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審理

直接審理,“間接審理”的對稱。是指法院與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直接見面對案件進行審理。通常與公開、集中、言詞程式相聯繫。現代各國普遍採用的審理方式。在中國,第一審案件均採用直接審理,第二審案件也常採用直接審理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法院對抗訴案件,除經合議庭閱卷和調査,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認為不需開庭審理,逕行判決以外,應開庭審理。在刑事訴訟中,主要適用於檢察院提起訴訟的案件,重大、複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以及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直接調査和開庭審核但不宜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二審法院應當提審被告人、傳喚當事人、證人到庭審理。審判程式參照一審程式進行。

直接責任,“間接責任”的對稱。民事主體對自己不法行為依法應直接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現代各國民法中的“自己責任原則”,任何有行為能力人均應直接承受自己行為的後果;誰的行為造成不法侵害,就由誰承擔民事責任。但這一基本原則又受到各國法中監護制度、代理制度、連帶責任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的限制。由此形成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並列的法制狀況。根據不同國家的法律,與不法行為人有特定聯繫的當事人可負有無條件的替代責任,先行償付責任和補充責任等,學理上稱之為間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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