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

碳交易

碳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減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採用的市場機制。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通過艱難談判,於1992年5月9日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通過了《公約》的第一個附加協定,即《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議定書》把市場機製作為解決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路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碳交易。

2011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等七省市開展碳交易試點工作。兩年來,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指導和支持下,深圳積極推動碳交易相關研究和實踐,努力探索建立適應中國國情且具有深圳特色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先後完成了制度設計、數據核查、配額分配、機構建設等工作。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全國七家試點省市中率先啟動交易。半年來,深圳碳市場運行穩定,深圳在運用市場機制實現低碳發展方面擔負起探路者的角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碳交易
  • 英文名:Carbon trading
  • 化學式:CO2
原理,機制,產生根源,法律依據,機制,減排,三步走,配額交易,項目交易,碳市場,總體架構,發展狀況,中國碳行業狀況,碳排放權交易。,碳減排的方式,企業參與碳交易,邯鋼,好中介,連結,產業競爭,強制自願,低碳經濟,

原理

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契約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於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的目標。在6種被要求排減的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CO2)為最大宗,所以這種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計算單位,所以通稱為“碳交易”。其交易市場稱為碳市場(Carbon Market)。引在碳市場的構成要素中,規則是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的規則具有強制性,如《議定書》便是碳市場的最重要強制性規則之一,《議定書》規定了《公約》附屬檔案一國家(已開發國家經濟轉型國家)的量化減排指標;即在2008~2012年間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減5.2%。其他規則從《議定書》中衍生,如《議定書》規定歐盟的集體減排目標為到2012年,比1990 年排放水平降低8%,歐盟從中再分配給各成員國,並於2005年設立了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確立交易規則。當然也有的規則是自願性的,沒有國際、國家政策或法律強制約束,由區域、企業或個人自願發起,以履行環保責任。 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後,全球碳交易市場出現了爆炸式的增長。2007年碳交易量從2006年的16億噸躍升到27億噸,上升68.75%。成交額的增長更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價值達400億歐元,比2006年的220億歐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場總值甚至就與2007年全年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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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

能源結構最佳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採用與開發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低形成鮮明的對比。這直接導致同一減排量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價格差。從而產生了碳交易市場
深圳市於2013年6月18日啟動全國首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為中國碳排放權交易拉開了序幕。同時,深圳排放權交易市場對個人投資者開放,為全國人民打開了新的投資渠道。為方便全國各地關注碳排放交易的機構和個人,開設了“足不出戶,異地開戶”的服務

產生根源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碳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即以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需要治理,而治理溫室氣體則會給企業造成成本差異;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換可看作是一種權利(產權)交換,那么溫室氣體排放權也可進行交換;由此,藉助碳權交易便成為市場經濟框架下解決污染問題最有效率方式。這樣,碳交易把氣候變化這一科學問題、減少碳排放這一技術問題與可持續發展這個經濟問題緊密地結合起來,以市場機制來解決這個科學、技術、經濟綜合問題。需要指出,碳交易本質上是一種金融活動,一方面金融資本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創造碳資產的項目與企業;另一方面來自不同項目和企業產生的減排量進入碳金融市場進行交易,被開發成標準的金融工具。 在環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們人為規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內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行為要受到限制,由此導致碳的排放權和減排量額度(信用)開始稀缺,並成為一種有價產品,稱為碳資產。碳資產的推動者,是《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的100個成員國及《京都議定書》簽署國。這種逐漸稀缺的資產在《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前提下,出現了流動的可能。由於已開發國家有減排責任,而開發中國家沒有,因此產生了碳資產在世界各國的分布不同。另一方面,減排的實質是能源問題,已開發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最佳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採用,因此本國進一步減排的成本極高,難度較大。而開發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致了同一減排單位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價差。已開發國家需求很大,開發中國家供應能力也很大,國際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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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又稱為“地球高峰會”)上,155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此系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根本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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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屆締約國會議,通過具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用10款文字“確定一種清潔發展機制”。
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屆締約國會議,通過落實《京都議定書》機制的一系列決定檔案,稱為“馬拉喀什檔案”,包括:
第15/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制的原則、性質和範圍”。
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據以上的法律檔案進行。

