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與試驗發展(R&D)投入統計規範

《研究與試驗發展(R&D)投入統計規範》是為規範研究與試驗發展投入統計數據的生產與使用,準確反映我國R&D的投入水平,進一步提升相關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由國家統計局於2019年4月19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研究與試驗發展(R&D)投入統計規範
  • 印發機關:國家統計局
  • 印發日期:2019年4月19日
  • 實施日期:2019年4月19日
  • 發文字號:國統字〔2019〕47號
印發信息,規範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研究與試驗發展(R&D)投入統計規範(試行)》的通知
國統字〔2019〕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為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進一步規範研究與試驗發展(R&D)投入統計工作,提高科技統計工作效率和數據質量,實現與國際統計標準接軌,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國家統計局制定了《研究與試驗發展(R&D)投入統計規範(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研究與試驗發展(R&D)投入統計規範(試行)
國家統計局
2019年4月19日

規範全文

研究與試驗發展(R&D)投入統計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研究與試驗發展(以下簡稱R&D)投入統計數據的生產與使用,準確反映我國R&D的投入水平,進一步提升相關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以下簡稱“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統計規範。
第二條 R&D投入統計的基本任務,是通過統計調查收集全社會範圍內從事R&D活動的人員和經費等方面的數據,以反映全社會R&D投入的資源總量及其分布情況。
第三條 R&D投入統計範圍為R&D活動相對密集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行業門類。
第四條 R&D投入統計調查分別由統計、科技、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統計部門負責報表制度的統一管理、全國和各地區數據的綜合匯總及對外發布。
第五條 本規範的基本定義及原則,參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弗拉斯卡蒂手冊》(Frascati Manual)的相關標準,並結合我國R&D統計的實際情況,所包含的R&D投入指標可以進行國際比較。
第六條 R&D投入統計是政府統計的組成部分。本規範有關R&D投入統計的相關概念、定義、原則和方法,與我國國民經濟核算和相關政府統計制度保持銜接,對有關部門R&D投入統計具有指導作用。
第二章 R&D活動的統計界定
第七條 研究與試驗發展的英文全稱為“Research and Experimental Development”,英文縮寫為“R&D”,中文簡稱為“研發”。
第八條 R&D指為增加知識存量(也包括有關人類、文化和社會的知識)以及設計已有知識的新套用而進行的創造性、系統性工作,包括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種類型。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統稱為科學研究。R&D活動應當滿足五個條件:新穎性、創造性、不確定性、系統性、可轉移性(可複製性)。
第九條 基礎研究是一種不預設任何特定套用或使用目的的實驗性或理論性工作,其主要目的是為獲得(已發生)現象和可觀察事實的基本原理、規律和新知識。基礎研究的成果通常表現為提出一般原理、理論或規律,並以論文、著作、研究報告等形式為主。基礎研究包括純基礎研究和定向基礎研究。
純基礎研究是不追求經濟或社會效益,也不謀求成果套用,只是為增加新知識而開展的基礎研究。
定向基礎研究是為當前已知的或未來可預料問題的識別和解決而提供某方面基礎知識的基礎研究。
第十條 套用研究是為獲取新知識,達到某一特定的實際目的或目標而開展的初始性研究。套用研究是為了確定基礎研究成果的可能用途,或確定實現特定和預定目標的新方法。其研究成果以論文、著作、研究報告、原理性模型或發明專利等形式為主。
第十一條 試驗發展是利用從科學研究、實際經驗中獲取的知識和研究過程中產生的其他知識,開發新的產品、工藝或改進現有產品、工藝而進行的系統性研究。其研究成果以專利、專有技術,以及具有新穎性的產品原型、原始樣機及裝置等形式為主。
