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法

社會主義法,是指無產階級通過革命鬥爭,打碎舊的國家機器,奪取國家政權之後,在徹底摧毀舊的法律體系的基礎上創立起來的。雖然無產階級在廢除舊法、創立新法的過程中,可以而且應當從剝削階級法律(特別是資本主義法)中,,有選擇、有批判地吸收、借鑑某些對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有益的因素,為社會主義服務,但社會主義法律與剝削階級法律有著本質的區別。社會主義法是建立在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基礎上的,是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意志的體現。社會主義法是由社會主義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社會主義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社會主義法對於鞏固、改善和加強無產階級專政(即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它切實有效地保證著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和自由,對敵人的反抗和破壞實行專政。社會主義法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的重要工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主義法
  • 所組成:社會主義上層建築
  • 基礎:社會主義經濟
  • 鞏固:人民民主專政
法律簡介,發展,

法律簡介

社會主義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反映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並由社會主義國家以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人們行為規則的總和。目的在於確認、保護和發展社會主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以利於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中國社會主義法反映了中國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的意志,是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導下產生和發展的。

發展

社會主義法的產生是同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密切聯繫在一起的。無產階級為了自身的利益和廣大勞動人民的解放,在馬克思主義政黨的領導下,經過無產階級的革命鬥爭,徹底打碎資產階級國家機器,建立無產階級專政國家,與此同時,必須廢除舊法,創立社會主義法。在廢除舊法的同時,對其中仍具有積極意義的合理因素進行批判地繼承。廢除舊法和對舊法的批判繼承,是社會主義法產生的辯證規律。列寧在1922年《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曾指出,“凡是西歐各國文獻和經驗中所有保護勞動人民利益的東西,都一定要吸收”(<列寧全集>第33卷,第173頁)。廢除舊法在各個社會主義國家所處的歷史情況不同而有所區別。俄國十月革命勝利後,蘇維埃政權於1917年11月頒布了《關於法院的第1號法令》,1918年3月頒布了《關於法院的第2號法令》,這兩個法令,在宣布廢除舊的司法制度和舊法的同時,還允許適用革命以前同革命利益和勞動人民的法律意識不相牴觸的法律規定。隨著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的建立和發展,到1918年7月和11月底,先後頒布了《關於法院的第3號法令》和《俄羅斯聯邦人民法院條例》,完全禁止適用舊政權的法律,並於1922年到1923年,制定了俄羅斯聯邦的<刑法典>、<民法典>、<土地法典>、<勞動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等重要法典,使各種基本的社會關係的調整都有了法律依據和保障。在羅馬尼亞南斯拉夫等社會主義國家基本上通過兩種方式建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即廢除直接迫害勞動人民的反動法律,與改造其他法律並注入新的內容,以適應無產階級的需要。有的還恢復了被法西斯占領者廢除的具有民主性的法律,如捷克斯洛伐克1944年8月3日總統的憲法法令。中國革命是通過建立農村革命根據地,以農村包圍城市的道路進行的,因而隨著革命根據地的政權建設,革命法制建設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所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即1949年2月,中共中央發布了《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指出“在以無產階級為領導的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應該廢除。人民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國民黨六法全書為依據”。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在全國範圍內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的一切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與此同時,開始了革命法制的建設。首先依據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提出的任務和原則,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令,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以及政權建設和社會治安、財政金融、生產建設、交通運輸、內外貿易、文化教育、科學技術、體育衛生等各方面的行政管理的法規。上述法規,對鞏固革命政權,維護革命秩序,保障民主改革的勝利進行,促進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都起了極其重要的作用。1954年國家又頒布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後,又進一步制定法律和發布了大量單行法規,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1956年基本上完成對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是中國從新民主義向社會主義的轉變時期。在這個時期中,中國的法就其性質和發展方向講是屬於社會主義類型的,它的主要任務是繼續完成新民主主義革命,進而實行對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到1956年,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進入了社會主義社會,中國的法也發展成為完全的社會主義性質的法
社會主義法的本質 同資本主義法的本質區別,就在於社會主義法所體現的階級意志,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的意志。工人階級由於本身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它的意志內容集中表現為反對剝削並以最終建成無剝削、無階級的共產主義社會為自己的歷史使命。這一意志既符合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也反映了廣大勞動者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因而,社會主義法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和廣泛的人民性,是階級性和人民性的統一。
社會主義法所體現的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的意志,是通過國家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意志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例如共產黨的政策,共產主義道德等,但是,只有通過社會主義國家所表現出來的國家意志才是法,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作為國家意志表現的社會主義法與其他社會主義上層建築的區別,就在於它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和遵守的人們行為的規則。
社會主義法的目的在於確認、保護和發展社會主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毛澤東指出:“法律是上層建築。我們的法律,是勞動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維護革命秩序,保護勞動人民利益,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保護生產力的”(《毛澤東選集》第5卷,第358~359頁)。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民眾生活秩序,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法律也都鮮明地體現了它的階級性,如《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明確規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反映工人、農民等勞動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所有國家機關、企業、合作團體和公民必須自覺遵守。”
社會主義法的原則可以歸納為民主原則、法制原則、國際主義原則、社會主義原則等,其中最根本的是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其他原則是由此派生出來的。毛澤東在談到1954年憲法草案時指出,“原則基本上是兩個: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毛澤東選集》第5卷,第127頁)。這兩個原則不僅體現在憲法上,而且體現在社會主義法的體系中。
