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
  • 發布機構: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3年1月28日
  • 實施日期:2013年1月28日
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辦公室關於印發《海南省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沿海市縣海洋與漁業局、廳直屬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加強海島保護,進一步規範我省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國家海洋局《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國海島字〔2011〕225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海南省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我廳。
附屬檔案:海南省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
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辦公室
2013年1月28日
海南省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
  
為全面加強海島保護,進一步規範我省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以下簡稱《海島保護法》)、國家海洋局《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審批許可權
無居民海島使用實行國家和省分級審批制度。
一般用島項目由省政府審批,開發利用下列無居民海島,由國務院審批:
(一)造成海島消失的用島;
(二)實體填海連島工程項目用島;
(三)探礦、採礦及經營土石等開採活動用島;
(四)涉及國家領海基點、國防用途和海洋權益的用島;
(五)涉及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的用島;
(六)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用島;
(七)外商投資項目使用海島的用島;
(八)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用島。
二、使用權出讓方式
用於非經營性開發利用的無居民海島,可採取申請審批方式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其他用於經營性開發利用的無居民海島,依法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具體方案由省級海洋主管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
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申請人應向海島所在市縣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書;
2.無居民海島使用的坐標圖;
3.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送審稿);
4.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送審稿);
5.相關資信證明材料;
6.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應當提交解決協定。
(二)市縣審查
市縣海洋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進行實地勘察,對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市縣海洋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海洋主管部門。
市縣海洋主管部門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1.是否符合單島保護和利用規劃;
2.界址、面積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爭議;
3.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三)省海洋主管部門審核 (查)
省海洋主管部門收到市縣海洋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後,應進行實地勘察,依據相關規定對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材料及各級審查意見進行審核。
對於由省政府批准的用島項目,省海洋主管部門主要通過組織專家評審、公示(含網上公示和現場公示)、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省海洋主管部門海島使用項目審核委員會審核、省海洋主管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定等方式對下列內容進行全面審核:
1.申請、受理、審查程式是否符合規定;
2.界址、面積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爭議;
3.是否符合省級海島保護規劃;
4.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的編制是否符合規定和技術標準;
5.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的編制是否符合規定和技術標準,結論是否可行;
6.是否影響國家海洋權益、國防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
7.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對於由國務院審批的用島項目,省海洋主管部門只需對其審查並經省政府同意後報國家海洋局審核。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1.申請、受理、審查程式是否符合規定;
2.界址、面積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爭議;
3.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四)上報省政府批准
對於由省政府批准的用島項目,上報省政府批准時,提交下列材料:
1.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材料;
(1)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書;
(2)無居民海島使用的坐標圖;
(3)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報批稿);
(4)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報批稿);
(5)相關資信證明材料;
(6)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應當提交解決協定。
2.市縣海洋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3.市縣人民政府審查意見;
4.技術報告專家評審意見;
5.有關部門意見;
6.省海洋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對於由國務院審批的用島項目,上報省政府批准時只需提交第1、2、3、6項材料。
(五) 登記發證
經省政府批准的用島,由省海洋主管部門下發批准通知書、徵收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海南省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和頒發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證書。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登記發證後在省海洋主管部門官方網站上進行公告,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四、其他事項
(一)無居民海島,是指不屬於居民戶籍管理的住址登記地的海島。
(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中含有建築工程的用島,最長使用期限為50年;其他類型用島期限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最長使用期限不得超過30年。
(三)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使用無居民海島的,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在立項申請前,提出無居民海島使用預申請,省海洋主管部門應提出預審意見。
(四)《海島保護法》實施前,已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凡符合海島保護規劃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補編單島保護和利用規劃,不再進行論證評審,但需提交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補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差價;不符合海島保護規劃的,不得補辦無居民海島使用手續。
(五)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應當到原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六)因自然或人為原因,無居民海島面積、形態等發生變化的,應按現狀換髮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證書。
(七)無權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而批准,超越批准許可權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或者違反海島保護規劃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批准檔案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八)未按批准的開發利用方案使用無居民海島的,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註銷無居民海島使用權。
(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省海洋漁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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