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禁止蒙面規例

《禁止蒙面規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布訂立的規例,以儘快恢復社會秩序,止暴制亂。2019年10月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她已會同行政會議作出決定,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並於2019年10月5日實施該規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特別行政區禁止蒙面規例
  • 文號:2019 年第 119 號法律公告
  • 實施時間:2019年10月5日
規例全文,立法歷程,

規例全文

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第 241 章 ) 第2 條訂立
1. 生效日期
本規例自 2019 年 10 月 5 日起實施。
2. 釋義
在本規例中——
《公安條例》(Cap. 245) 指《公安條例》( 第 245 章 );
公眾地方 (public place) 具有《公安條例》第 2(1) 條所給予的涵義;
公眾集會 (public meeting) 具有《公安條例》第 2(1) 條所給予的涵義;
公眾遊行 (public procession) 具有《公安條例》第 2(1) 條所給予的涵義;
未經批准集結 (unauthorized assembly) 的涵義與《公安條例》第 17A(2) 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非法集結 (unlawful assembly) 的涵義與《公安條例》第 18 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蒙面物品 (facial covering) 指面罩,或任何其他遮掩某人面部
( 全部或部分 ) 的任何種類物品 ( 包括顏料 );
警務人員 (police officer) 具有《警隊條例》( 第 232 章 ) 第 3 條所給予的涵義。
3. 在某些情況下使用蒙面物品屬罪行
(1) 任何人不得在身處以下活動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a) 非法集結 ( 不論該集結是否《公安條例》第 19 條所指的暴動 );
(b) 未經批准集結;
(c) 符合以下說明的公眾集會——
(i) 根據《公安條例》第 7(1) 條進行;及
(ii) 不屬 (a) 或 (b) 段所指的集結;或
(d) 符合以下說明的公眾遊行——
(i) 根據《公安條例》第 13(1) 條進行;及
(ii) 不屬 (a) 或 (b) 段所指的集結。
(2) 任何人違反第(1) 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4
級罰款及監禁 1 年。
4. 第 3(2) 條所訂罪行的免責辯護
(1) 被控犯第 3(2) 條所訂罪行的人,如確立在有關指控罪行發生時,該人對使用蒙面物品有合法許可權或合理辯解, 即為免責辯護。
(2) 在以下情況下,有關的人須視為已確立該人對使用蒙面物品有合法許可權或合理辯解——
(a) 有足夠證據帶出以下爭論點︰該人有上述合法許可權或合理辯解;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據,證明並非如此。
(3) 在不局限第 (1) 款所提述的合理辯解的範圍的原則下, 在以下情況下,有關的人即屬有合理辯解——
(a) 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正在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於正在作出與該專業或受僱工作相關的作為或活動時,為了該人的人身安全,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
(b) 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並正在因宗教理由,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或
(c) 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並正在因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
5. 有權要求於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
(1) 如身處公眾地方的人正在使用蒙面物品,而某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該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則本條就該人而適用。
(2) 上述警務人員可——
(a) 截停上述的人,並要求該人除去有關蒙面物品,以令該警務人員能夠核實該人的身分;及
(b) 如該人沒有遵從 (a) 段所指的要求——除去該蒙面物品。
(3) 任何人沒有遵從第 (2)(a) 款所指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3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
6. 罪行的檢控期限
就第 3(2) 或 5(3) 條所訂罪行而提出的檢控,只可在自乾犯該罪行當日起計的 12 個月屆滿前展開。
行政會議廳
2019 年 10 月 4 日
行政會議秘書梁儀
B2170
第 1 段
注釋
本規例旨在——
(a) 禁止在某些情況下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並為此訂定一項罪行 ( 第 3 條 )( 被控犯該罪行並在有關指控罪行發生時有合法許可權或合理辯解的人,對該罪行有免責辯護 ( 第 4 條 ));
(b) 賦權予警務人員,在某些情況下要求身處公眾地方的人除去該人的蒙面物品,並將不遵從要求定為罪行 ( 第 5 條 );及
(c) 規定就第 3(2) 或 5(3) 條所訂罪行而言,將檢控期限延長至自乾犯該罪行當日起計的 12 個月( 第 6 條)。

