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原則

直接原則,即指公證人員要通過接待當事人、審查證據等方式,親自掌握第一手材料,了解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親自作出是否公證的決定,並對由此引起的法律後果負責。直接原則要求公證員親自辦理公證事務,要求公證員主要負責完成與公證或拒絕公證、終止公證相關的關鍵性業務工作,其他事務性工作由公證處的其他人員完成。

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之一。指法官、陪審人員必須親自接觸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審判庭上直接審查證據,檢驗物證,讓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出庭並親自聽取他們的口頭陳述,聽取法庭辯論,然後據此對案件的實質問題作出裁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直接原則
  • 屬於: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 人物:法官、陪審人員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法律要求,產生髮展,

法律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要求:對一切刑事案件所作的判決都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證據必須是客觀的、與案件有關聯的,收集程式是合法的。這就要求偵查人員要深入實際、直接調查、詢問、採證;要求檢察人員直接進行證據的審查與判斷;要求審判人員,在開庭審理案件中,必須親自聽取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陳述或辯解及供述,認真聽取公訴人(自訴人)與辯護人之間的辯論,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偵查人員的勘驗檢查筆錄等作為證據使用的各種材料,也必須當庭出示或宣讀,經當事人辨認或辯論後,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第二審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也可以書面審理,死刑覆核一般採用書面審理的方式。可見,我國刑事訴訟中,在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及一審訴訟中都貫徹了直接原則。二審及死刑覆核則根據中國實際情況,一般不採用直接原則。這也是馬克思主義刑事訴訟法學在中國刑事訴訟中所具有的特色。

產生髮展

直接原則產生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封建專制時期,法院審判實行糾問式訴訟,採取秘密的間接審理。新興的資產階級認為這是不公正的,侵犯了人權,提出了直接審理的主張。當資產階級取得政權以後,就將直接原則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開始實施。
17世紀,英國首先確認了直接和言詞辯論的刑事訴訟形式,規定法庭審理以口頭進行,若證人沒有在法庭上經過交叉詢問,其證言不具有證據效力。
法國1808年《刑事訴訟法典》第269條規定:在辯論進行,審判長不問對於何人均得傳喚到場,必要時,可拘傳到場受訊。
德國1877年《刑事訴訟法》和日本明治維新後公布的《刑事訴訟法》也都規定了直接原則。現代的資產階級國家仍採用直接原則。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0條規定:“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在公審期日代替供述的書面材料,或在公審期日外,以他人的供述為內容所做的供述,都不得作為證據。”
原聯邦德國等也有同樣的規定。
解體前的蘇聯刑事訴訟也採用直接原則。《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第240條規定:“第一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直接調查案件證據,訊問受審人、受害人、證人,聽取鑑定人的意見,檢驗物證,宣讀筆錄和其他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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