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開發布天氣預報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開發布天氣預報有關問題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3年07月01日發布,自1993年07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3年07月01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7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天氣預報
  中國氣象局:
你局《關於加強發布公眾天氣預報歸口管理的報告》(國氣發〔1993〕13號)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為保證向社會公開發布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的準確性,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建設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服務,國家對公開發布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由中國氣象局管轄的各級氣象台(站)負責發布,其他部門、單位及個人未經省級或省級以上氣象局部門同意,均不得向社會公開發布各類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二、其他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或機構,只負責向本部門發布專業天氣預報。
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電話等手段向社會公開發布的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一定要利用氣象部門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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