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福州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5月21日印發,共五章二十九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 發布機關:福州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8年5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2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福州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福州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福州市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辦法》《福州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辦法全文

福州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促進行政執法公開透明,維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將本地本部門行政執法事前、事中、事後形成的執法主體、人員、職責、許可權、依據、程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依法受行政執法機關委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組織,下同)應當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六類行政執法行為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其他行政執法行為,可以參照執行。
第二章 公示公開的內容
第一節 事前公開內容
第五條 事前公開主要是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許可權、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和投訴舉報方式、途徑等信息,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和部門機構職能調整情況等,實行動態調整,實時更新。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主動公示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清單,實現信息公開透明,網上可查詢,隨時接受民眾監督。行政執法主體信息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包括持證執法人員的姓名、單位、證件編號、執法類別、執法區域等內容。
第七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編制本部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明確行政執法主體、事項名稱、執法行為類別、依據、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等事前公開內容。
第八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完善行政執法程式,編制本部門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明確具體操作流程;編制行政審批服務指南,明確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實施機構、實施主體、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承諾時限、審查方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投訴舉報方式和途徑、辦理時間、辦理地點、諮詢電話等內容,方便民眾辦事。
第九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編制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主體、依據、對象、內容、比例、方式、頻次等內容。
第十條 各級行政收費單位要編制本單位《行政收費目錄清單》,在收費視窗、辦事服務大廳等場所,對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批准機關及文號)、收費對象、收費範圍、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並及時做好信息更新。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公開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和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對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主動公示接受監督舉報的地址、郵編、電話、信箱及受理反饋程式。
第二節 事中公示內容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佩戴或出示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制發的福建省行政執法證或國務院有關部委依法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四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活動中要按規定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特別是救濟的權利、程式、渠道,並在行政執法檢查文書中予以記錄。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辦事大廳、服務視窗等固定辦事場所要明示工作人員單位、姓名、職務和服務事項等信息。
第三節 事後公示內容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決定文書,除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以外,應當及時主動公開,經技術處理後依法應當公開的,應當及時作技術處理後公開。
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當包括執法對象、執法方式、執法內容、執法決定、執法機關等內容。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不予公開:
(一)行政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行政執法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執法信息;
(五)國家、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認為不適宜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信息。
對前款第(二)、(三)、(四)項情形,應當經各行政執法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決定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本部門主動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文書的工作細則,確定行政執法決定公開的範圍、內容、方式、時限和程式。
第十九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機制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5〕151號)和《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州市推廣隨機抽查機制規範事中事後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榕政辦〔2016〕7號)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布“雙隨機”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接受民眾監督。
第三章 公示公開載體
第二十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原則,根據“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和信息化建設的要求,以公示平台、入口網站為主要載體,以辦事大廳、服務視窗為補充,積極探索運用APP等多種公開渠道,全面、及時、準確公示執法信息。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平台,歸集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信息,並實現與福州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的互聯互通。
第四章 公示公開的程式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構建分工明確、職責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執法公示運行機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公示內容的梳理、匯總、傳遞、發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應當進行內部審核,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對擬公示的信息依法進行審查,並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對外公示。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編制的《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在對外公示前,應當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在對外公示前,應當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定。
第二十四條 新公布、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公開滿5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但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滿2年,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經公開的原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撤下公開的原行政執法信息,並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實施公示的行政執法機關予以更正,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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