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因理論

歸因理論

歸因理論(Attribution theory),在日常的社會交往中,人們為了有效地控制和適應環境,往往對發生於周圍環境中的各種社會行為有意識或無意識地做出一定的解釋,即認知整體在認知過程中,根據他人某種特定的人格特徵或某種行為特點推論出其他未知的特點,以尋求各種特點之間的因果關係。

歸因理論由社會心理學家海德於1958年提出。歸因是指人們對自己或他人的行為進行分析,推論出這些行為的原因的過程。歸因方式影響到以後的行為方式和動機的強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歸因理論
  • 外文名:Attribution theory
  • 所屬學科:社會心理學
  • 發現者:海德(Fritz Heider)
  • 發現時間:1958年
海德的樸素歸因理論,維納的歸因理論,三度歸因理論,對應推論理論(Correspondent Inference),韋納理論,

海德的樸素歸因理論

1958年,海德(Fritz Heider)在他的著作《人際關係心理學》中,從通俗心理學(Naive psychology)的角度提出了歸因理論,該理論主要解決的是日常生活中人們如何找出事件的原因。海德認為人有二種強烈的動機:一是形成對周圍環境一貫性理解的需要;二是控制環境的需要。為了滿足這兩種需要,普通人必須要對他人的行為進行歸因,並且經過歸因來預測他人的行為,唯有如此才有可能滿足“理解環境和控制環境”的需要。因此,普通人和心理學家一樣,都試圖解釋行為並且從中發現因果關係,只是普通人的歸因並沒有什麼科學方法,他們更多地依靠理解和內省。普通人的這種歸因活動被海德稱為樸素心理學,與之相應,海德也被稱為樸素的心理學家。
海德認為事件的原因無外乎有兩種: 一是內因,比如情緒、態度、人格、能力等;二是外因,比如外界壓力、天氣、情境等。一般人在解釋別人的行為時,傾向於性格歸因;在解釋自己的行為時,傾向於情景歸因。
海德還指出,在歸因的時候,人們經常使用兩個原則:一是共變原則(Principle of covariation),它是指某個特定的原因在許多不同的情境下和某個特定結果相聯繫,該原因不存在時,結果也不出現,我們就可以把結果歸於該原因,這就是共變原則。比如一個人老是在考試前鬧彆扭、抱怨世界,其他時候卻很愉快,我們就會把鬧彆扭和考試連在一起,把彆扭歸於考試而非人格。二是排除原則,它是指如果內外因某一方面的原因足以解釋事件,我們就可以排除另一方面的歸因。比如一個兇殘的罪犯又殺了一個人,我們在對他的行為進行歸因的時候就會排除外部歸因,而歸於他的本性等內在因素。

維納的歸因理論

1972年,維納(B.Weiner)在海德歸因理論與阿特金森(J.W.Atkinson)的成就動機理論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歸因理論。維納基本同意行為的原因分為內因和外因兩種,他還提出一個新的維度,即把原因分為暫時的和穩定的兩種。

三度歸因理論

H.凱利提出的三度歸因理論,又被稱為多線索分析理論,或稱共變歸因理論,是凱利在吸收了海德的共變原則的基礎上提出的。他認為,人們多是在不確定條件下進行歸因的。人們從多種事件中積累信息,並且利用“共變原則”來解決不確定性的問題。凱利認為,人們在試圖解釋某人的行為時,可能用到三種形式的歸因:歸因於行為者,歸因於客觀刺激物(行為者對之做出反應的事件或他人),歸因於行為者所處情境或關係。

對應推論理論(Correspondent Inference)

這個理論由Jones 和Davis 在1965年提出,此理論主張,當人們進行個人歸因時,就要從行為及其結果推導出行為的意圖和動機。一個人所擁有的信息越多,他對該行為所作出的推論的對應性就越高。一個行為越是異乎尋常,則觀察者對其原因推論的對應性就越大。
歸因者做原因歸結時基於以下三個假設:①歸因者假設行為發出者預先知道此行為的結果;②行為發出者有能力做出此類包含意向的行動;例如:A在晚宴上穿了一件定製款的禮服,B由於經濟窘迫衣著一般,出於對A的嫉妒,她說:“您今天可是萬眾矚目呀!”對A做出了諷刺。C在歸因時假設B時有能力做出諷刺、嘲諷這樣的動作;③動作發出者想要的就是這種結果。再如上面的例子中,當B說完話之後,A臉上有些掛不住,甚至生氣。這個結果就是B想看到的。
影響對應推論的因素主要有 3個:①非共同性結果(non-common effect):指所選行動方案有不同於其他行動方案的特點。例如,一個人站起來,走去關上窗戶,穿上毛衣,此時我們可以推斷他感到涼了。單是關上窗戶的行動也可能表示防止窗外噪音,而穿上毛衣這個非共同性結果就可以使人推斷這個行動是由於涼。②社會期望(social desirability\expectancy):一個人表現出符合社會期望的行動時,我們很難推斷他的真實態度。如一個參加晚會的人在離開時對主人說對晚會很感興趣,這是符合社會期望的說法,從這個行動很難推斷其真實態度。但是當一個人行為不符合社會期望或不為社會所公認時,該行為很可能與其真實態度相對應。如上述參加晚會的人在離開時對主人說晚會很糟糕,這是不符合社會期望的行為,它很可能反映出行動者的真實態度。③選擇自由:如果我們知道某人從事某行動是自由選擇的不是受到某種因素的強迫,我們便傾向於認為這個行為與某人的態度是對應的。如果不是自由選擇的,則難於作出對應推論。
與此同時,歸因者的個人參與度(personal involvement)也會影響到歸因的結果。

