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稅之弊

礦稅之弊

礦稅之弊指的是明朝時期由於靠礦監和稅使徵收礦稅,導致的一些列民間反抗的事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稅之弊
  • 也稱:坑冶之課
  • 包括:金、銀、銅、鐵、鉛、汞、硃砂
  • 方式:官府壟斷,政府主持,間有民采
背景,過程,評價,

背景

明代礦稅,也稱坑冶之課,包括金、銀、銅、鐵、硃砂青綠(礦質顏料) 等礦產物質課稅,以金、銀為主,其他皆微不足道。金銀礦開採大都採用官府壟斷制,由政府主持開採。間有民采,須經允許,其課額也重。

過程

明初,統治者不主張開礦,認為投入勞力多,產出礦銀少,雖然訂有礦稅稅額,但數額極少,人民負擔較輕,如福建各地礦場歲課僅2 670 余兩,浙江歲課為2 800 余兩。
永樂年間,明成祖雖也反對採礦,但礦禁已松,礦課逐漸增加,福建礦課歲額達32 800 余兩,浙江達82 070 兩,但已導致地方負擔加重、礦民疲睏、治安混亂等問題。
明中期後,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政府開始重視礦冶,廣泛組織開採,“稅由此大興矣”。
嘉靖以後,採礦大都由中官、權貴把持,成為主要搜刮之所。
明萬曆時派太監徵收礦稅,成為虐民暴政。萬曆二十四年(1596 年) 詔開各處礦冶,並專派宦官為礦使、礦監,承旨四出勘查,乘機勒索錢財。從此,礦監橫行天下,不市而徵稅,無礦而輸銀,勒索銀課200 萬兩。自萬曆二十五年至三十三年,礦稅荼毒,禍及各地。礦稅苛索成了明朝滅亡的一個重要原因。

評價

谷應泰在《明史紀事本末》評價說:
聞之銀鏤金品,列之《禹貢》;廿人璣貝,載在《周禮》。國有常經,非可以無藝征之也。況王者藏富於閭閻,天子不下求金車,良以多欲者仁義難施,黷貨者亂源斯伏,有天下者不可以不致謹也。神宗奕葉昇平,邊圉封貢,海內乂安,家給人足。而乃苞桑之憂不繫於慮,日中之昃弗虞於懷。遠賢士大夫,親宦官宮妾。女謁苞苴,陰性吝嗇。孳孳所談,利之所萌耳。逮至萬曆二十四年,張位主謀,仲春建策,而礦稅始起。於是命張忠往山西,曹金往兩浙趙欽往陝西,陳增駐山東,高寀領福建,楊榮辦雲南,丘乘雲駐四川,李敬攝廣東,郝隆、劉朝用采池州陳奉領湖廣,魯坤開彰德衛輝,大璫雜出,諸道紛然。而民生其間,富者編為礦頭,貧者驅之墾采,繹騷凋敝,若草菅然。又不特此也,礦務之外,天津有店租,廣州有珠榷,兩淮有餘鹽,京口有供用,浙江有市舶,成都有鹽茶,重慶有名木,湖口長江有船稅,荊州有店稅。又有門攤、商稅,油、布雜稅,莫不設璫分職,橫肆誅求。有司得罪,立系檻車;百姓奉行,若驅駝馬。雖漢室牢盆,桑、孔乘傳,熙、豐手實,雞豚悉空,曾未若斯之酷也。
至乃國法恣睢,人懷痛憤,反爾之誡,覆舟之禍,亦間有之。以故高淮激變遼東,梁永激變陝西,陳奉激變江夏,李鳳激變新會,孫隆激變蘇州,楊榮激變雲南,劉成激變常鎮,潘相激變江西。當斯時也,瓦解土崩,民流政散,其不亡者幸耳!而深宮不省,疏入留中。其始因礦稅而設璫者,繼則璫熒然託命言礦稅。其始因璫媚而迎合在礦稅者,繼則璫肥而交結在宮闈。植根深固,未易卒拔故也。善乎!侍郎馮琦之疏曰:“皇上之心,但欲裕國,不欲病民。群小之心,必自瘠民,方能肥己。”逮至三十三年,而稅歸有司,礦使停罷,輪台之悔,不亦晚乎!然且兩載以還,稅監不革,七年之後,為池復開,比之衛武飲酒之悔,秦穆臨河之誓,抑何習與性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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