立法歷程

2019年10月4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召開特別行政會議,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以儘快恢復社會秩序,止暴制亂。《禁止蒙面規例》於2019年10月5日零時起生效實施,違反規例者最高判處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1年。
2019年10月4日,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發言人楊光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布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發表談話,表示制訂這一法律很有必要,有助於打擊和遏制暴力犯罪,恢復社會秩序。楊光表示,4日下午,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她已會同行政會議作出決定,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即香港社會已討論一段時間的“反蒙面法”,並於5日實施該規例。依據該規例,任何人在公眾遊行集會中不得使用蒙面物品阻止警方辨認身份,違犯者即屬犯罪。楊光表示,香港的暴力活動已經持續了3個多月,暴力程度不斷升級。10月1日是全國人民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的喜慶日子,香港一些反對派和暴力激進分子選擇這一天進行非法遊行聚集,蓄意製造暴亂。他們在多處縱火,投擲汽油彈,甚至在捷運站內投擲汽油彈,危及公共安全。他們衝擊政府機構,毀壞公共設施,毆打無辜市民,用腐蝕性液體、汽油彈、鐵棍、錘子、扳手等致命武器襲擊執勤警員,致使30名警員受傷,並迫使一名警員在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開槍自衛,擊傷一名正以鐵棍猛烈攻擊警員的蒙面暴徒。對於這種肆無忌憚的罪惡行徑,我們表示強烈譴責。楊光表示,香港局勢發展越來越清楚地表明,圍繞移交逃犯條例修訂出現的風波已經完全變質,正在外部勢力的插手干預下演變為一場“港版顏色革命”,某些街頭抗爭正在向有預謀、有計畫、有組織的暴力犯罪方向演化,已經嚴重威脅到公共安全。當前香港面臨的最大危險是暴力橫行、法治不彰。在此情況下,特區政府制訂《禁止蒙面規例》,合法合理合情,極為必要。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已制訂禁止蒙面的法律,在香港實施上述規例,並不影響香港市民依法享有包括遊行集會自由在內的各項權利和自由。楊光表示,香港當前亂局不能無休止地持續下去,現在已經到了以更加鮮明的態度、更加有效的舉措止暴制亂的重要時刻。我們堅決支持林鄭月娥行政長官、特區政府和警隊、司法機構依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懲治所有暴力犯罪分子,特別是那些暴力犯罪的骨幹分子及其背後的策劃者、組織者、指揮者,以彰顯法律的公正與威嚴。我們相信,林鄭月娥行政長官帶領的特區政府一定有能力維護香港法治,維護全體香港市民免受暴力恐懼的自由,儘快恢復社會正常秩序。楊光表示,中央政府將繼續堅定不移地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支持林鄭月娥行政長官帶領特區政府依法施政,與社會各界廣泛開展對話交流,集思廣益、凝聚共識,探索破解香港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的有效之策,促進社會穩定和諧。
2019年10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負責人發表談話,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當日宣布依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表示堅決支持。該負責人表示,10月1日,一些蒙面暴徒在香港多區非法集結,大規模堵塞馬路、毀壞商鋪和港鐵等公用設施,肆意縱火及投擲大量汽油彈,圍攻政府總部和警署,瘋狂襲擊執勤警員,無差別攻擊普通市民。他們蓄意製造流血事件,不斷升級暴力行為,嚴重挑戰法治,破壞香港的社會安寧,威脅警務人員及廣大民眾的生命安全,危害公共秩序,我們對此表示強烈譴責。該負責人指出,中央始終堅持“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但絕不會容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的行徑一而再、再而三發生。連日來,蒙面暴徒還多次公然侮辱和焚燒國旗、毀壞國慶標語牌,塗寫侮辱國家和民族的字句。對這些違反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法律、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的行徑,必須依法予以懲處。該負責人強調,中央政府相信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能夠用好香港本地現有法律,依法止暴制亂、恢復秩序,我們對此予以堅決支持。他呼籲,香港各界要認清暴力行徑對社會和市民造成的嚴重危害,堅定支持特區政府和香港警方依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維護香港的社會安定。
2019年11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法官裁定《禁止蒙面規例》“違憲”。對此,香港政界質疑高院裁決“公義何在”,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對有關判決感到“匪夷所思”。
2019年11月1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司法覆核案判決發表談話:11月1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作出一項判決,其中裁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我們認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我們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2019年11月19日,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禁止蒙面規例》司法覆核案判決發表談話,對該判決產生的嚴重負面社會影響表示強烈關注。楊光表示,香港現行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經過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並採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這表明該條例的全部規定都符合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該條例制定《禁止蒙面規例》,即為依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履行職權。該規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髮揮了積極作用。高等法院原訟庭判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予行政長官在某些情況下制定有關規例的規定不符合基本法,並裁決《禁止蒙面規例》的主要內容不符合相稱性標準,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我們將密切關注此案的後續發展。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職責,共同承擔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的責任。
2019年11月19日,就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11月18日判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違反基本法,新華社記者採訪了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我們注意到,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11月18日作出的一項判決中,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部分條款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分別發表談話,對此表示嚴重關切或強烈關注。我們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4)條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規定和基本法第158(1)條關於“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對香港本地法律是否牴觸基本法的最終判斷權,毫無疑問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終審法院早在有關案件的判決中就已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載於基本法,屬於一般性和不受約制的權力。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確認《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不牴觸基本法,並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相關權力時,應當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我們相信,面對止暴制亂、恢復秩序這一當前最重要最緊迫的任務,香港社會各界一定會全力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作為,全力支持香港警方嚴正執法,全力支持香港司法機構依法懲治暴力犯罪分子。
2020年4月9日,香港抗訴庭頒布判詞,取消早前裁定《緊急法》違憲的決定,而《禁止蒙面規例》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情況下仍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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