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減排量交易

碳減排量交易

碳減排量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減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採用的市場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碳減排量交易
  • 目的:全球溫室氣體減排
  • 管理單位: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 協定:京都議定書
歷史發展,產生根源,法律依據,兩種型態,主要碳市場,各國發展,中國發展,

歷史發展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通過艱難談判,於1992年5月9日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簡稱《公約》)。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通過了《公約》的第一個附加協定,即《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議定書》)把市場機制作為解決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路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碳交易。
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契約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於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的目標。
在6種被要求排減的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CO2)為最大宗,所以這種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計算單位,所以通稱為“碳交易”。其交易市場稱為碳市場(Carbon Market)。
在碳市場的構成要素中,規則是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的規則具有強制性,如《議定書》便是碳市場的最重要強制性規則之一,《議定書》規定了《公約》附屬檔案一國家(已開發國家經濟轉型國家)的量化減排指標;即在2008~2012年間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減5.2%。
其他規則從《議定書》中衍生,如《議定書》規定歐盟的集體減排目標為到2012年,比1990 年排放水平降低8%,歐盟從中再分配給各成員國,並於2005年設立了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確立交易規則。當然也有的規則是自願性的,沒有國際、國家政策或法律強制約束,由區域、企業或個人自願發起,以履行環保責任。
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後,全球碳交易市場出現了爆炸式的增長。2007年碳交易量從2006年的16億噸躍升到27億噸,上升68.75%。成交額的增長更為迅速。
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價值達400億歐元,比2006年的220億歐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場總值甚至就與2007年全年持平。
經過多年的發展,碳交易市場漸趨成熟,參與國地理範圍不斷擴展、市場結構向多層次深化和財務複雜度也不可同日而語。據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預測,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間,市場規模每年可達600億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容量為15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如果把眼光放得更遠一些,2012年後的國際碳交易體系也值得期待。碳交易成為世界最大宗商品勢不可擋,而碳交易標的的標價貨幣綁定權以及由此衍生出來的貨幣職能將對打破單邊美元霸權促使國際貨幣格局多元化產生影響。

產生根源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碳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即以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需要治理,而治理溫室氣體則會給企業造成成本差異;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換可看作是一種權利(產權)交換,那么溫室氣體排放權也可進行交換;由此,藉助碳權交易便成為市場經濟框架下解決污染問題最有效率方式。這樣,碳交易把氣候變化這一科學問題、減少碳排放這一技術問題與可持續發展這個經濟問題緊密地結合起來,以市場機制來解決這個科學、技術、經濟綜合問題。需要指出,碳交易本質上是一種金融活動,但與一般的金融活動相比,它更緊密地連線了金融資本與基於綠色技術的實體經濟:一方面金融資本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創造碳資產的項目與企業;另一方面來自不同項目和企業產生的減排量進入碳金融市場進行交易,被開發成標準的金融工具。
在環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們人為規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內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行為要受到限制,由此導致碳的排放權和減排量額度(信用)開始稀缺,並成為一種有價產品,稱為碳資產碳資產的推動者,是《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的100個成員國及《京都議定書》簽署國。這種逐漸稀缺的資產在《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前提下,出現了流動的可能。由於已開發國家有減排責任,而開發中國家沒有,因此產生了碳資產在世界各國的分布不同。另一方面,減排的實質是能源問題,已開發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最佳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採用,因此本國進一步減排的成本極高,難度較大。而開發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致了同一減排單位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價差。已開發國家需求很大,發展國家供應能力也很大,國際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

法律依據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又稱為“地球高峰會”)上,155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此系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根本母法。
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屆締約國會議,通過具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用10款文字“確定一種清潔發展機制”。
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屆締約國會議,通過落實《京都議定書》機制的一系列決定檔案,稱為“馬拉喀什檔案”,包括:
第15/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制的原則、性質和範圍”。
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式”。
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據以上的法律檔案進行。
碳交易的三種機制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範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屬檔案一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附屬檔案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 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屬檔案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並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屬檔案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清潔發展機制詳細規定於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式”。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範的“聯合履行”,系附屬檔案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範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屬檔案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 Registry)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單位”(Removal 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於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兩種型態

