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於2013年3月25日通過第八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適用於珠海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珠海市
  • 通過會議:第八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
  • 通過時間:2013年3月25日
通過信息,辦法全文,

通過信息

(2013年3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5月29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公布,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過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規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房源籌集、分配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專業人才和異地務工人員等對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 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發展改革、金融、公安、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統計、稅務、房地產登記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承辦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申報、審核登記、輪候配租以及建設、管理等事務性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協助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做好本轄區保障性住房需求申報統計、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初審等工作。
第五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區分不同對象實行分類保障,優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六條 珠海市住房保障網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相關信息發布平台,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公安、民政、社會保險、房地產登記、稅務等信息平台應當與市住房保障網逐步建立共享渠道。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房源籌集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申報、審核、公示制度。
第八條 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編制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經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儲備制度。列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儲備計畫的用地,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地性質。
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用地計畫應當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用地指標單列,並優先保障。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來源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類產業園區、企業配套建設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業投資建設或在商品住房開發項目和城市更新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利用農村留用地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五)政府購買、租賃的住房。
(六)政府存量公產房中轉作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
(七)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及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公共租賃住房。
企業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政府批准的建設計畫、規劃方案和人員準入與退出、租金標準、租賃期限等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並在土地出讓契約中予以明確。
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投資、建設、營運和管理等規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新出讓土地商品住房開發項目或城市更新項目需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建面積不得低於住宅建築面積10%。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建比例、面積、戶型、建設標準等,由規劃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規劃設計條件或城市更新批准檔案中予以明確。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在土地出讓契約中明確約定,其產權無償歸政府所有。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與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政府或企業利用各類園區產業項目7%用地面積、15%建築面積作為園區生活配套新建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的,國土、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用地手續時,應當明確其公共租賃住房的性質及建設面積,並將相關批准檔案抄送園區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稅務部門。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規劃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完善配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一定比例的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由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或產權單位統一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滿足基本住房需求,以每套建築面積40平方米左右為主,不得超過60平方米。
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進行裝修,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建設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一定比例的資金。
(四)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五)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租金收入。
(六)通過投融資方式籌集的資金。
(七)其他資金。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及其用地性質不得改變,只以棟為單位登記產權,不分戶辦理房地產權證。
企業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整體轉讓,但企業因產業需要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與產業項目一併轉讓,轉讓後公共租賃住房的性質不變。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建設、購買、運營等環節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並納入保障性住房統計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水電費按民用住宅收取。
第三章 申請和審核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堅持誠信原則,實行失信懲戒制度。
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當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
單身居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新就業職工和專業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所在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統一申請。
第二十一條 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城鎮低保標準150%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實際居住3年以上;申請人配偶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在本市屬無房戶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
(三)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無機動車輛,但殘疾人專用機動車除外。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出售過房產。
(五)家庭人均資產不超過10萬元。
符合前款規定,年齡35周歲以上的單身居民,可以單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孤兒年滿18歲後,如符合前款規定可獨立申請。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申請人,政府可以採取實物配租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
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應當根據本市低保標準、物價指數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外的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實際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請人可為非本市戶籍的常住人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三)在本市屬無房戶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
(四)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無機動車輛,但殘疾人專用機動車除外。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出售過房產。
(六)家庭人均資產不超過15萬元。
符合前款規定,年齡30周歲以上的單身居民,可以單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孤兒年滿18歲後,符合前款規定可獨立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轉移房產產權(不含轉移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不受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出售過房產的條件限制。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專科醫生診斷及住院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新就業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且自畢業起不滿5年。
(二)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
(三)已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期為1年以上的勞動契約。
(四)在本市屬無房戶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
(五)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出售過房產。
第二十六條 專業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中級以上技師資格,或者經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具有一定投資規模以上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已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期為1年以上的勞動契約。
(三)在本市屬無房戶,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出售過房產。
(四)申請時沒有享受本市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或其他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條 異地務工人員主要通過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產業園區配套建設或其他機構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就地就近解決基本居住需求。具體申請條件和配租方案由園區或企業自行制定。
