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福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在2012.09.27由福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9.27
  • 實施時間:2012.11.01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體系,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五城區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應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公開公平、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市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財產認定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各區住房保障、民政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審核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配租以及使用管理等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市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民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狀況,合理確定、適時調整保障對象家庭年收入、財產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具體標準,報市政府審定後公布。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及國有房產管理等部門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應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則,並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近期建設用地和年度建設用地。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和用地審批時單獨列出,優先保障。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或在市場上長期租賃及調劑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籌集。
經營性房地產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約定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建規模、套型結構、竣工交付時間、收購方式和價格等事項。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按照下列方式供應:
(一)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地;
(二)採取其他方式投資的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三)經營性房地產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性質按所在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確定。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一般分為45平方米、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三種。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裝修應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導則(試行)》等規範規定。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管理以及建設、運營涉及的稅費等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章 租賃條件和程式
第十三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個家庭確定一名年滿18周歲,在本市五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家庭其他成員的收入、財產和住房建築面積應當與申請人合併計算。
一個家庭只限申請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之日前連續12個月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家庭財產指的是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存款、機動車輛、有價證券、生產經營性單位股權及其他各類非住宅等財產。
本辦法所稱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以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計建築面積除以申請家庭成員人數計算確定。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人具有本市五城區居民戶籍(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且申請之日落戶時間已滿3年;
2.申請人在本市五城區工作、生活;
3.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城區年收入、財產、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
1.申請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區居民戶籍或者屬於本市五城區農村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申請人在本市五城區務工且在本市五城區累計繳交養老等社會保險滿6年,或屬於與企業簽訂5年以上勞動契約且在本市五城區累計繳交養老等社會保險滿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畢業生;
3.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城區年收入、財產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
4.家庭成員在本市五城區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申請人屬於在本市五城區範圍內的省、市、區屬機關事業單位新錄(聘)用且已轉正定級的在編工作人員;
2.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城區年收入、財產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
3.家庭成員在本市五城區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六條 本市五城區範圍內部隊現役專業士官,在本市登記註冊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引進且經人事部門認定的緊缺急需人才,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含碩士)或中級職稱以上(含中級)的技術人員,以及環衛、公交等行業的住房困難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數量的公共租賃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具體的準入條件、審核和分配規程另行制訂。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一)申請之日前5年內家庭成員有房產交易行為(含買賣、贈與、離婚析產等)的,交易時間以房產登記機構交易登記時間為準;
(二)申請家庭成員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集資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的;
(三)申請人與配偶已離異,但離異時間不足2年的。
第十八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如實填報《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並按照下列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離異或喪偶的還應提供相應證件或證明材料;
2.工作單位提供的受理申請當日前連續12個月的收入證明和有權單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3.申請家庭現住房證明材料;
4.其他需要證明符合申請條件的材料。
(二)外來務工人員: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離異或喪偶的還應提供相應證件或證明材料;
2.工作單位提供的受理申請當月前連續12個月的收入證明和勞動契約以及有權單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3.申請家庭現住房證明材料;
4.社會保險繳交憑證等證明材料;
5.屬於普通全日制高校畢業生的須提供畢業證書;
6.其他證明材料。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離異或喪偶的還應提供相應證件或證明材料;
2.工作單位提供的受理申請當日前連續12個月的收入證明和有權單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3.申請家庭現住房證明材料;
4.公務員主管部門出具的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和轉正定級的證明材料;
5.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戶口簿等證照材料還須附複印件,原件受理核對後退還。
第十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在居住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誠信承諾書以及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查詢授權書,並提交相關材料。申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職工統一進行申請。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受理申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和初審工作。經初審合格的,在申請人居住地社區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區住房保障部門複查。
第二十條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請有關部門和單位核查申請家庭的住房和公積金繳存信息,核查工作於15個工作日內完成。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連同核查的信息一併轉請區民政部門進行家庭收入、財產認定。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請有關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財產進行核查,核查工作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區民政部門根據核查信息,對申請家庭收入、財產進行認定,提出是否符合準入條件的書面意見,並反饋區住房保障部門。
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區民政部門的認定結果和核查信息,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準入條件提出複查意見。符合準入條件的,確定配租標準並上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對各區上報的申請家庭資格複審匯總情況進行覆核,經聯席會議覆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在“中國·福州”門戶網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書面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接到異議後根據所反映的住房問題進行複查,並將反映的家庭財產、收入問題轉區民政局複查,核實結果上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經公示無異議或複查後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登記,納入輪候配租範圍,在“中國·福州”門戶網予以公布。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整統一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住房籌集,以及承租人輪候、配租和使用等運營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經核准獲得承租資格的承租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轉至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進行輪候配租。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根據房源數量、輪候配租戶數、承租資格核准時間制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選房方案並統一組織選房,選房方案向社會公布。
承租人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選房方案選定承租房號後,領取《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確認書》,並在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發出入住通知之日起30日內,與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簽訂《福州市五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
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在租賃契約簽訂後20個工作日內匯總選房配租結果,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未按時前往選房或選房後未按時簽訂租賃契約的,視為自動放棄承租資格,其配租資格取消,並自選房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標準按照申請家庭人口確定為:一人戶配租45平方米戶(套)型,二人戶配租55平方米戶(套)型,三人以上(含三人)配租65平方米戶(套)型。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七條 《福州市五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為格式契約,契約有效期一般為3年。在契約有效期限內,承租人可以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應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擅自裝修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並按契約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水平以保證正常運營和維修管理為原則,並實行動態調整,具體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財政、國有房產管理、房產登記等部門核定後,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國家、省級相關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及定價原則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在市本級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承租人,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租金。
第三十條 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聘請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服務,物業服務費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物業服務委託契約和其他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相關規定履行對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他行為規範的指導、勸告義務,並定期向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公共部分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改造和相關管理費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服務等費用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承擔,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租賃期滿或解除租賃關係的,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應在契約期滿3個月前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租金按重新簽約時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執行,承租人最多只能續簽一次租賃契約。
第三十三條 租賃期間因原承租人去世、離異、服刑等原因需要對承租人進行變更的,由承租家庭確定一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須為申請家庭成員之一)向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租賃契約約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資格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契約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 列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從資格登記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財產、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要建立申報檔案。對申報情況不再符合保障標準的家庭,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和區民政部門按照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程式進行審查後,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匯總上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
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對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匯總上報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不再符合相應保障條件或因家庭人口結構發生變化需要對保障標準作出調整的,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將核查結果及處理建議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進行認定。經聯席會議認定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保障資格,並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與其解除租賃契約;經聯席會議認定需要調整保障標準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調整。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以申報不實、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九條 為申請人出具不實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出具不實證明材料的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接受委託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相關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畫、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產權的總登記,不得辦理分戶登記,也不能改變房屋用途和上市交易。任何單位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房。
第四十三條 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當按照集約用地原則,統籌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
第四十四條 鼓勵民營企業、民間資本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凡列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畫的項目,應享受與政府投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同等的政策,可以按規定標準享受中央與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補助資金,並享受國家針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明確的各項優惠政策。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
第四十五條 由工業園區實施管理,向園區企業職工出租的集中建設集體宿舍、公寓等住房,以及民營企業和其他投資機構建設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於2008年3月19日頒發的《福州市經濟租賃房管理暫行辦法》(榕政綜[2008]5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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