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基金

碳基金

京都議定書》規定工業化國家在2008-2012年間必須減少相當於1990年排放水平5.2%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京都議定書》還規定至2012年減少至少50億噸的二氧化碳(CO2)排放。其中至少25億噸的CO2排放目標必須來自於減排權交易,其中蘊含著巨大的商業機會。在此背景下,不少已開發國家通過建立各種碳基金來支持節能減排項目的開展。已開發國家強調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合作應該完全基於市場機制,但由於CDM的項目運作過程和項目所產生的交易品——“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與現有的國際貿易規則有很大的不同,完全基於市場機制和成本競爭將不利於保障開發中國家參與方的利益,因此開發中國家的政府有必要採用經濟手段對本國境內實施的CDM項目進行一定的控制和干預。從實施效果來看,在建立碳基金的國家裡,碳基金對這些國家實現京都議定書的目標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促進作用,對開發中國家有一定的借鑑意義。以下對國外碳基金設立、管理等內容作簡單介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碳基金
  • 外文名:Carbon Funds(CF)
  • 法規:《京都議定書》
  • 碳基金:採購機構約有50家
管理方式,設立目標,資金來源,籌資規模,運營期限,運行模式,展望,

管理方式

目前國際上購買CERs的碳基金和採購機構約有50家,主要有以下幾種設立和管理方式:
1、全部由政府設立和政府管理。如芬蘭政府外交部於2000年設立聯合履約(JI)/CDM試驗計畫,在薩爾瓦多、尼加拉瓜、泰國和越南確定了潛在項目。2003年1月開始向上述各國發出邀請,購買小型CDM項目產生的CERs。奧地利政府創立的奧地利地區信貸公共諮詢公司(KPC)為奧地利農業部,林業部,環境部及水利部實施奧地利JI/CDM項目,目前已在印度、匈牙利和保加利亞完成了數項CDM項目。
2、由國際組織和政府合作創立,由國際組織管理。這部分CDM項目主要由世界銀行與各國政府之間的合作促成。世界銀行的雛形碳基金(PCF)是世界上創立最早的碳基金,政府方面有加拿大,芬蘭,挪威,瑞典,荷蘭和日本國際合作銀行參與,另外還有17家私營公司也參與了碳基金的組成。PCF的日常工作主要由世界銀行管理,與此相同的碳基金還有義大利碳基金、荷蘭碳基金、丹麥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等。
3、由政府設立採用企業模式運作。這種類型的主要代表是英國碳基金和日本碳基金。英國碳基金是一個由政府投資、按企業模式運作的獨立公司,成立於2001年。政府並不干預碳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業務,碳基金的經費開支、投資、碳基金人員的工資獎金等由董事會決定,政府不干預。
4、由政府與企業合作建立採用商業化管理。這種類型的代表為德國和日本的碳基金。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碳基金由德國政府、德國復興信貸銀行共同設立,由德國復興信貸銀行負責日常管理。日本碳基金主要由31家私人企業和兩家政策性貸款機構組成。政策性貸款機構日本國際協力銀行(JBIC)和日本政策投資銀行(DBJ)代表日本政府進行投資與管理。
5、由企業出資並採取企業方式管理。這些碳基金規模不大,主要從事CERs的中間交易。

設立目標

根據碳基金的設立方式不同,碳基金想要達成的目標也有所不同。由政府設立的碳基金不管其運營方式、目標基本相同。主要是希望通過CDM項目購買的方式,縮小本國《京都議定書》的目標與國內潛在減排量之間的差距。同時這些碳基金還要幫助企業和公共部門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提高能源效率和加強碳管理,並且投資低碳技術的研發。而由世界銀行參與設立和管理的碳基金都打有世行政策的烙印。這些碳基金不僅要完成本國的目標,還要與世界銀行合作完成其戰略目標。要求促進高質量的減排,為可持續發展和降低《京都議定書》造成的成本做出貢獻。促進知識的傳遞,為參與者提供乾中學的機會,使參與者學習到CDM和JI框架下學習發展所需的政策、規定和商業運行方式。促進國有與私營合作的模式,詮釋世界銀行的國有與私營合作模式是如何通過市場機制使資源配置更有效率。還要確保碳基金參與者與宗主國之間由於減排項目帶來的其他收益、利益分享均衡。由企業出資的碳基金則主要為了從購買CDM項目並轉賣中獲取利潤。