第十二條 R&D項目(或課題)是進行R&D活動的基本組織形式,通常由R&D活動執行單位依據項目立項書或契約書等形式明確項目任務、目標、人員和經費等。
第十三條 R&D活動的統計特徵包括投入和產出兩個維度。R&D投入是指為進行R&D活動所投入的人力和經費。R&D產出包括的範圍比較寬泛,表現為R&D活動所帶來的新知識、新套用以及所引起的社會經濟效應。本規範僅對R&D投入統計進行規定。
第三章 R&D投入統計的基本原則
第十四條 法人單位在地統計原則。法人單位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一是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二是獨立擁有和使用(或受權使用)資產,承擔負債,有權與其他單位簽定契約;三是會計上獨立核算,能夠編制資產負債表。法人單位應按照社會經濟活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在地原則進行統計。
第十五條 條塊結合原則。R&D投入統計由統計、科技、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採取分級負責的方式分別組織實施,各級統計部門負責轄區內R&D投入情況的綜合匯總。
第十六條 依託科技統計原則。R&D活動是科技活動的核心部分,科技、教育部門的R&D投入統計依託科技投入統計並在各有關部門科技統計框架內進行。科技活動內容見附屬檔案1。
第十七條 多種調查方式相結合原則。R&D投入統計以提供年度數據為主,調查方式以年度重點調查和全面調查為主。
第四章 R&D投入統計的基本指標
第十八條 R&D投入統計包括人員統計和經費統計兩部分,具體體現為R&D人員和R&D經費支出。
第十九條 R&D人員是指報告期R&D活動單位中從事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試驗發展活動的人員。包括:(1)直接參加上述三類R&D活動的人員;(2)與上述三類R&D活動相關的管理人員和直接服務人員,即直接為R&D活動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維護等服務的人員。不包括為R&D活動提供間接服務的人員,如餐飲服務、安保人員等。
第二十條 R&D人員按工作性質劃分為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從事新知識、新產品、新工藝、新方法、新系統的構想或創造的專業人員及R&D項目(課題)主要負責人員和R&D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研究人員一般應具備中級及以上職稱或博士學歷。從事R&D活動的博士研究生應被視作研究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從事R&D活動的技術工作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加R&D活動或直接協助R&D活動的技工、文秘和辦事人員等。
第二十一條 R&D人員按自身性質進行分類統計。按性別劃分為男性和女性;按職稱劃分為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初級及其他人員;按學歷(學位)劃分為博士畢業、碩士畢業、大學本科及其他人員。
第二十二條 R&D人員統計包括R&D人員數和R&D人員折合全時當量兩個具體指標。R&D人員折合全時當量是指報告期R&D人員按實際從事R&D活動時間計算的工作量,以“人年”為計量單位。
第二十三條 R&D人員按工作時間劃分為全時人員和非全時人員。全時人員是指報告期從事R&D活動的實際工作時間占制度工作時間90%及以上的人員,其全時當量計為1人年;非全時人員是指報告期從事R&D活動的實際工作時間占制度工作時間10%(含)-90%(不含)的人員,其全時當量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為0.1-0.9人年;從事R&D活動的實際工作時間占制度工作時間不足10%的人員,不計入R&D人員,也不計算全時當量。
第二十四條 R&D經費支出是指報告期為實施R&D活動而實際發生的全部經費支出。不論經費來源渠道、經費預算所屬時期、項目實施周期,也不論經費支出是否構成對應當期收益的成本,只要報告期發生的經費支出均應統計。其中,與R&D活動相關的固定資產,僅統計當期為固定資產建造和購置花費的實際支出,不統計已有固定資產在當期的折舊。R&D經費支出以當年價格進行統計。
第二十五條 R&D經費支出按經費使用主體分為內部支出和外部支出。內部支出是指報告期調查單位內部為實施R&D活動而實際發生的全部經費,外部支出是指報告期調查單位委託其他單位或與其他單位合作開展R&D活動而轉撥給其他單位的全部經費。為避免重複計算,全社會R&D經費為調查單位R&D經費內部支出的合計。
第二十六條 R&D經費內部支出按支出性質分為日常性支出和資產性支出。
第二十七條 日常性支出又稱經常性支出,是指報告期調查單位為實施R&D活動發生的、可在當期直接作為費用計入成本的支出,包括人員勞務費和其他日常性支出。
