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金融服務組織

社區金融服務組織是指開展社區金融業務,為社區公眾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區金融服務組織
  • 類別:機構組織
  • 相關領域:金融 法律
  • 性質:民間
社區金融服務組織的特點,社區金融服務組織的類型,社區金融服務組織的案例,案例一:美國的社區銀行,案例二:德國的農村信用合作機構,案例三:孟加拉的鄉村銀行,

社區金融服務組織的特點

具體而言,社區金融服務組織應該有如下幾方面基本特點。
第一,業務經營區域以各類特定地區為主,既可以指一個省、一個市或一個縣,也可以指城市或鄉村居民的聚居區域,很少會進行跨區域經營。通過紮根於社區、服務於社區居民和其他主體,能夠獲得持續穩定的盈利來源。
第二,服務對象以社區內的居民個人為主,向其提供直接或間接的融資支持,或者其他金融便利性的服務。另外還面向社區內的個體企業、小企業,為其提供資金、擔保、保險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組織形式主要表現為銀行類金融機構,還有其他以提供資金為主的小額信貸企業,以及包括證券、保險、擔保、租賃、典當等在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等。
第四,主要面向社區居民或小型經濟主體提供各類零售金融產品或服務,根據社區客戶需求的特點開發出具有特色的專業化產品或服務,充分滿足社區基層主體的多樣化的金融需求。

社區金融服務組織的類型

綜合來看,在一個現代化的市場經濟體系中,健全的社區金融服務組織體系應該包括以下幾方面類型。
第一,社區銀行類金融機構。社區銀行的概念來自於美國等西方金融已開發國家,在美國,“社區銀行”的邊界也不十分清晰。實際上,在多數國家裡,凡是資產規模較小、主要為經營區域內中小企業和居民家庭服務的地方性小型商業銀行都可稱為社區銀行。
第二,社區合作類金融機構。就是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信用合作機構,也通常被簡稱“信用社”,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合作類金融機構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是農村金融體系的核心部分,自1849年德國出現第一個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來,這一金融組織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滿足農村金融需求的主要形式。
第三,社區政策性金融機構。無論在商業金融為主的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還是在政府發揮重要作用的開發中國家,都存在各種形式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旨在由政府承擔一定成本,且以金融方式滿足特定對象的金融需求,實現政府政策目標。如在美國就有政策性的社區發展金融機構(Community Developme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為社區居民就業、消費、創業提供各種支持。
第四,社區財富管理機構。現代家庭客戶的理財需求通常包括:即未來的資產保值、減少風險、確保子女未來生活、合理安排支出、避稅、安排現金流等。而財富管理機構正是根據家庭客戶的這些需求,對各類金融產品進行定製和打包,以提供專業化的產品或服務。早期的財富管理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的內部機構,後來則發展出大量專業的財富管理組織,主要以私人銀行為代表。社區財富管理機構則紮根於特定區域客戶的理財需求特點,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諮詢和投資服務。
第五,社區保險或擔保類機構。隨著現代經濟日益複雜化,人們所面臨的風險也越來越多樣化,為了促使經濟交易和人民生活能夠順利進行,就出現了各類保險或擔保類機構,旨在利用某種機制實現風險的分散化,降低交易成本。社區保險或擔保機構,則充分結合區域經濟社會的特點,更關注地方客戶的相關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金融服務。 第六,社區準金融機構。即從事某種具有金融特徵的服務、同時並不完全接受金融監管的特殊企業。準金融機構的共同特徵是:植根地方、服務地方,受地方政府監管,從事某二類具有金融特徵的服務,與地方經濟發展密切相關。例如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

