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蒙面規例

禁止蒙面規例

《禁止蒙面規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布訂立的規例,以儘快恢復社會秩序,止暴制亂。

2019年10月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她已會同行政會議作出決定,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並於2019年10月5日實施該規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禁止蒙面規例
  • 發表日期:2019年10月4日
  • 實施日期:2019年10月5日
規例發展,規例內容,實施情況,目的及立法背景,合理辯解,各界反映,內容解讀,

規例發展

2019年10月4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召開特別行政會議,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以儘快恢復社會秩序,止暴制亂。《禁止蒙面規例》於2019年10月5日零時起生效實施,規定香港的任何遊行集會,參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蒙面,違反規例者最高判處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1年。

規例內容

違反規例者最高判處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1年。

實施情況

2019年10月8日,香港警方召開記者會。警方表示,自《禁蒙面法》實施以來,警方共拘捕77人涉嫌違反有關《禁蒙面法》的規定,包括50男及27女,年齡12至41歲之間,其中有74人涉嫌身處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另外3人因在警方截查時不合作,涉嫌沒有依從要求除去蒙面物品而被拘捕。

目的及立法背景

  1. 《禁止蒙面規例》的目的是什麼?新法例旨在禁止任何人身處《公安條例》(第245章)所規管的“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以及非法或未經批准的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隱藏身分。
  2. 為什麼需要《禁止蒙面規例》?止暴制亂是當前特區政府的急務。我們特別留意到在過去數個月的非法集會中,作出嚴重暴力行為的人士,幾乎全部都透過蒙面隱藏身分,妨礙警方執法,亦同時令蒐證的工作更加困難。
    我們相信部分人士在容貌沒有被遮蓋的情況下,會更謹慎思考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禁止蒙面規例》有一定阻嚇力,以免有人肆無忌憚或一時衝動地犯上嚴重罪行。
  3. 《公安條例》(第245章)所規管的“公眾集會”和“公眾遊行”以及“非法/未經批准集結”包括哪些情況?
  • 非法集結:3人或多於3人的聚集,而其行為可能引致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未經批准的集結:多於50人的公眾集會或多於30人的公眾遊行,而警務處處長沒有事先收到有關通知,或處長已禁止或反對集會或遊行。
  • 未經批准的集結:3人或多於3人在集會、遊行或聚集時,拒絕遵循警方根據《公安條例》發出的命令。
  • 須通知的公眾集會*:多於50人的集會,而警務處處長事先收到有關通知,並不禁止集會。
  • 須通知的公眾遊行:多於30人的遊行,而警務處處長事先收到有關通知,並不反對遊行。
  • *集會不包括任何純粹為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或慈善目的;葬禮目的;任何公共機構的目的(例如由政府舉辦的公眾論壇);或根據任何條例履行任何職務而舉行的任何聚集或集結。

合理辯解

  1. 在《禁止蒙面規例》之下,我會否獲得豁免?條文已清楚訂明,某人可以作出「合理辯解」,例子包括:該人正在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例如醫療人員),並於正在作出與該專業或工作相關的作為或活動時,為了人身安全,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該人因宗教理由或因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以物件蒙面等。
  2. 我信奉的宗教令我出入公眾地方時必須穿戴面紗。《禁止蒙面規例》會否令我犯法,是否侵占我的信仰自由?條文已訂明宗教理由是「合理辯解」。因此,因宗教而穿戴面紗不會觸犯法例。有關規例並無侵犯信仰自由。但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身處公眾地方的人除去蒙面物品,以核實身分。完成核實身分後,該人可戴回蒙面物品。
  3. 我是一名醫護人員,能否獲得豁免?醫護人員在進行其工作時,為保護自己而配戴口罩或保護面部,是合理辯解。
  4. 多大的面罩才算蒙面物品?太陽眼鏡、帽子、防毒面罩又如何?規例對「蒙面物品」有其定義,指的是面罩,或其他遮掩某人面部(全部或部分)的任何種類物品(包括顏料)。一件物品是否「蒙面物品」,要視乎是否符合該定義。若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使用者有可能招致刑責。
  5. 如用透明的保鮮紙保護雙眼、鼻或口,會否觸犯法例?如只戴上頭套包住額頭和頸項,只露出面部,會否犯法?戴特大型墨鏡會否犯法?用頸巾包裹額頭和面頰兩側會否犯法?請參考答4。
  6. 現時的規例亦授權警方可以要求在公眾地方的任何人士取下口罩或面罩,此舉是否變相全面禁止市民在公眾地方配戴口罩或蒙面,影響到沒打算參與集會的其他巿民?警方有法定責任維護法紀。如警務人員在公眾地方發現有人以物件蒙面,並有理由相信該人可能不被認出,該名警務人員可截停該人,要求該人脫下蒙面的物件。警方這個做法是為了核實該人的身分。當警務人員完成核實身分程式後,該人便可再戴上蒙面物品。只有在有關人士不遵從規定,方會犯罪。因此規例並非規定在公眾地方也不能戴口罩或蒙面。
    只要市民配合警方要求,除下口罩或面罩,讓警方核實其身分,便不會觸犯法律。
  7. 《禁止蒙面規例》會否增加公眾集會期間的疫症傳播風險?若有人有現存的醫學或健康狀況而配戴口罩,屬合理辯解。有關法例不會增加公眾集會或香港整體的疫症傳播風險。
  8. 是否連孕婦、氣管敏感或免疫系統有問題的人,都不能帶口罩?請參考答7。
  9. 出席遊行集會時化妝太濃會不會觸犯法例?條文的主要目的是針對那些透過蒙面隱藏身份的人妨礙警方執法。因此化妝太濃會否觸犯法例,須看事實與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10. 市民外出時戴口罩會不會觸犯法例?條文只是針對身處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遊行集會時不能使用蒙面物品。假若市民在公眾地方被警方要求脫下口罩,只要待警方核實身份後,市民可戴回口罩。
  11. 市民被警方截查時身上被搜出有口罩會不會觸犯法例?不會。條文只是針對身處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遊行集會時不能使用蒙面物品。
  12. 只要不是「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就算在遊行集會時戴上口罩也不會觸犯法例?前題是所使用的蒙面物品是否「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在闡釋條文中所定下「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這客觀測試時,必須理解到規例所禁止的作為或不作為旨在透過阻嚇任何人在指定情況下增加執法、調查及檢控的困難而達致實施新例的目的。若有人如單憑認為本身具有知名度或有某些身體特徵而選擇在遊行集會時戴上口罩,就能避過法律的要求或有合理辯解是很危險的想法。不同形式和程度的遮掩(包括使用口罩在內的蒙面物品)均能增加警方確認身分的難度和會影響刑事程式中身分辨認證據的質素;尤其是當蒙面者身處大量同樣蒙面的人群中,客觀上更容易構成「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所以市民在行使公民權利的同時不要以身試法。