韋納理論

美國心理學家伯納德·韋納(B.Weiner,1974)認為,人們對行為成敗原因的分析可歸納為以下六個原因:
能力,根據自己評估個人對該項工作是否勝任;
努力,個人反省檢討在工作過程中曾否盡力而為;
任務難度,憑個人經驗判定該項任務的困難程度;
運氣,個人自認為此次各種成敗是否與運氣有關;
身心狀態,工作過程中個人當時身體及心情狀況是否影響工作成效;
其他因素,個人自覺此次成敗因素中,除上述五項外,尚有何其他事關人與事的影響因素(如別人幫助或評分不公等)。
以上六項因素作為一般人對成敗歸因的解釋或類別,韋納按各因素的性質,分別納入以下三個向度之內:
1、控制點(因素源):指當事人自認影響其成敗因素的來源,是以個人條件(內控),抑或來自外在環境(外控)。在此一向度上,能力、努力及身心狀況三項屬於內控,其他各項則屬於外控。
2、穩定性:指當事人自認影響其成敗的因素,在性質上是否穩定,是否在類似情境下具有一致性。在此一向度上,六因素中能力與工作難度兩項是不致隨情境改變的是比較穩定的。其他各項則均為不穩定者。
3、可控性:指當事人自認影響其成敗的因素,在性質上是否能否由個人意願所決定。在此一向度上,六因素中只有努力一項是可以憑個人意願控制的,其他各項均非個人所能為力。
韋納等人認為,我們對成功和失敗的解釋會對以後的行為產生重大的影響。如果把考試失敗歸因為缺乏能力,那么以後的考試還會期望失敗;如果把考試失敗歸因為運氣不佳,那么以後的考試就不大可能期望失敗。這兩種不同的歸因會對生活產生重大的影響。
韋納的歸因理論的主要論點
1、人的個性差異和成敗經驗等影響著他的歸因。
2、人對前次成就的歸因將會影響到他對下一次成就行為的期望、情緒和努力程度等。
3、個人的期望、情緒和努力程度對成就行為有很大的影響。
韋納從個體的歸因過程出發,探求個體對成敗結果的歸因與成就行為的關係,對影響行為結果的可覺察的原因特性、原因結構以及原因歸因和情感的關係、情感反應的激勵作用等都提出了創造性的見解。他認為每個人都力求解釋自己的行為,分析其行為結果的原因。無論是成功還是失敗,一個人在分析其根由時,主要有三個維度與六個因素。三維度與六因素的結合見下表:
穩定性
內/外在性
可控性
穩定
不穩定
內在
外在
可控
不可控
能力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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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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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務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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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氣好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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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心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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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界環境
+
+
+
總結
上述這些歸因理論都是繼承海德的“樸素心理學家”的傳統,把人看作是理性的,在歸因上是進行因果分析的。事實上人在歸因時並非總是按理性行事。D·卡內曼和A·特威斯基(1973)特別指出了這一點。他們不把人看成是“樸素心理學家”,而看成是認知經濟學家,在歸因上注意節約能量,走近路達到結論。卡內曼和特威斯基提出,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利用兩種啟發法進行推理判斷:一是代表性啟發法,二是可得性啟發法。前者指人們在進行推理判斷時往往選擇有代表性的事例。如某地家庭都有6個孩子,多數是3男3女。問你這3男3女的出生順序,男男男女女女和女男女男女男哪個可能性大。一般傾向於認為是後者。實際上這兩種順序有同樣的可能性。因為3男3女的出生順序有20種可能,其中類似前者的只有兩個,其餘18個都是混合型的,混合型有代表性。可得性啟發法指易於進入頭腦的信息往往被利用。如果問你班上哪個同學影響大,那么你首先想到的是那個人往往被認為影響大。可得性啟發法可以解釋歸因上觀察者和行動者的差別。對於行動者來說,情境是突出的,對於觀察者來說,行動者是突出的。突出的東西容易被記住,從而容易回憶起來。這個例子也說明突出性影響歸因,突出性使觀察者傾向於個人歸因,而行動者傾向於情境歸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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