民主原則社會主義法的民主原則是同社會主義國家本質相聯繫的。社會主義民主首先是指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即在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社會主義法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把社會主義國家制度的民主內容加以確認並使之具體化,以確保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表現在:①確認工人階級(通過共產黨)為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這種制度一方面保證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勞動人民當家作主,具體規定勞動者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和管理社會事務的各種組織形式和行使這一權利的方式和方法,並且規定了實現這些民主權利和自由的物質保障;另一方面保證對極少數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分子實行專政,並對侵犯人民民主權利和自由的行為應給予的法律制裁,以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和自由得到切實的實現。②貫徹和執行民主集中制。社會主義國家各級國家機關都是根據憲法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和組織起來,並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活動的。它為正確處理中央和地方關係提供法律保障,既保證加強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又使地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得到正確的發揮。③保護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社會主義國家,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任何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它不允許任何人只享受權利而不盡義務,或只承擔義務而不能享有權利,並且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第4款)。④在多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裡,確保各民族的一律平等。
社會主義原則表現在社會主義法確認、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除上述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外,在經濟上主要表現為實現和維護生產資料的公有制,消滅剝削,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①社會主義法為消滅生產資料私有制、實現生產資料公有制服務,保障社會主義經濟的確立、鞏固和發展。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由於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歷史條件不同,對於消滅資本主義經濟、改造個體經濟的具體方法和速度,以及對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程度和形式的確認,都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如中國1954年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靠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保證逐步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同時在第5、6、7、9、10各條具體規定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種類和性質,以及改造資本主義生產資料所有制和個體所有制的方法和步驟。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在社會主義國家裡,除全民所有制的經濟和不同形式的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的經濟外,有的還存在作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補充的勞動者個體經濟。國家保護這種個體經濟的合法權益,同時法律也規定,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公有制,社會主義法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同時國家也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對任何侵占和破壞國家或集體財產以及個人合法財產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社會主義法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要求,促進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畫經濟,通過計畫經濟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②社會主義法促進和保護在生產和交換過程中建立的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協作的新型關係。③社會主義法保證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現“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④社會主義法促進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正確結合,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社會主義法的作用社會主義法在保障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經濟制度的鞏固和發展以及在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方面起著積極的作用:①社會主義法是實現對敵專政的有力工具。在社會主義社會,剝削階級作為階級消滅後,階級鬥爭已不是社會的主要矛盾,但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主要表現為人民同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各種敵對分子的鬥爭。這種鬥爭在某種條件下還有可能激化,為了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有力地維護社會秩序,社會主義法規定必須鎮壓階級敵人的反抗和破壞活動,鎮壓叛國的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活動。社會主義法對敵人的專政不僅表現在鎮壓那些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和制裁一般刑事犯罪分子,而且表現在對敵人中的大多數實行勞動改造,讓他們在勞動中改造成為新人。②社會主義法也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手段。社會主義法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切實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獲得實現;保障黨和國家的集中統一領導和嚴格的紀律;解決人民內部糾紛,促進人民之間的團結與合作;以及對違法分子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等,從而在全國人民中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那樣一種政治局面。③社會主義法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服務,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建設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主要表現在: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保護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財產不受侵犯,同時也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保障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畫經濟,並通過經濟計畫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確立和維護合理的經濟管理體制和經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實施體現“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的勞動報酬制度和獎勵制度、鼓勵先進、督促落後,充分調動和發揮人民民眾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和勞動熱情;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活、生態環境;解決經濟糾紛,懲罰經濟犯罪;以及促進和實現對外經濟技術交流,等等。④社會主義法在促進高度物質文明建設的同時,也努力促進高度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是建設社會主義的一個戰略方針。這種文明是以共產主義思想為核心的,它的建設大體可分為文化建設和思想建設兩個方面:文化建設指教育、科學、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衛生體育、圖書館、博物館等各項文化事業的發展和人民民眾知識水平的提高。思想建設決定著精神文明的社會主義性質,其內容極為豐富,概括起來說,最重要的是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紀律。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範圍的民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第24條第 1款)。社會主義法律在精神文明建設中具有重要促進作用,反過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也必將有利於加強人們的法制觀念,有力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法律秩序。
自1978年中國共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的工作重點已轉移到現代化經濟建設,這是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全面開創新局面的各項任務中的首要任務,因而中國社會主義法的各種作用,也是以促進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建設作為核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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