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審計人員

社會審計人員

社會審計人員是指在社會審計組織中從事審計業務的人員,主要包括註冊會計師和業務助理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審計人員
  • 職業:審計
職業道德,法律責任,

職業道德

(一)基本原則
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時必須恪守獨立、公正的原則,才能為社會各界提供符合規定要求的專業服務。
1.獨立原則,是指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時,應當在實質上和形式上獨立於被審計單位。
2.客觀原則。
3.公正原則。
(二)專業勝任能力和技術規範
審計人員應當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等職業規範,正確運用會計準則及其他相關技術規範。
1.社會審計組織不能承接本所不能勝任的業務,不得委派審計人員承辦其專業能力不能勝任的工作;審計人員不得承辦其專業能力不能勝任的工作(勝任能力)。
2.審計人員執行業務時,應當保持合理的職業謹慎。職業謹慎是指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應具備執業所要求的職業勝任能力,要嚴格遵循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開展審計工作。
3.審計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應當做出合理的計畫,並對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勝任能力)。
4.審計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保持和更新專業知識,充實和發展專業技能(勝任能力)。
5.審計人員對有關業務形成審計結論或提出建議時,應當以具有充分證明力的審計證據為依據,不得以其職業身份對未經審計或其他未經驗證的事項表達意見。
6.審計人員不得對未來事項的可實現程度做出保證,但不限制審計人員可以接受委託審核預測財務資料並出具審核報告,也可以發揮專業優勢參與或代理企業管理當局編制預測財務資料的諮詢業務。
7.審計人員在提供專業服務時,不得代行被審計單位的管理職能,避免承擔管理決策的責任。(保持獨立性、會也不能做)
8.審計人員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反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相關技術規範的事項,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要求進行適當處理。
(三)對委託單位的責任
1.按時按質完成受託業務。
2.保密的責任。
3.不得以服務成果的大小決定收費標準的高低。
(四)對同業的責任
1.審計人員應與同行保持良好的關係。
2.社會審計組織可以跨地區、跨行業承接、執行業務,所跨地區同行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或限制。
3.委託單位變更委託的社會審計組織時,繼任審計人員在接受委託之前,應當與前任審計人員取得聯繫,了解變更的原因。前任審計人員應予繼任審計人員的工作以支持和合作。
4.審計人員不得詆毀同業人員,不得損害同業人員的利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與同業人員爭攬業務。
5.社會審計組織不得雇用正在其他社會審計組織執業的審計人員,審計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的社會審計組織執業。
(五)其他責任
其他責任即業務承接過程中所應遵循的職業道德。
1.審計人員執行的各項業務,均應由社會審計組織統一接受委託,審計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
2.社會審計組織與委託單位之間的業務委託關係,應實行雙向自願選擇的原則,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或干預委託單位對社會審計組織的選擇權或社會審計組織在業務承接上的自主權。
3.社會審計組織不得在電台、電視台、報紙、雜誌等新聞媒介上直接或間接地作詆毀同業或自我誇張、內容虛假、容易引起誤解的廣告,也不得向委託單位或其他組織散發具有上述傾向的函件。
4.社會審計組織不得採用強迫、欺詐、利誘等方式招攬業務。
5.社會審計組織不得向幫助取得委託業務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介紹費、佣金手續費或回扣等。
6.社會審計組織不得以降低收費的方式招攬業務。
7.對應由審計人員從事的法定審計業務,社會審計組織不得與其他機構進行收益分成式的業務合作,但社會審計組織所聘請其他機構有關專業人員協助工作以及各社會審計組織之間的業務合作不在此限。
8.審計人員和所在的社會審計組織不得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借用本人或本組織的名義承接、執行業務。
2002年6月,為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誠信建設,規範註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行為,提高註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水準,維護註冊會計師的職業形象,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法》和《職業道德基本準則》頒布了《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指導意見》共9章51條,包括總則、獨立性、專業勝任能力、保密、收費與佣金等內容,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嚴格遵守。

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2.證券法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我國民法、刑法青對公民行為準則的普遍適用性,也是判斷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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