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行為理論

社會行為理論(theory of social behavior)是指由斯托布(1980)提出的親社會行為內部動機激活和產生的理論。20 世紀 70 年代,斯托布進行過許多教育性實驗,如 1971 年發表的《角色扮演的運用和兒童在助人及分享行為學習中的首次經驗》,指出移情與技能是助人行為中的兩個關鍵因素;角色扮演法既能激發兒童移情,又能培養其助人技能,故成為兒童教育中的有效方法。此後,他發表了《積極的社會行為和道德性》(1979)及《利他主義和侵犯的限定性和發展的概念:動機、自我和環境》(1986)等一系列文章、專著,並提出了有新意的社會行為理論。

該理論有如下要點:(1)人的行為多數是有目的的,目的是個人追求的最終狀態。目的不同,行為方式也就不同。目的處於潛在狀態時,是依據對個人的價值(重要性)按層次排列的,因此也意味著它與各種信念或動機相關聯。目的在內外條件作用下可被激活,激活的目的多,就可能發生衝突,並伴隨有解決衝突的動機。(2)親社會行為存在著三種影響目的選擇的動機源:利他主義的以他人為中心的價值取向;以規則為中心的道德取向;移情。前兩者統稱為親社會價值取向,有了它們,助人目的更易於被特定情境所激活, 因而更有可能產生助人行為。具有利他主義價值取向者可能無私地幫助人; 具有道德取向者一般會在合乎規範或原則的情況下幫助人,若認為對方罪有應得則不會去幫助。(3)移情的敏感性通常能助長助人行為,它取決於三個條件:原始移情,即由他人的不安所引起的情緒反應;對他人的積極評價, 即認為對方是值得同情和幫助的人;自我概念,即對自己是什麼樣的人有確切的認識,才有可能對與自己相似的人作出反應。(4)從動機、目的轉化為行動,這要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能力。如果一個人不感到有達成目的的可能性,則不僅不會採取行動,甚至連目的也不可能被激活。主要有三種能力:對能成功地達到目的的一般估計能力;在特定條件下制定行動計畫和在緊急情況下迅速決策的能力;以某種方式行動的特殊技能。這個理論對助人行為的內部機制(如價值取向、目的衝突、移情、能力)作了較全面的揭示,但其中有許多相互制約的具體問題仍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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