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海島保護規劃編制管理辦法

《省級海島保護規劃編制管理辦法》是國家海洋局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頒布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級海島保護規劃編制管理辦法
  • 公布時間: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 公布單位:國家海洋局
  • 性質:法規
概要,內容,

概要

關於印發《省級海島保護規劃編制管理辦法》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規範省級海島保護規劃編制工作,提高海島保護規劃編制的科學性,現印發《省級海島保護規劃編制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各地實際情況,抓緊啟動省級海島保護規劃編制工作。國家海洋局,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級海島保護規劃編制工作,提高省級海島保護規劃編制的科學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海島保護規劃的編制、評審審查、批准和修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省級海島保護規劃,包括省域海島保護規劃和直轄市海島保護專項規劃。
第三條 國家海洋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省級海島保護規劃編制工作。
沿海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軍事機關,組織編制省域海島保護規劃;沿海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直轄市海島保護專項規劃。
第四條 省級海島保護規劃編制依據:
(一)全國海島保護規劃;
(二)省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省級海洋功能區劃;
(四)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五)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五條 省級海島保護規劃編制應當堅持國家指導、政府組織、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第六條 省級海島保護規劃主要內容包括:
(一) 提出海島保護的目標和原則;
(二) 明確海島分類保護的具體措施;
(三) 確定分區原則、保護的主要方向和措施;
(四) 根據海島保護需要,安排海島重點保護工程;
(五) 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七條 省級海島保護規劃期限應當與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省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不應少於五年。
第八條 國家海洋局組織成立全國海島保護規劃委員會。
全國海島保護規劃委員會負責海島保護規劃編制的技術指導,發布海島保護規劃編制技術單位推薦名錄。
第九條 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啟動規劃編制工作;省級海洋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提出規劃編制計畫,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海洋局同意後啟動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條 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從海島保護規劃編制技術單位推薦名錄中選擇規劃編制工作承擔單位。承擔單位的規劃編制人員應該參加國家組織的海島保護規劃編制專業培訓。
第十一條 規劃成果編制完成後,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專家組組長由全國海島保護規劃委員會的成員擔任。
第十二條 規劃成果經評審通過後,由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徵求政府有關部門、軍事機關、下一級人民政府、有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三條 省級海島保護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本、圖件、編制說明、規劃研究報告等。
規劃成果包括紙質和電子檔案兩種介質形式。
第十四條 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將省級海島保護規劃成果報送國家海洋局審查。
第十五條 國家海洋局組織召開全國海島保護規劃委員會會議,對省級海島保護規划進行審議。國家海洋局根據審議結果,出具審查意見。
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海洋局審查意見修改省級海島保護規劃。其中,審查意見有明確要求的,應當重新報送國家海洋局審查。
第十六條 經國家海洋局審查同意的省級海島保護規劃,由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其中,省域海島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同時抄送國家海洋局。
直轄市海島保護專項規劃經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納入直轄市城市總體規劃,依法報國務院審批,同時抄送國家海洋局。
第十七條 省級海島保護規劃的評審、審議內容如下:
(一)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海島政策、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
(二)是否符合全國海島保護規劃,是否與省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省級海洋功能區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是否與其他有關區劃、規劃相協調;
(三)海島保護的具體措施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四)規劃實施保障措施是否全面、合理、有效;
(五)是否做到統籌兼顧,是否有利於海島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六)是否與相鄰地區省級海島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十八條 省級海島保護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九條 省級海島保護規劃一經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經國務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國防安全或者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修改海島保護規劃的,按照批准檔案修改省級海島保護規劃。
全國海島保護規劃修編涉及省級海島保護規劃修改的,或者規劃期十年及以上應當進行定期滾動修訂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編制和審批程式,修改省級海島保護規劃。
第二十條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省級海島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及規劃編制承擔單位應當加強規劃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查詢申請人查詢經批准的省級海島保護規劃。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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