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總勞動

社會總勞動簡稱“社會勞動”。社會生產中,各個生產者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社會所需要的各種不同產品所耗費的勞動的總和。從時間上看,它表現為社會總勞動時間,是各個生產者所耗費的個別勞動時間的總和;從產品上看,它表現為社會總產品,是各個生產者所生產的個別產品的總和。社會總勞動體現了人們在勞動過程中的社會關係,在不同社會,社會總勞動具有不同性質和不同的實現形式。在私有制商品經濟條件下,私人勞動的產品,只有在市場上賣掉,商品的使用價值才能成為社會的使用價值,生產商品的勞動才能證實是社會總勞動的一部分。

基本介紹

定義,原理,

定義

在任何社會制度下,客觀上都要求按照一定的社會需要的比例分配社會總勞動,以生產滿足社會需要的各種產品。K.馬克思說:“要想得到和各種不同的需要量相適應的產品量,就要付出各種不同的和一定數量的社會總勞動量。這種按一定比例分配社會勞動的必要性,決不可能被社會生產的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變的只是它的表現形式,這是不言而喻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368頁)。但在剝削制度下,由於生產資料歸私人占有,剝削者按照自己的私利來安排生產,因而不可能在全社會中有計畫按比例地分配社會勞動。只有在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社會中,才能有計畫按比例地分配社會勞動,使社會生產更好地來滿足整個社會的物質和文化需要。

原理

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商品生產條件下,生產商品的勞動首先是私人勞動,商品生產者自己決定生產什麼和生產多少;但是,社會分工使商品生產者又互相聯繫和互相依存,因此他們的勞動又具有社會的性質,是社會勞動的一部分(見私人勞動與社會勞動)。這種互相聯繫和互相依存的私人勞動的總和,構成了社會總勞動。不過,私人勞動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構成社會總勞動的一部分,只有在這種私人勞動的產品賣出去以後,商品中包含的勞動量才是社會必要的,才在事實上證明它是社會總勞動的一部分,才能形成社會價值。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由於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勞動者的勞動不再是私人勞動,而是全社會的或集體的公共勞動。但是,由於社會主義公有制存在著兩種基本的形式,即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它們的生產資料社會化程度不同,因此勞動的社會性還存在程度上的差別。同時,全民所有制內部的勞動,雖然都是全社會範圍的社會勞動,但是各個企業仍然必須獨立進行勞動耗費與效果的比較,具有各自的物質利益,這就決定了各個企業的局部勞動所生產的產品,仍然必須通過商品交換才能得到實現,只有實現了,才能證實用於生產這些產品上的勞動,是構成社會總勞動的一部分。
從廣義上來理解社會總勞動,它除了用於生產社會總產品的勞動以外,還包括用於非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動,這部分用於非物質生產部門的社會總勞動是用以滿足對物質產品需要以外的各種需要的。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用於這一部分的勞動生產會越來越增大。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