機制

碳交易機制就是規範國際碳交易市場的一種制度。碳資產,原本並非商品,也沒有顯著的開發價值。然而,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改變了這一切。
按照《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已開發國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內的6種溫室氣體的數量,要比1990年減少5.2%。但由於已開發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最佳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採用,因此本國進一步減排的成本高,難度較大。而開發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致了同一減排量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價格差。已開發國家有需求,開發中國家有供應能力,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 清潔發展機制(CDM)、排放貿易(ET)和聯合履約(JI)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3種碳交易機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場還有另外一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也就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這是幫助歐盟各國實現《京都議定書》所承諾減排目標的關鍵措施,並將在中長期持續發揮作用。
在這兩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之外,還有一個自願減排市場。與強制減排不同的是,自願減排更多是出於一種責任。這主要是一些比較大的公司、機構,出於自己企業形象和社會責任宣傳的考慮,購買一些自願減排指標(VER)來抵消日常經營和活動中的碳排放。這個市場的參與方,主要是一些美國的大公司,也有一些個人會購買一些自願減排指標。
美國環保協會中國項目負責人張建宇認為,對於中國企業來說,自願減排是必須經過的道路。原因是我們的企業越來越國際化,許多國家可以通過市場運作機制對我們的企業提出減排要求。這時候我們的企業怎么達到要求呢?購買自願減排量,可能是這些企業將來降低碳足跡的一種選擇。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碳交易體制碳交易體制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範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屬檔案一國家(發達國家)與非附屬檔案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 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屬檔案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並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屬檔案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範的“聯合履行”,系附屬檔案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範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屬檔案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 Registry)之間,清除單位”(Removal 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

減排

清潔能源機制最通俗的解釋就是:別人掏錢,你來減排。要從根本上說清楚它的來龍去脈,還得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這兩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國際公約說起。
1992年,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150多個國家制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要求已開發國家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並向開發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1997年12月,第3次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通過的《京都議定書》規定,從2008年到2012年期間,主要工業已開發國家要將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而開發中國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同時,根據《京都議定書》建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已開發國家如果完不成減排任務,可以在開發中國家實施減排項目或購買溫室氣體排放量,獲取“經證明的減少排放量”作為自己的減排量。
如《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2年歐盟的排放量要削減8%,如果完成不了這個指標,歐盟可以掏錢從開發中國家購買減排項目,這個購買來的項目減少的排放量就視為歐盟的減排量。至於國際上為什麼把這一交易市場簡稱為“碳市場”,從事碳交易第三方認證的挪威船級社專家張建麗解釋,這主要是因為“其他5種溫室氣體最終也是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來計算的”。
“排放量可以買賣,應該說是世界範圍內提升環境質量的一大創舉。”張建麗介紹,因為對於已開發國家而言,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在100美元/噸碳以上,而在中國等大多數開發中國家進行CDM活動,減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噸碳。這種巨大的減排成本差異,促使已開發國家積極進入開發中國家尋找合作項目,為碳交易開闢了綠色通道。
“這也是業內把既減排又賺錢的CDM稱為是開發中國家企業免費午餐的原因。”張建麗說。

三步走

那么,如何在碳市場交易CDM呢?
北京中碳技術有限公司業務員成光介紹,根據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次締約方會議達成的《馬拉喀什協定》,一個典型的CDM項目從開始準備到實施直到最終產生有效減排量,需要經歷項目識別、項目設計、參與國批准、項目審定、項目註冊、項目實施、監測預報高、減排量的核查與核證、經核實的減排額度簽發等主要步驟。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執行理事會(EB)訊息,作為發展中的國家,目前中國有近2000個CDM項目獲得國家發改委批准,有267個CDM項目在EB成功註冊。
作為一家從事碳市場交易的中介公司,成光說,在服務企業的過程中,他們感到CDM項目能否在EB實現成功註冊,是交易CDM成功的關鍵因素。
成光介紹,一般來說,碳市場交易包括前期開發、碳資產開發、碳資產項目管理三個流程。而各個流程階段又包括許多環節。如在前期開發階段,要進行項目分析,即確定企業有哪些項目符合CDM的概念;要進一步收集信息,進行減排量的估算以及測算方法的確定;要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市場未來趨勢進行預測並確定開發成本以及開發風險。
在碳資產開發階段,要進行項目檔案設計、賣方和買方政府審批、購碳協定簽署、第三方認證、聯合國註冊等程式。成光說:“每個CDM項目都有一個獨立的檔案報告,中文部分交由中國政府審批,英文部分提交第三方認證、聯合國登記,註冊登記需要在網上公示50天,如無疑義,公示期結束即意味著自動註冊成功。”
據悉,在碳資產項目管理階段要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第一,要進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流程的監控以及企業運營信息的獲取,目的在於保障企業碳資產的穩定收益,避免在沒有產生減排量的情況下,提前與買家溝通採取防範措施。第二,要根據實際產生的減排量,按照企業的要求分季度或年度出具項目檢測報告。第三,對減排量進行第三方認證,在聯合國登記,最後進行碳資產交割
在這些過程中,企業需要交付哪些費用呢?成光介紹,一般的費用包括第三方對項目的審核(1.8萬歐元),註冊費(0.2美元/年核實減排噸數),監測核查和核證費用(1萬美元左右),聯合國CDM理事會徵收的適應性費用(核實減排總額的2%)、行政管理費(0.2美元/核實減排噸數),中國政府徵收的環境資源稅(核實減排總額的2%)等。
至於中介公司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成光表示,識別CDM項目、為項目業主尋找和篩選碳購買方、協助企業與買方的談判、幫助企業在減排交易中實現利益的最大化,並最終促成CDM項目的完成是他們最主要的任務。 根據碳交易的三種機制,碳交易被區分為兩種型態:

