,制定下列監督保障措施。一是加強內部監督,實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考核,明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監督檢查職能,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追究責任。二是發揮社會監督。要求行政機關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開本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規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進行社會評議,社會評議結果應當公布。三是健全舉報監督機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有關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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