人員勞務費是指報告期調查單位為實施R&D活動以貨幣或實物形式直接或間接支付給R&D人員的勞動報酬及各種費用,包括工資、獎金以及所有相關費用和福利。非全時人員勞務費應按其從事R&D活動實際工作時間進行折算。
其他日常性支出是指報告期調查單位為實施R&D活動而購置的原材料、燃料、動力、工器具等低值易耗品,以及各種相關直接或間接的管理和服務等支出。為R&D活動提供間接服務的人員費用包括在內。
第二十八條 資產性支出又稱投資性支出,是指報告期調查單位為實施R&D活動而進行固定資產建造、購置、改擴建以及大修理等的支出,包括土地與建築物支出、儀器與設備支出、資本化的計算機軟體支出、專利和專有技術支出等。對於R&D活動與非R&D活動(生產活動、教學活動等)共用的建築物、儀器與設備等,應按使用面積、時間等進行合理分攤。
土地與建築物支出是指報告期調查單位為實施R&D活動而購置土地(例如測試場地、實驗室和中試工廠用地)、建造或購買建築物而發生的支出,包括大規模擴建、改建和大修理髮生的支出。
儀器與設備支出是指報告期調查單位為實施R&D活動而購置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儀器和設備的支出,包括嵌入軟體的支出。
資本化的計算機軟體支出是指報告期調查單位為實施R&D活動而購置的使用時間超過一年的計算機軟體支出。
專利和專有技術支出是指報告期調查單位為實施R&D活動而購置專利和專有技術的支出。
第二十九條 R&D經費內部支出按資金來源劃分為政府資金、企業資金、境外資金和其他資金。
政府資金是指R&D經費內部支出中來自於各級政府財政的各類資金,包括財政科學技術支出和財政其他功能支出的資金用於R&D活動的實際支出。
企業資金是指R&D經費內部支出中來自於企業的各類資金。對企業而言,企業資金指企業自有資金、接受其他企業委託開展R&D活動而獲得的資金,以及從金融機構貸款獲得的開展R&D活動的資金;對科研院所、高校等事業單位而言,企業資金是指因接受從企業委託開展R&D活動而獲得的各類資金。
境外資金是指R&D經費內部支出中來自境外(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企業、研究機構、大學、國際組織、民間組織、金融機構及外國政府的資金。
其他資金是指R&D經費內部支出中從上述渠道以外獲得的用於R&D活動的資金,包括來自民間非營利機構的資助和個人捐贈等。
第三十條 R&D投入指標的統計方式有兩種:(1)由統計調查單位直接填報;(2)基於科技投入統計指標,按R&D活動占科技活動的比例進行推算。
第五章 R&D投入統計的主要分類
第三十一條 R&D投入統計分類包括:(1)基於R&D活動單位的分類;(2)基於R&D活動的分類。
第三十二條 基於R&D活動單位的分類包括:(1)按執行部門分類;(2)按行政區劃分類;(3)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4)按隸屬關係分類。具體分類目錄見附屬檔案2。
第三十三條 基於R&D活動的分類包括:(1)按R&D活動類型分類;(2)按社會經濟目標分類;(3)按學科分類。分類目錄見附屬檔案2。
第六章 R&D投入統計的職責分工
第三十四條 R&D投入統計工作由國家統計局、科學技術部、教育部、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等部門分工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具體分工如下:
科學技術部負責組織實施非國防科技工業系統政府屬獨立法人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機構、科技信息與文獻機構等單位及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其他非企業法人單位的R&D活動情況調查。
教育部負責組織實施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附屬醫院的R&D活動情況調查。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負責組織實施國防科技工業系統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機構及科技信息與文獻機構的R&D活動情況調查。
國家統計局負責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行業門類企事業法人單位及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企業法人單位的R&D活動情況調查。
第三十六條 國家統計局作為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負責管理和協調各有關部門的R&D投入統計工作,組織各有關部門研究相關方法制度,制訂《科技綜合統計報表制度》和相關調查方案,綜合匯總並發布全社會R&D投入統計數據。