配額交易

(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如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議定書》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通常是現貨交易。

項目交易

(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排放減量權證”、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排放減量單位”,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畫產生的減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

碳市場

到2009年3月,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個:
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託(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於美國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所以只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美國的交易所只有象徵性意義。
2011年,國家發改委確定北京、上海、廣東、深圳、湖北、重慶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2012年,7試點省市研究編制試點方案,開展各項基礎準備工作;
2013年6月18日,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鳴鑼;
2013年11月26日,上海市碳排放權交易鳴鑼;
2013年11月28日,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鳴鑼;
2013年12月20日,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鳴鑼;
2013年12月26日,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鳴鑼
湖北省、重慶市即將啟動
2015年9月8日,由中國碳論壇(CCF)和ICF國際諮詢公司聯合開展的《2015中國碳價調查》發布。調查認為,我國碳排放峰值將出現在2030年。同時,隨著時間的推移,未來碳價將逐步告別低位。
全國碳市場時間表已確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此前公布“上半年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情況,再次指出將“加快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並大致分為3個階段。其中,2014年至2016年為前期準備階段。這一階段是全國碳市場建設的關鍵時期。2016年至2019年是全國碳交易市場的正式啟動階段,這一階段將全面啟動涉及所有碳市場要素的工作,檢驗碳市場這個“機器”的運轉情況,但不會讓“機器”達到最大運行速度。2019年以後,將啟動碳市場的“高速運轉模式”,使碳市場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的最核心的作用。
在發布會上,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已有的7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中國正在碳交易領域迅速積累經驗,並將盡全力於2017年建成全國性碳交易體系”。業內人士認為,全國碳交易市場若開啟,規模將高達千億元。
“當前的重中之重是制定出碳配額分配方案,要充分借鑑深圳和其他試點城市的經驗,提出全國市場覆蓋的範圍,總量設定和配額分配方案。”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副主任鄒驥表示。
未來10年是減碳關鍵期
近年來,美歐等已開發國家高調宣揚開徵碳稅與碳關稅。根據報導,這一時間節點將在2020年左右。而此時,恰逢中國碳排放向峰值攀升階段。一旦徵收碳關稅,並按照西方的標準確定稅額,我國的出口產品將會因碳排放量過高而遭受高額關稅這一貿易壁壘。
換言之,未來5至10年間,將是我國企業轉型發展的關鍵時期。如果沒能利用好這一時間段,企業不僅將面臨高昂的碳排放配額費用,還有可能面臨因高排放帶來的出口受挫。
與會專家建議,要加快建立全國碳交易市場,促進具有威懾力的排放倒逼機制,督促企業加快綠色轉型的進度。同時,通過產業、稅收等政策,引導鼓勵企業積極採用低碳技術,提供綠色環保的服務,生產低碳排放的產品,全面提升我國企業在世界產業鏈中的地位,使我國外貿向綠色化方向升級。