根據碳交易的三種機制,碳交易被區分為兩種型態:
配額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如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議定書》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通常是現貨交易。
項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排放減量權證”、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排放減量單位”,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畫產生的減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

主要碳市場

到2009年3月,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個:
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託(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於美國及澳大利亞均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所以只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美澳的兩個交易所只有象徵性意義。

各國發展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議定書規定可以採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買家在“限量與貿易”體制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買主向可減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購買減排額。
清潔發展機制雙贏機制的出現,在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間開啟了一個巨大的碳交易市場。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網站公布的數據,截至2007年6月11日,全球共有696個CDM項目成功獲得在UNFCCC執行理事會(EB)註冊,預期可產生的年均減排量可達到1.5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印度、巴西、中國和墨西哥是全球CDM項目註冊數目最多的4個國家,占據了全球CDM項目總數的75%。從項目的年均減排量來看,中國每年可以產生6477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占全球總額的44%。
到2008年,活躍在CDM交易市場的買家主要來自歐洲和日本、加拿大。根據2006年的統計數據,在CDM交易市場的買家類型分布中,基金占34%、私營企業占58%、政府占8%。市場上最活躍的買家來自英國,他們大部分屬於私營的金融機構;其次是義大利,主要是義大利電力公司。
日本和歐美等已開發國家及地區已通過碳交易取得了顯著的環境和經濟效益。如英國通過“以激勵機制促進低碳發展”的氣候政策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德國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做到了經濟與環境雙贏;美國堪薩斯州農民通過農田碳交易,獲得了新的農業收入來源;日本則把碳排放權交易看作是“21世紀第一個巨大商機”,通過在世界各地大量購買和銷售碳排放權,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收入。此外,印度、泰國等開發中國家和地區也看到了全球變暖帶來的商機,陸續進入全球碳交易市場“淘金”。