第三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根據《科技綜合統計報表制度》和相關調查方案要求,制定本部門制度,經報國家統計局審批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須在規定日期內按《科技綜合統計報表制度》要求向國家統計局報送有關數據。
第七章 R&D投入統計的工作流程與數據質量控制
第三十九條 R&D投入統計的工作流程包括統計設計、業務培訓、數據採集、數據審核匯總、數據質量評估及數據發布等環節。數據質量控制工作貫穿於統計工作流程的各個環節。
第四十條 在統計設計環節,國家統計局根據本規範要求進行R&D投入統計工作的頂層設計,包括調查內容、調查對象、調查組織分工、數據採集方法、數據審核規則和報送方式、統計匯總或整理方案、相關信息系統和套用軟體等。各有關部門根據本規範以及國家統計局印發的《科技綜合統計報表制度》和相關調查方案,對本部門統計工作內容和實務做進一步設計。
第四十一條 在業務培訓環節,國家統計局、科學技術部、教育部、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等部門按照本部門統計工作內容和實務要求,組織對系統相關業務人員開展逐級業務培訓。
第四十二條 在數據採集環節,國家統計局、科學技術部、教育部、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相關任務部署,負責本系統職責分工內R&D投入數據的採集工作。
第四十三條 在數據審核、匯總環節,各級有關部門負責本級R&D活動統計資料的審核與匯總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各級統計部門負責綜合匯總本級轄區內R&D投入統計數據,國家統計局負責匯總全社會R&D投入統計數據。各有關部門須建立健全數據審核制度和工作機制,嚴格執行規定的數據審核規則。各級有關部門不得修改調查單位填報的原始數據。
第四十四條 在數據質量評估環節,國家統計局負責制訂全社會R&D投入統計數據質量評估辦法,並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各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在數據發布環節,各有關部門按本規範規定的職責分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評估認定後的數據進行發布。
第八章 數據管理及發布
第四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統計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十七條 對R&D投入統計調查所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
第四十八條 全社會R&D投入統計數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發布,各有關部門的統計數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布。各地方部門統計數據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定後方可發布。
第四十九條 R&D投入統計調查取得的匯總數據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各有關部門按本規範及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社會發布,並做好數據解讀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範自2019年起執行,原《科技投入統計規程(試行)》即廢止使用。
第五十一條 本規範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與R&D活動有關的概念及關係
2.R&D投入統計相關分類目錄
附屬檔案1
與R&D活動有關的概念及關係
一、科學技術活動的基本概念
科學技術活動簡稱科技活動,是指所有與各科學技術領域(即自然科學、農業科學、醫藥科學、工程技術、人文與社會科學)中科技知識的產生、發展、傳播和套用密切相關的系統的活動。
二、科技活動的分類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78年《關於科學技術統計國際標準化的建議》中將科學技術活動劃分為三類:研究與試驗發展(R&D)、科技教育與培訓(STET)和科技服務(STS)。OECD的《弗拉斯卡蒂手冊》沿襲了這種分類。其中,科技教育與培訓是指與大學專科、本科及以上(碩士生、博士生)教育培訓,以及針對在職研究人員的教育與培訓有關的所有活動。科技服務(STS)是指與R&D活動相關並有助於科學技術知識的產生、傳播和套用的活動。
我國科技統計將統計範圍內的科技活動分為三類:研究與試驗發展(R&D)、R&D成果套用和科技服務。其中R&D成果套用是指為使試驗發展階段產生的新產品、材料和裝置,建立的新工藝系統和服務,以及作實質性改進後的上述各項能夠投入生產或在實際中運用,解決所存在的技術問題而進行的系統活動。科技服務的具體活動內容包括:科技成果的示範推廣工作;信息和文獻服務;技術諮詢工作;自然、生物現象的日常觀測、監測、資源的考察和勘探;有關社會、人文、經濟現象的通用資料的收集、分析與整理;科學普及;為社會和公眾提供的測試、標準化、計量、質量控制和專利服務等。