總體架構

總體而言,碳交易市場(見圖1)可以簡單地分為配額交易市場和自願交易市場。配額交易市場為那些有溫室氣體排放上限的國家或企業提供碳交易平台,以滿足其減排;自願交易市場則是從其他目標出發(如企業社會責任、品牌建設、社會效益等),自願進行碳交易以實現其目標。
1、配額碳交易市場
配額碳交易(見圖2)可以分成兩大類,一是基於配額的交易,買家在“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體制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譬如《京都議定書》下的分配數量單位(AAUs)和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下的歐盟配額(EUAs);二是基於項目的交易,買主向可證實減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購買減排額,最典型的此類交易為清潔發展機制(CDM)以及聯合履行機制(JI)下分別產生核證減排量(CERs)和減排單位(ERUs)。
配額碳交易配額碳交易
1)歐盟碳排放配額
歐盟碳排放配額簡單地說就是歐盟國家的許可碳排放量。歐盟所有成員國都制定了國家分配方案(NAP),明確規定成員國每年的二氧化碳許可排放量(與《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標準相一致),各國政府根據本國的總排放量向各企業分發碳排放配額。如果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沒有使用完碳排放配額,則可以出售;一旦企業的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額,就必須從沒有用完配額的企業手中購買配額。
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規定歐盟國家在2008—2012年平均比1990年排放水平削減8%,由於歐盟各成員國的經濟和減排成本存在差異,為降低各國減排成本,歐盟於2003年10月25日提出建立歐盟排放貿易體系(EU—ETS),該體系於2005年1月成立並運行,成為全球最大的多國家、多領域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體系。該體系的核心部分就是碳排放配額的交易。
歐盟排放貿易體系共包括約12000家大型企業,主要分布在能源密集度較高的重化工行業,包括能源、採礦、有色金屬製造、水泥、石灰石、玻璃、陶瓷、製漿造紙等。航空業可能在2011年加入到這個體系中。
2)協商確定排放配額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UNFC—CC)附屬檔案1締約方國家(已開發國家)之間協商確定排放配額(AAU)。這些國家根據各自的減排承諾被分配各自的排放上限,並根據本國實際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對超出其排放配額的部分或者剩餘的部分,通過國際市場購買或者出售。
協商確定的排放配額只分配給附屬檔案1締約方國家(已開發國家),因此很多東歐國家特別是俄羅斯、烏克蘭、羅馬尼亞等近年來由於製造業的衰退,成為排放配額市場的淨出口國與最大受益國。東歐國家的排放配額盈餘被稱為“熱空氣”,由於這些“熱空氣”並非來自節能與能效提高而是來自產業縮水,所以大部分國家不願意購買這些“熱空氣”,因為花錢購買這些配額似乎並不具有減排意義。
3)核證減排量
核證減排量(CER),指的是附屬檔案1締約方國家(已開發國家)以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非附屬檔案1國家(開發中國家)開展項目級合作(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所實現的核證減排量可經過碳交易市場用於附屬檔案1國家完成《京都議定書》減排目標的承諾。核證減排量是碳交易配額市場中最重要的基於項目的可交易碳匯。
4)排放減量單位
指聯合履行允許附屬檔案1國家通過投資項目的方式從同屬於附屬檔案1的另外一個國家獲得排放減量單位(ERU)。附屬檔案1國家在2000年1月1日之後開始的項目可以申請成為聯合履行機制項目,但是聯合履行機制產生的排放減量額只在2008年1月1日之後開始簽發,因此聯合履行機制比起清潔發展機制,發展相對不夠充分。
2、自願碳交易市場
自願碳交易市場自願碳交易市場
自願減排交易市場(見圖3)早在強制性減排市場建立之前就已經存在,由於其不依賴法律進行強制性減排,因此其中的大部分交易也不需要對獲得的減排量進行統一的認證與核查。雖然自願減排市場缺乏統一管理,但是機制靈活,從申請、審核、交易到完成所需時間相對更短,價格也較低,主要被用於企業的市場行銷、企業社會責任、品牌建設等。雖然目前該市場碳交易額所占的比例很小,不過潛力巨大。
從總體來講,自願市場分為碳匯標準與無碳標準交易兩種。自願市場碳匯交易配額部分,主要的產品有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開發的CFI(碳金融工具)。自願市場碳匯交易基於項目部分,內容比較豐富,近年來不斷有新的計畫和系統出現,主要包括自願減排量(VER)的交易。同時很多非政府組織從環境保護與氣候變化的角度出發,開發了很多自願減排碳交易產品,比如農林減排體系(VIVO)計畫,主要關注在開發中國家造林與環境保護項目;氣候、社區和生物多樣性聯盟(CCBA)開發的項目設計標準(CCB),以及由氣候集團、世界經濟論壇和國際碳交易聯合會(IETA)聯合開發的溫室氣體自願減量認證標準(VCS)也具有類似性。至於自願市場的無碳標準,則是在《無碳議定書》的框架下發展的一套相對獨立的四步驟碳抵消方案(評估碳排放、自我減排、通過能源與環境項目抵消碳排放、第三方認證),實現無碳目標。

發展狀況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議定書規定可以採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買家在“限量與貿易”體制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買主向可減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購買減排額。
清潔發展機制雙贏機制的出現,在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間開啟了一個巨大的碳交易市場。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網站公布的數據,截至2007年6月11日,全球共有696個CDM項目成功獲得在UNFCCC執行理事會(EB)註冊,預期可產生的年均減排量可達到1.5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印度、巴西、中國和墨西哥是全球CDM項目註冊數目最多的4個國家,占據了全球CDM項目總數的75%。從項目的年均減排量來看,中國每年可以產生6477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占全球總額的44%。
到2008年,活躍在CDM交易市場的買家主要來自歐洲和日本、加拿大。根據2006年的統計數據,在CDM交易市場的買家類型分布中,基金占34%、私營企業占58%、政府占8%。市場上最活躍的買家來自英國,他們大部分屬於私營的金融機構;其次是義大利,主要是義大利電力公司。
日本和歐美等已開發國家及地區已通過碳交易取得了顯著的環境和經濟效益。如英國通過“以激勵機制促進低碳發展”的氣候政策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德國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做到了經濟與環境雙贏;美國堪薩斯州農民通過農田碳交易,獲得了新的農業收入來源;日本則把碳排放權交易看作是“21世紀第一個巨大商機”,通過在世界各地大量購買和銷售碳排放權,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收入。此外,印度、泰國等開發中國家和地區也看到了全球變暖帶來的商機,陸續進入全球碳交易市場“淘金”。

