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縣亂政案

知縣亂政案,發生於138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知縣亂政案
  • 發生時間:1386年
  • 發生地點:知縣
  • 發生時期:明洪武十九年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明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二月。常熟知縣成䒶奇收無藉之徒為吏,朋黨小人,亂政壞法。明初為防止官民勾結和維護封建秩序,明令“市民不許為吏卒”。朱元璋認為,“市井無籍之徒,惟務勾結官府,妄言民之是非。”規定“今後諸處有司衙門皂隸、吏員、獄卒,不許用市井之民。有司仍前用此,治以死罪。”洪武十八年,常熟知縣成䒶奇到任未久,蘇州知府張亨分付,收錄逃囚逃吏黃通等各各更名為吏。為己所用,盡收市鄉無藉之徒,掌行文案,明知不可,略無畏懼,恣肆妄為。未及周歲,動止滿前,皆是小人。此外,成䒶奇還不預設糧長,以致秋糧不足。“糧長之設,本便縣司,由民人自當。成䒶奇交結無藉糧長沈玠等,違帝旨意,將地方犬牙相制,巨者徵收,細微蒙蔽,以致本縣比常設糧長之數,內缺一名,以致萬石不足。”成䒶奇被下獄,以亂法壞政處死。同《大明律》“舉用有過官吏”杖一百相比顯然要嚴酷得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