三、R&D活動與科技活動的關係
R&D活動是科技活動的核心組成部分。與其他科技活動相比,R&D活動的最顯著特徵是創造性,體現新知識的產生、積累和套用,常常會導致新的發現發明或新產品(技術)等,R&D活動預定目標能否實現往往存在不確定性。其他科技活動都是圍繞R&D活動發生的,要么是為R&D成果向生產和市場轉化而提供支持(R&D成果套用),要么是為R&D活動及知識傳播提供全方位的配套支持服務(科技服務)。這些活動與R&D活動的根本區別在於,它只涉及技術的一般性套用,本身不具有創造性。

  
附屬檔案2
R&D投入統計相關分類目錄
一、執行部門分類目錄
代碼
執行部門
1
企業
2
政府屬研究機構
3
高等學校
4
其他
二、行政區劃分類目錄
R&D活動單位的所在區域劃分按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代碼》(GB/T 2260)劃分到省。具體代碼如下: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11
12
13
14
15
21
22
23
31
32
33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內蒙古
遼寧
吉林
黑龍江
上海
江蘇
浙江
34
35
36
37
41
42
43
44
45
46
50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東
河南
湖北
湖南
廣東
廣西
海南
重慶
51
52
53
54
61
62
63
64
65
四川
貴州
雲南
西藏
陝西
甘肅
青海
寧夏
新疆
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目錄
R&D活動按實施單位或資助單位的行業所屬進行劃分,具體行業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 4754)分到大類。(略)
四、隸屬關係分類目錄
單位隸屬關係代碼遵循國家標準(GB/T 12404-1997)。
代碼
隸屬關係名稱
10
中央
20
地方
五、R&D活動類型分類目錄
代碼
R&D活動類型名稱
1
基礎研究
2
套用研究
3
試驗發展
六、社會經濟目標分類目錄
R&D投入統計中涉及對R&D活動的社會經濟目標分類遵循國家標準社會經濟目標及代碼(GB/T24450)。(略)
七、學科分類目錄
學科領域的一級學科分類按國家標準《學科分類與代碼》(GB/T 13745-2009)執行。
代碼
學科名稱
代碼
學科名稱
535
產品套用相關工程與技術
信息科學與系統科學
紡織科學技術
550
食品科學技術
560
土木建築工程
570
580
590
航空、航天科學技術
610
環境科學技術及資源科學技術
630
230
畜牧、獸醫科學
710
310
320
預防醫學與公共衛生學
740
340
軍事醫學與特種醫學
750
中醫學與中藥學
760
410
工程與技術科學基礎學科
413
信息與系統科學相關工程與技術
780
416
自然科學相關工程與技術
790
830
冶金工程技術
840
460
850
民族學與文化學
470
動力與電氣工程
860
新聞學與傳播學
能源科學技術
870
圖書館、情報與文獻學
490
核科學技術
電子與通信技術
890
體育科學
計算機科學技術
910
530

內容解讀

國家統計局發布了《研究與試驗發展(R&D)投入統計規範(試行)》(下稱《規範》)。國家統計局社科文司主要負責人萬東華表示,新《規範》是衡量我國R&D投入的標尺,其發布實施有利於提高科技統計工作水平,提升科技統計數據質量。
據介紹,《規範》結合最新國際統計標準與我國實際情況,對R&D活動的相關統計界定,特別是基礎研究、政府資金等受到廣泛關注的概念進行了規範,對有關定義、口徑、基本原則、統計分組等進行了規定和明確。同時,進一步明確了R&D投入統計的部門職責分工,規範了統計培訓、數據評估、質量控制、數據發布等各環節工作流程。萬東華表示,這有助於提高科技統計工作水平,提升統計數據質量,發揮好統計指標導向作用。
“使用新《規範》指導R&D統計工作時,要注意R&D與科技、創新等有關概念既有聯繫又有明顯區別,要避免出現混淆和誤用。”萬東華說,科技活動不等於R&D活動,科技活動分為3類:R&D活動、R&D成果套用、科技服務。
創新活動不等於R&D活動。在技術創新活動的主要類型中,除R&D活動外,還包括為實現創新而專門進行的獲得機器設備和軟體、獲取相關技術,以及相關的培訓、設計、市場推介、工裝準備等活動。萬東華強調,“R&D側重於增加知識存量本身,主要反映通過投入人力物力財力創造技術;而創新則是一個與市場和經濟緊密關聯的概念,主要反映通過運用技術創造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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