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需求,籌集一定數量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給異地務工人員。
第二十八條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單身居民向其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新就業職工和專業人才由所在單位向單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已經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的企業,不得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或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調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將申請人的相關信息錄入市住房保障網,並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及居住地、工作單位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採用查檔取證、信函索證、信息查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車輛、存款、住房、有價證券等情況進行核查。公安、房地產登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工商、銀行、證券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在收到查詢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回覆核查結果。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市住房保障網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公示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加具初審意見,將初審意見和全部資料一併報送市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審核。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經覆核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在辦公場所和市住房保障網等媒體上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覆核結果為最終審核意見;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市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當將最終審核意見在公示期滿後在市住房保障網上公布,並在7個工作日內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輪候和配租
第三十二條 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公示後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申報申請人,確定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申請人。輪候時間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實行分類輪候和公開配租制度。輪候規則及相關信息應當在市住房保障網公布。
第三十四條 在輪候期間內,申請人家庭成員、戶籍、收入、住房和財產等情況發生變化,應當主動向原申報登記機構報告。
第三十五條 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已輪候到位的申請人,應當進行分配前再審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配租資格。
第三十六條 審核符合條件的輪候到位申請人,屬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見義勇為人員的,可以優先配租。
第三十七條 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及輪候到位申請人情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區的配租方案經批准後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由區人民政府直接投資或委託企業投資建設,為各類產業園區配套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的配租方案,應當報所在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企業投資建設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的配租方案,由企業自行制定,報所在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參加配租的申請人經分類抽籤或搖號等方式,選定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人選定公共租賃住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放棄配租資格,重新輪候:
(一)未按要求參加選房。
(二)已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
(三)簽訂租賃契約後30日內未辦理入住手續。
(四)其他放棄配租資格的情形。
第五章 使用管理和退出機制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的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為3年。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示範文本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參照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原則上按適當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標準收取。
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價、財政等部門,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物業管理費補貼及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 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城鎮低保標準150%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其物業管理費按應繳標準的50%交納,剩餘50%的費用由申請人所在區人民政府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補貼。
第四十三條 實行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資格定期覆核制度。經覆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解除租賃契約,承租人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四條 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的物業服務,由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或產權單位主導,公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
第四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人或運營管理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管理和維修養護。
第四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將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於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嚴重毀損的。
(六)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七)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八)租賃期內,因獲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九)租期屆滿,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第四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被收回的,承租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契約或者終止契約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遷,並辦理相關手續。
承租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居住期限。延長期內,按照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延長期滿仍拒不搬遷的按照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或產權單位應當要求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予以清退,並按照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四十八條 承租人不交納租金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或產權單位要求協助催繳。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當將無故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名單定期在市住房保障網和居住地公布。
第四十九條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對已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應當解除租賃契約,及時予以清退。
第五十條 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審核、輪候、配租結果等有異議的,可向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覆核或者投訴。
第五十一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員可將戶口遷入公共租賃住房所在轄區居委會集體戶口,但不得遷入公共租賃住房內。
承租人確需開具住房租賃關係證明的,可由公共租賃住房出租方出具證明。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等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房。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申請人和承租人,可以向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舉報。
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對經調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等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騙取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住房補貼的,經調查核實後,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駁回申請或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5年內不受理其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將其不誠信行為在市住房保障網等媒體上公布,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已配租的,收回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追回租賃住房補貼。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自處罰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十六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或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人和運營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按照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標準開發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各區可根據本轄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各區可在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基本保障對象需求的基礎上,擴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第六十條 經我市認定、評審的高層次人才和青年優秀人才申請住房保障的,按照《珠海市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暫行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區,是指橫琴新區、香洲區、金灣區、斗門區和各經濟功能區。
本辦法所稱區人民政府,包括橫琴新區管委會、香洲區人民政府、金灣區人民政府、斗門區人民政府和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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