社區金融服務組織的案例

案例一:美國的社區銀行

美國的人均銀行數量超過其它已開發國家,而銀行中的極大多數則是社區銀行,美國社區銀行的起源可追溯到殖民時代,是由移民社區中的商人或農民建立起來的。南北戰爭後至上世紀20年代的中西部開發熱中,社區銀行得到迅速發展。
關於究竟什麼是社區銀行,美國理論界與實務界也沒有統一的定義。在實踐中,基於便利性等的考慮,常常將規模大小作為區分社區銀行與非社區銀行的一項重要指標。目前,社區商業銀行在美國全部6700家銀行中占據很大的比例,約在90%以上,且對於推動地方和地區經濟繁榮非常重要。美國在銀行業監管和統計口徑上,通常把資產規模小於10億美元的小商業銀行及其他儲蓄機構稱為社區銀行。相對於大銀行而言,它有其獨特的經營定位和比較優勢,其主要特點包括:具有獨特的區域性經營定位;服務面向居民和中小企業,能夠與客戶形成良好的互動;利用區域內的信息優勢和人脈優勢,善於從事關係貸款;能夠從社區居民那裡獲得大量穩定的核心存款。 社區銀行對小企業、農業和個人客戶的作用非常明顯。例如,根據美國獨立社區銀行家協會援引“美國小企業管理局諮詢辦公室”的數據,2008年底,社區銀行提供了100萬美元以下的小企業貸款量的35%。同時,社區銀行提供了絕大部分的農場貸款,65%的農場房地產貸款和61%的農場運營貸款來自社區銀行。社區銀行在更小額的農場貸款中所占的比重更高,在小於或等於10萬美元的貸款中,社區銀行的貸款占到農場房地產貸款和經營貸款的80%以上。
2007年次貸危機爆發以來,許多社區銀行陷入了困境,隨著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社區銀行也面臨監管成本和資金成本的壓力,相比大銀行體現出競爭劣勢,但仍將在滿足美國地方金融需求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案例二:德國的農村信用合作機構

由於農村信貸具有數量上的小額性、空間分布上的零散性、手續上的複雜性等特點,導致貸款成本較高,要節省這些耗費,就必須使農村借款的農民自己組織起來,成立基層合作組織,使合作社承擔起調查研究初步審核等工作,建設信用管理的成本與風險,發揮日常管理和監督作用。
19世紀中期以後,德國推行土地改革運動,大地主的土地逐漸分割轉賣給農民。從1849年起,德國出現的合作社組織規定,凡在農村擁有價值1500馬克以上土地的農民,可以加入合作社。這樣就使德國土地的抵押信用合作社日趨平民化,廣泛化,具有了現代土地抵押信用機構的雛形,性質上也更多的是貸款協助農民購買拼地、發展生產,貸款的期限也越來越長,由此成為主要的長期農業信用機構和德國土地金融制度的核心。
德國土地金融體系最大的特點是其“自下而上”的組織機構體系。即先組建各地的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然後向上發展成立聯合合作銀行。德國的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是民間合作性質的組織,是由社員自發組織並為社員服務的金融機構。在土地金融體系中,合作社起著中介的作用,而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又聯合起來成立聯合合作銀行。目前,土地抵押貸款是德國農民可利用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成為服務於土地改革運動的長期金融機構。

案例三:孟加拉的鄉村銀行

這是一個發行微型貸款的機構,該組織及其創始人尤努斯獲得了2006年的諾貝爾和平獎。尤努斯在1974年孟加拉嚴重饑荒發生後,開始了小額信貸扶貧。1976年,鄉村銀行首先在孟加拉的Jobra村得以創辦,1983年當局允許其註冊為銀行。在此之後的30年間,鄉村銀行逐漸發展成為組織遍及全國的金融機構,服務於全國64個地區的68000個村,而還款率也達到97%以上。孟加拉鄉村銀行向貧窮的人發行不需要擔保的微型貸款,其放款對象主要是在貧困的婦女,其貸款的動機單純是為了創業(家庭手工的小事業),所以借貸金額低,卻足以改善其生活,且還款率高。孟加拉鄉村銀行作為全球範圍內小額信貸的先驅,在扶貧開發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輝煌成就,但在實現財務可持續發展方面還存在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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