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天氣預報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天氣預報管理暫行辦法》在1992.07.11由國家氣象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發布天氣預報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氣象局
  • 頒布時間:1992.07.11
  • 實施時間:1992.07.11
  • 作廢時間:2004-2-1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天氣預報、警報發布的管理,正確運用天氣預報,趨利避害,防止因多渠道發布天氣預報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甚至引起動盪,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開發布天氣預報是指通過宣傳媒介和公共信息發布系統,如廣播、電視、報刊、電話等方式向公眾發布的天氣預報。
第三條 國家對公開發布的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由國家氣象局管轄的各級氣象台站負責發布。中央氣象台及以下各級氣象台站分別負責發布我國領域及本台站責任區內的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中央氣象台及沿海各級氣象台還需分別負責發布所承擔的責任海區範圍內的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第四條 除國家氣象局管轄的各級氣象台站外,其他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向社會公開發布各類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第五條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或機構,只負責向本部門發布專業天氣預報,不承擔向社會公開發布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的任務。
第六條 天氣預報工作的重點是做好災害性天氣和重要天氣的預報、警報服務。各級氣象台站要切實加強工作責任心,認真分析研究,嚴密監視天氣變化,力求做到預報服務及時、準確,在公開發布重要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之前,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我國天氣預報的時效規定是:長期天氣預報指十天以上,中期天氣預報指四至十天,短期天氣預報指三天以內,其中十二小時以內也稱短時天氣預報。
國家氣象局管轄的各級氣象台站製作的短期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可對社會公開發布。長期天氣預報僅供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門及有關單位內部參考,一般不作公開發布或報導;若因防災決策需要必須公開發布或報導時,應該經國家氣象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審定同意。
第八條 國家鼓勵有關科研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研究探討天氣預報技術、方法。他們研製預報得出的結論和意見,可向當地氣象台站提供或在各級氣象台站主持召開的天氣預報討論會和其他專業會上發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公開發布。
第九條 各級地方政府對於氣象部門以外的組織或個人所提供的各類天氣預報(含長期天氣預報),可及時轉至當地氣象台站,氣象台站對其應該認真分析,綜合研究,若有重大分歧,必要時應該實事求是地向當地政府報告。各級政府在安排生產、組織防災抗災等重要決策考慮氣象因素時,以氣象部門提供的天氣預報(警報)、氣象情報等氣象信息為主要依據。
第十條 新聞、宣傳等部門在發表具有重大影響的災害性天氣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各類天氣預報的新聞報導前,應該徵得有關氣象部門的同意。
第十一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擅自向社會公開發布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且造成較大影響的組織或個人,國家氣象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有權予以追究。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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