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原則

直接選舉間接選舉並用作為一項原則,在我國按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兩者是相對而言的,由選民按選區直接投票選舉產生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選舉,叫直接選舉。在由選民按選區選出本級人大代表的基礎上,再由這些代表依法投票選舉產生本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和上一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叫間接選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作為一項原則,在我國具體表現為,按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均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人、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均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我國實行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民主選舉制度是從1953年開始的。基於當時的實際情況 ,選舉法只規定基層人大的代表由直接選舉產生,縣以上(包括縣)地方各級人大和全國人大代表都由間接選舉產生。隨著政治、經濟、文化和交通等各方面的發展,1979年選舉法規定直接選舉擴大到縣級。30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實踐證明,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民主選舉制度,既符合我國的國情,又能使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得到較好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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