各界反映

2019年10月4日,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發言人楊光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布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發表談話,表示制訂這一法律很有必要,有助於打擊和遏制暴力犯罪,恢復社會秩序。
2019年10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負責人發表談話,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當日宣布依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表示堅決支持。
倫敦華埠商會主席鄧柱廷說,堅決支持香港特區政府訂立並實施《禁止蒙面規例》,相信特區政府通過這一規例能夠很好地治理亂象、恢復香港的安寧與繁榮。
海外專家表示,《禁止蒙面規例》的推出很有必要,將對維護香港社會安定起到積極作用。
美國刑偵鑑識專家伊拉·提圖尼克說,在加利福尼亞州,如果有人戴面具或偽裝以避免被警察識別身份,是涉嫌刑事犯罪的。根據加州相關法律,在公交上,或在教育、衛生等部門機構大樓內,遮掩整個臉部、只露出眼睛、偽裝得讓臉部無法識別等行為都是違法的。
法國巴黎第八大學教授、中國問題專家皮埃爾·皮卡爾表示,在香港發生的暴力活動中,一部分蒙面分子通過暴力手段攻擊警隊,破壞社會秩序,對當地商戶、企業、社區造成巨大損失。在世界上任何國家,保護國家機關安全、保護公民個人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公共秩序都是必不可少的。
2019年10月5日,香港廣東社團總會、香港福建社團聯會、香港江蘇社團總會、香港北京交流協進會、香港湖北社團總會、香港山東商會聯合總會、滬港經濟發展協會、香港廣西社團總會、香港江西社團(聯誼)總會、香港浙江省同鄉聯合會、香港海南社團總會以及香港湖南聯誼總會等12個省級同鄉社團召開記者會,發表聯合聲明全力支持特區政府訂立並實施《禁止蒙面規例》。
2019年10月7日,香港湖南青年會在香港特區政府總部集會,聲援“反蒙面法”。
202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新聞發言人在接受媒體查詢時,就個別西方媒體偏頗報導香港高等法院抗訴庭關於特區政府依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裁決表示遺憾,強調此項裁決符合憲法和基本法。

內容解讀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主要目的是希望有效減少暴力行為,並協助警方調查和執法,儘快令社會恢復治安和安寧。
新規例只是禁止身處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的人士使用蒙面物品阻止識別身份。新規例也授權警務人員在公眾地方要求市民移除口罩或蒙面物品以核實身份。除了在規例訂明的情況下不可以使用蒙面物品外,市民在其他情況下一般仍然可以戴上口罩,日常生活所受影響不大。
政府在制訂新規例時,已充分顧及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內的人權保障,包括言論自由、和平集會和私生活的權利。新措施對市民權利的干擾極為有限,而且與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合法目的相稱。經過了四個月的持續示威和衝突,我們希望這項措施能夠幫助阻止暴力蔓延,讓香港儘快恢復正常,希望大家能夠理解並支持政府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