中國發展

中國是全球第二大溫室氣體排放國,雖然沒有減排約束,但中國被許多國家看作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的統計顯示,截止到2008年,中國提供的二氧化碳減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在中國,越來越多的企業正在積極參與碳交易。2005年10月,中國最大的氟利昂製造公司山東省東嶽化工集團與日本最大的鋼鐵公司新日鐵和三菱商事合作,展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業務。估計到2012年年底,這兩家公司將獲得55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此項目涉及溫室氣體排放權的規模每年將達到1000萬噸,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項目。
2005年12月19日,江蘇梅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常熟三愛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與世界銀行傘型碳基金簽訂了總額達7.75億歐元(折合9.3億美元)的碳減排購買協定。這筆創紀錄的溫室氣體排放交易,能幫助這兩家中國企業在未來七年中每年減少19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
自2006年10月19日起,一場“碳風暴”在北京、成都、重慶等地颳起。掀起這場“碳風暴”的是由l5家英國碳基金公司和服務機構組成的、有史以來最大的求購二氧化碳排放權的英國氣候經濟代表團。這些手握數十億美元採購二氧化碳減排權的國際買家,所到之處均引起了眾多中國工業企業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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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市場的三角格局與產業競爭 全球性履約碳市場(《京都議定書》下的碳市場)是整個國際碳市場的基礎,美國是其中最不確定性因素。但在美國人在氣候變化方面的野心是明顯的,他們把氣候變化作為重塑美國霸主地位的重要手段。以CDM機制為核心的全球性履約碳市場將在後京都時代發生演化和改進,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向行業減排和規劃類減排等效率更高的機制發展;二是在適用行業和領域有所調整和變化,以更加適合市場的需求。全球性碳市場的存在最大的意義是建立起碳市場的信用基礎。
區域性碳市場是國際碳市場的另一個重要角色。未來將形成以歐洲和北美兩個市場為核心的區域性交易體系。兩大市場的交易量將占碳市場的大部分,並在世界其他地區展開激烈的競爭。競爭的核心將是碳定價權的爭奪,具體表現在碳交易所的謀劃布局,標準競爭,以及碳衍生商品的創新。事實上,從理論上來講區域性交易體系更加穩定和成熟,理所應當承擔起整個碳市場的發展重任。
另外一個重要的領域將是自願減排市場。自願減排市場這幾年發展很快,但交易額還比較小,目前處於標準競爭的階段。一旦某一標準在市場上明顯勝出,那么自願減排市場的表現可能會讓很多人大跌眼鏡。它的創造性會超過強制減排市場。自願減排市場的運行機制與強制市場是截然不同的,這會帶來與目前CDM完全不同的機會和商業模式。
雖然中國作為開發中國家,沒有被《議定書》納入強制減排計畫中,但中國卻一直通過清潔發展機制參與碳交易市場的活動。近兩年來中國在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及核證減排量供應量方面已領先全球。2007年中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的成交量已占世界總成交量得73%,2008年更是驚人占到84%。顯然,中國的實體經濟企業為碳市場創造了眾多減排額,但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是中國處在整個碳交易產業鏈的最底端。於是,中國創造的核證減排量被已開發國家以低廉的價格購買後,通過他們的金融機構的包裝、開發成為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衍生產品擔保產品進行交易。不僅如此,他們還正在全力吸引中國的金融機構參與到他們所建立的碳金融市場中,進而賺取中國資本利潤。這就像中國為已開發國家提供眾多原材料與初級產品,已開發國家再出售給中國高端產品,賺取 “剪刀差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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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減排市場與自願減排市場的關係 強制減排市場主要的障礙在於各方利益的平衡,自願市場的主要障礙在於市場供求關係的充分發掘。兩者的驅動力是完全不同的,構建一個強制減排市場所需要的成本要遠遠高於自願減排市場。這個特性決定了兩個市場的定位和發展方式有著根本的差別。
從市場的角度來看,由於較高的運作成本,強制市場更適合風險小、額外性強、減排量大的項目,而自願市場更適合風險大、額外性較低,減排量小的項目。這有點類似於主機板和創業板的關係。目前兩個板塊從機制上是完全隔離的,但自願減排市場發展很快,已經在建立自身的風險管理系統。對項目風險控制是自願市場的軟肋,但這塊市場是以CDM方法學為基礎的,如果未來能夠建立起有效的風險評估和控制體系,那么有理由相信自願減排市場中質量較高的減排量,可以進入強制市場流通,這個突破口可能會從區域交易系統開始。 碳交易與低碳經濟的關係
低碳經濟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經濟模式,是人類社會繼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後的又一次重大進步。其實質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開發清潔能源技術,最佳化產業結構,根本上改變人類生存發展的觀念。
低碳經濟”最早見諸於政府檔案是在2003年的英國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之後得到了聯合國的大力支持。2007年7月,美國參議院提出了《低碳經濟法案》,表明低碳經濟的發展道路將成為美國未來的重要戰略選擇。歐巴馬上台之後把清潔能源經濟列為振興美國經濟,提升美國領導地位的重要手段。2009年6月,美國眾議院通過了《2009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該法案的核心有兩個:一是大力發展清潔能源技術,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二是建立起溫室氣體排放貿易系統,發展出新型的碳金融市場,這一市場的規模可與石油期貨市場相媲美。
碳交易是利用市場機制引領低碳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經濟最終要通過實體經濟的技術革新和最佳化轉型來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水平。但歷史經驗已經表明,如果沒有市場機制的引入,僅僅通過企業和個人的自願或強制行為是無法達到減排目標的。碳市場從資本的層面入手,通過劃分環境容量,對溫室氣體排放權進行定義,延伸出碳資產這一新型的資本類型。碳交易把原本一直游離在資產負債表外的氣候變化因素納入了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改變了企業的收支結構。而碳交易市場的存在則為碳資產的定價和流通創造了條件。本質上,碳交易是一種金融活動,但與一般的金融活動相比,它更緊密地連線了金融資本與基於綠色技術的實體經濟:一方面金融資本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創造碳資產的項目與企業;另一方面來自不同項目和企業產生的減排量進入碳金融市場進行交易,被開發成標準的金融工具。碳交易將金融資本和實體經濟聯通起來,通過金融資本的力量引導實體經濟的發展。這是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有機結合,代表了未來世界經濟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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