中國碳行業狀況

中國是全球第二大溫室氣體排放國,雖然沒有減排約束,但中國被許多國家看作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的統計顯示,截止到2008年,中國提供的二氧化碳減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面對氣候變化的機遇與挑戰, 中國政府已採取了一系列積極的政策和切實的行動, 其中包括於 2017年啟動全國性碳交易體系。
儘管我國早在2009年就已主動提出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標,但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規定,至少在2020年以前,我國作為開發中國家,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絕對總量的減排。而且,我國尚不具備在全國範圍內推進配額交易的條件,在全球減排的總趨勢下,從履行承諾和控制國內減排角度,我國可以在部分省(市)進行配額碳交易的試點,明確相關行業或企業減排控制指標,但短期內建立與完善自願碳交易市場仍然是推進國內碳交易市場建設的重點。
建立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特別是配額交易市場,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分階段推進。而建立自願碳交易市場是建立國內統一碳交易市場的有益嘗試,通過自願碳交易市場的基礎制度和管理辦法的制定與實施,可為研究與制定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的交易機制、法規政策等提供重要的實踐依據,從而為順利推進我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十二五”規劃提出了到2015年實現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標,並強調要更多發揮市場機制對實現減排目標的作用。通過建立自願碳交易市場,鼓勵企業自願參與碳減排交易,不僅可以培育與提升企業及個人減排的社會責任意識,而且可以激勵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推進綠色低碳轉型,從而有助於我國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
在中國,越來越多的企業正在積極參與碳交易。2005年10月,中國最大的氟利昂製造公司山東省東嶽化工集團與日本最大的鋼鐵公司新日鐵和三菱商事合作,展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業務。估計到2012年年底,這兩家公司將獲得55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此項目涉及溫室氣體排放權的規模每年將達到1000萬噸,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項目。
2005年12月19日,江蘇梅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常熟三愛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與世界銀行傘型碳基金簽訂了總額達7.75億歐元(折合9.3億美元)的碳減排購買協定。這筆創紀錄的溫室氣體排放交易,能幫助這兩家中國企業在未來七年中每年減少19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
自2006年10月19日起,一場“碳風暴”在北京、成都、重慶等地颳起。掀起這場“碳風暴”的是由l5家英國碳基金公司和服務機構組成的、有史以來最大的求購二氧化碳排放權的英國氣候經濟代表團。這些手握數十億美元採購二氧化碳減排權的國際買家,所到之處均引起了眾多中國工業企業的關注。
2009年8月5日,中國第一個碳中和企業誕生。2009年8月5日,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購買奧運期間北京綠色出行活動產生的8026噸碳減排指標,用於抵消該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來至2008年底全公司運營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成為第一家通過購買自願碳減排量實現碳中和的中國企業。
2011年10月,國家發改委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1﹞2601號),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慶4大直轄市,外加湖北(武漢)、廣東(廣州)、深圳等7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目前,北京的試點實施方案已獲國家發改委審核通過,預計於2015年基本形成具有首都特色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深圳排放權交易所作為試點城市之一,率先於2013年6月18日啟動了碳排放交易,半年來,深圳碳市場保持了較穩定的運行態勢,參與者逐步增加,市場交易量不斷增加,交易價格比較穩定。同時,為提高碳排放權交易效率,深圳排放權交易已於2013年12月25日啟動現貨交易的全新交易方式。
從已經發布的試點方案來看,北京、上海將碳排放權交易主體以二氧化碳排放1萬噸為分界線。如北京擬被強制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主體,為轄區內2009~2011年年均直接或間接排放二氧化碳排放總量1萬噸(含)以上的固定設施排放企業(單位)。據測算,符合要求的企業約400~500家。上海的入選企業將達到380家。天津市則將年綜合能耗1萬噸標煤以上的企業擬納入試點。
近年來我國碳交易基本發展歷程:
碳交易

碳排放權交易。

城市環境與公共責任日益嚴峻的城市環境問題逐步引起人們重視,從《京都議定書》到哥本哈根氣候大會,到中德碳交易協定,還有國內跨省環境保護聯盟等。作為推動可持續增長的一種手段,碳交易所已經成為投資者熱議的新興事物。針對碳交易及徵收碳稅的問題,各界討論已久。
“碳交易”與傳統交易不同。“碳交易”的內涵十分豐富:它既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碳交易的市場前景一直被看好,最終甚至將會取代石油成為世界第一大商品交易市場;也具有鮮明的政治特性——它是國與國之間政治和外交的一個重要抓手,經常被當做黨同伐異的工具使用;同時還具有很強的社會功效 ——它可以有效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從而直接影響到地球氣候變化問題。