資金來源

碳基金的融資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政府全部承擔所有出資。這種方式主要為由政府出資並管理的碳基金選擇。如芬蘭、奧地利碳基金等。2、由政府和企業按比例共同出資。這是最常用的一種方式。世界銀行參與建立的碳基金都採用這種方式,另外德國KFW和日本碳基金也採用這個方式。這種方式比較靈活,籌資速度快,籌資量大。可以由政府先認購碳基金一定數目的份額,其餘份額由相關企業自由認購。3、由政府通過徵稅的方式出資。主要是英國採用這樣的方式,這種方式好處是收入穩定,而且通過徵收能源使用稅也可以採用價格槓桿限制對能源的過分使用,促進節能減排。4、企業自行募集的方式,主要為企業出資的碳基金所採用。

籌資規模

一般由政府出資設立的碳基金規模都在千萬美元以上,根據各國減排任務的不同有所不同。其中最少的是芬蘭碳基金為1000萬歐元。最多的為世行創立的PCF總金額達到1.8億美元。其餘奧地利政府為7200萬歐元,加拿大政府設立的生物碳基金為3000-5000萬美元,丹麥碳基金為1.2億歐元,德國碳基金為2500-5000歐元。日本碳基金為5480萬歐元。英國則每年撥付約6600萬英鎊的氣候變化稅撥付給碳基金管理使用。

運營期限

由於《京都議定書》並沒有對2012年以後各國的義務進行規定,目前國際碳交易在2012年之後走勢尚不明朗。碳基金的運營期限主要與其所擔負的任務有關。所以部分設立目標單一,只為了完成《京都議定書》減排量目標的碳基金,包括世界銀行的部分碳基金預計會在2012年左右關閉。但像英國碳基金這樣的帶有促進節能減排、提高能效並促進節能技術的開發等任務的碳基金,會持續運營下去。
從國外碳基金運營管理情況來看,由政府設立企業化運作、吸收專業人士參與的管理模式,既能利用政府部門背景準確把握和執行巨觀政策,又可發揮專業人士的專業技能和管理特長,保證政府對基金運營的效率性和監督性。作為政府性應對氣候變化的專門基金,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正是採用了這種模式,基金的管理成員分別來自政府、企業、學術界等不同領域,在治理結構和監管體系的建立過程中,很好地借鑑了國外碳基金的管理理念和監督機制。國外碳基金總體資金規模都很大,各國在基金籌集規模方面的經驗表明,資金規模的確定主要是考慮如何滿足基金設立目標的需求。因此,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肩負著支持和促進應對氣候變化事業的重要使命,其具體籌集渠道和規模應按“十一五”發展規劃而定,兼顧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的實際需求。

運行模式

以世界銀行碳基金為例。世界銀行扮演的是一個中介服務的角色(見圖1),世界銀行利用其自身影響力,吸引了相當數量的資金和項目,並作為委託方,成功地連線了買方和賣方。這是一種以較低的成本實現減排目標的途徑。基於溫室氣體在大氣中不斷增加的科學事實,逐漸形成的全球碳市場,使在全球任何一個地方減少碳排放的行為都是可能的並且效果相同。於是通過國際碳基金的運作,達到了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雙贏,也實現了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的雙贏。
為積極推進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促進中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2007年3月,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CDMF)開始正式運營。該基金是根據中國政府制定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管理辦法》的規
定,由清潔發展機制減排項目收益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贈款、個人贈款、國務院批准的其它收入組成。該基金由設在財政部的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科技部、外交部等部委組成的“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基金支持項目,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活動提供持續和穩定的資金支持。

展望

從眾多國家碳基金的使用效果來看,碳基金可以對節能減排和清潔能源的發展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國際實踐經驗已證實了政府性碳基金的有效性和影響力,我國可學習和借鑑其經驗,建設好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為實現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目標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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