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福州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處罰暫行規定》在1997.02.18由福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2.18
  • 實施時間:1997.03.10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福州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處罰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頒發,請遵照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國家衛生城市,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禁止隨地吐痰、便溺、亂扔菸蒂、紙屑、瓜果皮核、食品包裝物和其它廢棄物。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50元罰款。
第三條 禁止亂倒垃圾、糞便、污水等污物。不按指定地點卸放垃圾、糞便的,責令清理,並對個人處以100--500元罰款,對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處以500--1000元罰款。運輸垃圾車輛中途亂倒垃圾的,責令清理或承擔清理費用,按每車次處以5000元罰款,並當場中止其車輛運行。
第四條 全面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推行垃圾袋裝制度。對責任單位或受委託單位未按規定組織清掃、保潔和清運垃圾或未實行垃圾袋裝的,責令整改,並對個人處以100--5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五條 禁止在臨街門前,陽台等處亂堆放、懸掛、晾曬、設定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違反規定的,處以10--50元罰款。
第六條 禁止在市區24條主幹道和18條重點路段擺設攤點。其它路段的擺攤設點,要按照市政府有關通知,取得合法批准,實行規範經營、規範管理。違反通告批准的一律無效。對違章批准,收取各種名目攤點費的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並沒收非法所得。未經批准擅自設立攤點的,予以取締,沒收經營物品,並處以500元罰款。
第七條 沿街單位不得占道堆放、經營、作業,嚴禁“攤外攤”、“店外店”。違反規定的,沒收占道物品,並處以500元罰款。
第八條 禁止亂張貼、亂塗畫、亂設定戶外廣告。沿街亂張貼、亂塗畫經營性招貼廣告的,責令清洗,處以1000元罰款,並由電信部門停止其聯繫電話、傳呼;亂設定戶外廣告的,立即予以拆除、沒收,並處以1000元罰款。
第九條 禁止違章停放腳踏車、機車,違者處以10--50元罰款。
第十條 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妨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包括行政拘留)。對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停業整頓。
第十一條 禁止違章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的,責令立即拆除,並處以1000元--2000元罰款。
對違章搭蓋、封閉陽台,破牆開店或改造門面的,予以拆除或限期恢復,並處以1000元罰款。
第十二條 禁止移動、損壞、拆除環境衛生及其他公共設施。違反規定的,除賠償損失外,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十三條 禁止損壞城市花草樹木、綠地及綠化設施。違反規定的,除賠償損失外,由園林部門處以100--500元罰款。
第十四條 市區建築工地應嚴格按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加強工地環境衛生管理和建築渣土、泥漿的申報、處置、運輸管理。違反規定的,除立即整改外,並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施工單位未申報渣土處罰,或僱請非地方車輛運輸渣土的,按建築渣土處置總量每立方米處以50元罰款。
(二)運輸渣土、地材單位未辦理準運證擅自運輸,或不按運輸時限、線路運輸,或套用、更改準運證的,對運輸單位按每車次處以300元罰款,並當場中止其車輛運行。
(三)運輸建築渣土、地材車輛不按規定地點亂倒或沿途“滴漏撒”的,責令清理或承擔清理費用,按每車次處以5000元罰款,並當場中止其車輛運行。
(四)建設工地不按規定圍遮施工、設定沉澱池、高壓洗車設備,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十五條 居民進行住宅裝修,必須向物業管理等單位辦理裝修渣土卸倒手續,由物業管理等單位向建築渣土管理部門申報。擅自亂倒裝修渣土的,責令清理或承擔清理費用,按每車次處以5000元罰款,並當場中止其車輛運行。
第十六條 禁止運輸車輛未加蓋在市區運輸垃圾、煤炭等易拋撒的物品。凡未加蓋運輸造成“滴漏撒”污染環境的,責令清理或承擔清理費用,按每車次處以5000元罰款,並當場中止其車輛運行。
第十七條 在市區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身完好,車容整潔。凡車容不整潔影響市容的,處以50元的罰款,並監督其到洗車場清洗。
第十八條 在市區道路施工建設、園林綠化作業時,要設立安全標誌。施工後,要按時修復路面,平整場地,清理施工垃圾。違反規定的,責令整改,並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十九條 禁止占用街路或公共場地從事車輛清洗活動。違反規定的,予以取締,並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條 禁止在市區飼養家禽、犬、畜。禁止擅自飼養寵物。違反規定的,對飼養的動物予以捕殺,並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禁止往內河河道亂倒、亂扔垃圾、糞便等廢棄物。違反規定的,責令清理廢棄物,並處以1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禁止損毀壩閘、駁岸、護岸、護欄、護牆等內河設施;未經審批不得私自挖河取土。違反規定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並處以1000--2000元罰款。違反規定圍河堵堰或占用河床、河岸亂堆放、亂搭建的,予以拆除並處於1000--5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禁止車輛闖紅燈。對違反規定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10--50元罰款;對機動車駕駛員處以200元罰款,造成交通堵塞後果的,並處弔扣駕駛執照三個月。計程車違反規定的,依照市人民政府有關通知從嚴處罰。本條規定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實施。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規定的公共場所吸菸。對違反規定者,由場所管理單位責令立即停止吸菸,並處10--50元罰款。對未履行禁菸職責的單位,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處以500-2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無法繳納罰款者,或違法後果嚴重或態度惡劣、屢教不改的違章者,可以由市容管理部門或其他管理部門,單獨或合併採取督促其義務保潔、值勤半日以上七日以下以及參加“市民學校”學習等措施,並可提交新聞媒介公布違章及被處罰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指的城區為福州市的鼓樓區、台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行政區劃範圍內的街道和近郊建制鎮。
第二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擾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公務。對妨礙、阻擾執行公務或辱罵、毆打公務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市容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由市、區市容、規劃、建設、園林、公安、工商、衛生、交通、電信等部門按照職責決定處罰,並可由城建監察機構等受委託執法單位實施處罰。對違章行為輕微,罰款數額較小的,可以由市容衛生督導員當場實施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7年3月10日起施行。凡市人民政府以往規章、通告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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