碳減排的方式

無論是碳稅還是碳交易,都是調動企業節能減排的積極性,減少生產過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幫助國家經濟向低碳轉型。而唯一不同點只是,碳稅主要是通過價格手段,而碳交易市場是通過總量控制手段。
碳稅是應對氣候變化與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有效市場手段。而與碳稅類似的市場化方式還有碳交易。
目前,我國碳交易由國家發改委主導,碳交易7省市試點工作已正式開始,各地方發改委都藉助各地科研機構以及交易所,開始了區域性碳交易市場的搭建;另外,到2015年我國在此基礎上還將搭建全國性的碳市場
近日,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研究氣候變化與環境的格蘭瑟姆研究院的研究人員在《衛報》撰文分析了碳稅與碳交易,並認為採取何種方式取決於現實環境中的污染與成本。
事實上,在理想狀態下,碳稅與碳交易都會產生一樣的效果,因為這兩種方式都是給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增加了經濟價值,刺激企業實行節能減排。
就碳稅而言,對一個單位量的溫室氣體排放增加固定的稅收價格,刺激公司以及個人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
具體而言,碳稅的稅率是基於評估一單位的溫室氣體所帶來的危害以及控制這種危害所需的成本。
如果徵收碳稅過低,控制減排的效率不會太高,因為企業和個人都會願意為自己的多排支付這部分費用;而如果徵收的碳稅過高,這必然會影響企業的利潤、工作機會甚至終端消費者的利益。
如果環境污染更敏感,那么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則需要被確定,因此碳交易更勝一籌;相反,如果對於排放變化的排污成本非常敏感,那么減排成本則需要被更好的確定下來,因此固定的碳稅就更加可取了。
當前在氣候變化政策中,這兩者一直被廣泛討論。一些經濟學家認為碳稅更可取,理由是每年新增的溫室氣體量較小,因此環境污染並不太敏感。也就是說,減排成本會更加敏感,因為要企業突然改變他們的生產方式所需成本比較昂貴。
但是長期來看,碳稅是否更具有優勢並不清楚,因為在大氣中日積月累的溫室氣體量可能會導致持續的環境危害。
因此,一些經濟學家建議兩種方式並存,採取混合模式。但是西蒙認為混合模式也存在問題,比如機制會更加複雜以及在許可的市場中需要操作者更多的干預。

企業參與碳交易

當前中國大力發展綠色經濟,將節能減排、推行低碳經濟作為國家發展的重要任務,旨在培育以低能耗、低污染為基礎、低碳排放為特徵的新興經濟成長點。根據國家“十二五”規劃,“兩省五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將在2013年內全面啟動。擴大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促進了新的產業機遇的產生,例如碳審計、碳排放權交易、碳管理、碳戰略規劃、碳金融等服務業將迅速發展。對於企業而言,碳排放權交易直接關係到企業的利潤與經營狀況。企業需要真正了解碳排放權交易的利與弊,增強各個參與環節的認識,進行專業人才儲備與經營戰略的調整,化“風險”為“機遇”。同時,碳資產是繼現金資產、實物資產、無形資產之後的第四類新型資產,將成為我國各類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配置的重要組成成分。
隨著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逐步擴大及日趨成熟,對擁有專業能力和技能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新型人才的需求將快速增長。作為當前全國率先啟動的碳市場,深圳排放權交易所結合實際運行機制及經驗,推出低碳教育與培訓系列課程,旨在培養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多層次高級人才,在保障我國低碳發展戰略實施的同時,切實幫助試點企業、投資者、市場服務機構以及其他有志於投身於碳排放權交易產業的機構和個人抓住“碳機遇”。

邯鋼

對於中國企業來說,如果能夠註冊成功一個CDM項目,不僅可以減排一定數量的二氧化碳,還能通過出售該減排數獲得額外收入。從這一點看,邯鋼的成功對於中國企業來說無疑具有範本意義。
2005年2月,在《京都議定書》生效以後,河北省CDM項目辦公室認為邯鄲鋼鐵廢氣回收聯合循環發電項目(該項目通過回收利用鋼鐵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富餘高爐煤氣和焦爐煤氣,建成一個循環發電站,項目建成後每年可滿足邯鋼年用電的36%)符合CDM項目的要求,隨即指導邯鋼開始了該項目的開發和註冊準備。
怎么開發,這裡面也有學問。根據《京都議定書》,CDM項目開發具有“單邊模式”、“雙邊模式”和“多邊模式”三種模式。後兩者是指在項目開發之初就尋找到了買家,買家可以在項目開發過程中給項目以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的支持。單邊模式則是企業獨立完成了整個項目之後再尋找買家,例如我國可再生能源領域第一個獲得簽發的CDM項目———福建漳浦六鰲30.6MW風電CDM項目就是一個單邊項目。
而邯鋼集團開發的該項目最終是作為一個雙邊項目敲定下來的,項目在2007年獲得國家發改委批准和EB批准,買家是來自於瑞典碳資產管理公司。雙方的談判從2006年下半年開始到2007年3月結束。根據協定,到2012年,邯鋼通過向該公司出售二氧化碳減排指標,共可獲約2億元純收益。
“要讓買家相中自己,編制好開發項目設計檔案是其中最重要的環節,同時也是CDM項目能否註冊成功的關鍵因素。”邯鋼宣傳部的這名工作人員說。
在與河北省CDM辦公室簽署了開發CDM項目的意向書之後,邯鋼舉辦了多次有關註冊程式的培訓班。在接下來的時間裡,項目開發單位和邯鋼為實現CDM項目註冊作了大量的工作。這些工作包括收集大量數據和項目信息,如項目相關的批准檔案、可行性報告、環評報告、實地調研數據、各利益相關方意見諮詢等;選擇最適合於項目的方法學;確定項目產生減排量的計入期、說明項目如何促進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等情況;聯繫外國買家;尋找合適的第三方進行項目的合格性論證;報國家發改委審批;提交EB批准。
完成了這一複雜的CDM項目註冊,就等同於實施碳交易獲得了成功。“而找買家、談價格也均發生在整個註冊流程中。因此,從企業操作角度而言,最難的一步就在於如何註冊成功。” 邯鋼的這名工作人員說。

好中介

我國“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到2010年單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減少10%。在努力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通過大力推廣節能減排技術,努力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必將有大批項目可被開發為CDM項目。
但並不是所有企業都像邯鋼、福建漳浦六鰲風電CDM項目那樣幸運,對於找不到買家的企業來說,他們更希望在以下幾個方面提供幫助。“從企業提出的這些‘希望幫助’的內容上,我們也看到了中國在開發CDM項目中還缺少的積極因素。”成光說。
首先,對CDM認識尚不到位,缺少必要的資金支持。CDM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的巨大商機;同時,由於對CDM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目前關注CDM的除興業銀行(32.16,-0.17,-0.53%)等少數商業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也鮮有涉及。
其次,CDM項目開發時間長、風險因素多。與一般的投資項目相比,CDM項目需要經歷較為複雜的審批程式,這導致CDM項目開發周期比較長,並帶來額外的交易成本。此外,開發CDM項目涉及風險因素較多。政策風險來自於國際減排政策的變化,如2012年後中國是否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決定了2012年後契約的有效性;項目風險主要是工程建設風險,如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投產,資源能否按預期產生等。在項目運行階段,還存在監測或核實風險,項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確定性,也會影響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支持。
再次,中介市場發育不完全。據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的統計顯示,目前中國提供的二氧化碳減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成光說:“這就意味著,未來的幾年,中國需要相當數量的像北京中碳技術有限公司這樣的中介機構,但目前來看,這樣的機構總體來說數量太少,而且大都處於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CDM項目。而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
另外,也缺乏專業的技術諮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曾經參與中國多家企業第三方認證工作的張建麗介紹,CDM機制項目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式也比較複雜,銷售契約涉及境外客戶,契約期限很長,因此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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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權交易
從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京都議定書》以法規的形式限制了各國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而從經濟角度出發,它更是催生出一個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主的碳交易市場,市場參與者從最初的國家、公共企業向私人企業以及金融機構拓展,呈現出一派繁榮的景象。
在這個目前規模超過600億美元的碳市場中,交易主要通過各種交易所發放排放(減排)配額,或以清潔發展項目為標的的買賣進行。已經運行了3年之久的歐洲氣候交易所、歐洲能源交易所,服務內容就是在歐盟實行的“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機制下,向每個成員國分發其每年預定的二氧化碳的可能排放量,每個成員國再向各企業分發“歐盟排碳配額”(每個配額等於1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如果企業在期限內沒有使用完其配額,則可以通過碳交易所“出售”;反之,就必須從沒有用完配額的企業手中購買。而2008年2月18日正式運營的、由紐約—泛歐交易所與法國國有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局共同建立全球交易平台,服務內容則以聯合國分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現貨期貨交易為主。以清潔發展項目為標的的買賣大都在亞洲的碳交易所進行。
如果說《京都議定書》給二氧化碳標上了價,那么歐洲氣候交易所於2005年4月推出的期貨、期權交易,則使二氧化碳排放權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樣可自由流通,豐富了碳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種。正是看中了碳市場的商業機會,除了上萬家企業投身其中外,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在碳市場中也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從最初擔當碳交易中介賺取略高於1%的手續費,到直接投資CDM項目,再到今天成立各類專門的“碳銀行”部門進行氣體排放管理,這些“金融家”的參與使得碳市場的容量擴大,流動性加強,市場也愈發透明,形式也更加多樣化。
如在清潔發展機制下,許多金融機構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在成本較低的開發中國家開發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等減排項目。這種“雙贏”甚至“三贏”的合作方式受到了各方的認可。聯合國環境署的統計顯示,自CDM實施之日起,每月由其所產生的核證減排量持續攀升。

產業競爭

全球性履約碳市場(《京都議定書》下的碳市場)是整個國際碳市場的基礎,美國是其中最不確定性因素。但是美國人在氣候變化方面的野心是明顯的,他們把氣候變化作為重塑美國霸主地位的重要手段。以CDM機制為核心的全球性履約碳市場將在後京都時代發生演化和改進,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向行業減排和規劃類減排等效率更高的機制發展;二是在適用行業和領域有所調整和變化,以更加適合市場的需求。全球性碳市場的存在最大的意義是建立起碳市場的信用基礎。
區域性碳市場是國際碳市場的另一個重要角色。未來將形成以歐洲和北美兩個市場為核心的區域性交易體系。兩大市場的交易量將占碳市場的大部分,並在世界其他地區展開激烈的競爭。競爭的核心將是碳定價權的爭奪,具體表現在碳交易所的謀劃布局,標準競爭,以及碳衍生商品的創新。事實上,從理論上來講區域性交易體系更加穩定和成熟,理所應當承擔起整個碳市場的發展重任。
另外一個重要的領域將是自願減排市場。自願減排市場這幾年發展很快,但交易額還比較小,目前處於標準競爭的階段。一旦某一標準在市場上明顯勝出,那么自願減排市場的表現可能會讓很多人大跌眼鏡。它的創造性會超過強制減排市場。自願減排市場的運行機制與強制市場是截然不同的,這會帶來與目前CDM完全不同的機會和商業模式。
雖然中國作為開發中國家,沒有被《議定書》納入強制減排計畫中,但中國卻一直通過清潔發展機制參與碳交易市場的活動。近兩年來中國在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及核證減排量供應量方面已領先全球。2007年中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的成交量已占世界總成交量得73%,2008年更是驚人占到84%。顯然,中國的實體經濟企業為碳市場創造了眾多減排額,但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是中國處在整個碳交易產業鏈的最底端。於是,中國創造的核證減排量被已開發國家以低廉的價格購買後,通過他們的金融機構的包裝、開發成為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衍生產品及擔保產品進行交易。不僅如此,他們還正在全力吸引中國的金融機構參與到他們所建立的碳金融市場中,進而賺取中國資本的利潤。這就像中國為已開發國家提供眾多原材料與初級產品,已開發國家再出售給中國高端產品,賺取 “剪刀差”利潤。

強制自願

從碳市場建立的法律基礎上看,碳交易市場可分為強制交易市場和自願交易市場。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政府法律明確規定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並據此確定納入減排規劃中各企業的具體排放量,為了避免超額排放帶來的經濟處罰,那些排放配額不足的企業就需要向那些擁有多餘配額的企業購買排放權,這種為了達到法律強制減排要求而產生的市場就稱為強制交易市場。而基於社會責任、品牌建設、對未來環保政策變動等考慮,一些企業通過內部協定,相互約定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通過配額交易調節餘缺,以達到協定要求,在這種交易基礎上建立的碳市場就是自願碳交易市場。
強制減排市場主要的障礙在於各方利益的平衡,自願市場的主要障礙在於市場供求關係的充分發掘。兩者的驅動力是完全不同的,構建一個強制減排市場所需要的成本要遠遠高於自願減排市場。這個特性決定了兩個市場的定位和發展方式有著根本的差別。
從市場的角度來看,由於較高的運作成本,強制市場更適合風險小、額外性強、減排量大的項目,而自願市場更適合風險大、額外性較低,減排量小的項目。這有點類似於主機板和創業板的關係。目前兩個板塊從機制上是完全隔離的,但自願減排市場發展很快,已經在建立自身的風險管理系統。對項目的風險控制是自願市場的軟肋,但這塊市場是以CDM方法學為基礎的,如果未來能夠建立起有效的風險評估和控制體系,那么有理由相信自願減排市場中質量較高的減排量,可以進入強制市場流通,這個突破口可能會從區域交易系統開始。

低碳經濟

低碳經濟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經濟模式,是人類社會繼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後的又一次重大進步。其實質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開發清潔能源技術,最佳化產業結構,根本上改變人類生存發展的觀念。
“低碳經濟”最早見諸於政府檔案是在2003年的英國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之後得到了聯合國的大力支持。2007年7月,美國參議院提出了《低碳經濟法案》,表明低碳經濟的發展道路將成為美國未來的重要戰略選擇。歐巴馬上台之後把清潔能源經濟列為振興美國經濟,提升美國領導地位的重要手段。2009年6月,美國眾議院通過了《2009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該法案的核心有兩個:一是大力發展清潔能源技術,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二是建立起溫室氣體排放貿易系統,發展出新型的碳金融市場,這一市場的規模可與石油期貨市場相媲美。
碳交易是利用市場機制引領低碳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經濟最終要通過實體經濟的技術革新和最佳化轉型來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水平。但歷史經驗已經表明,如果沒有市場機制的引入,僅僅通過企業和個人的自願或強制行為是無法達到減排目標的。碳市場從資本的層面入手,通過劃分環境容量,對溫室氣體排放權進行定義,延伸出碳資產這一新型的資本類型。碳交易把原本一直游離在資產負債表外的氣候變化因素納入了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改變了企業的收支結構。而碳交易市場的存在則為碳資產的定價和流通創造了條件。本質上,碳交易是一種金融活動。碳交易將金融資本和實體經濟聯通起來,通過金融資本的力量引導實體經濟的發展。這是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有機結合,代表了未來世界經濟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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