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物權

登記物權指物權的取得、喪失及變更須經國家專門機關登記才能產生相應效力的物權。

按照現代各國物權法,土地與房屋等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農用權、地役權等,其設定、變更及終止須經登記,才能產生相應的效力。如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因此,這些以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便是登記物權。

登記標準,區分意義,

登記標準

這是按照物權的變動是否須經登記而劃分的。
1.登記物權。物權的變動須經登記者,為登記物權。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原則上須登記生效,故不動產物權為登記物權。
2.不登記物權。物權的變動無須登記,只須交付(移轉標的物的占有)即發生效力者,為不登記物權。動產物權的變動一般無需登記,動產物權通常為不登記物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區分意義

我國《物權法》第6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依據我國物權法,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動產物權的成立和變動須登記,動產物權的成立和變動無須登記。因此,區分登記物權和不登記物權的意義在於,登記物權的權利變動依登記而生效,不登記物權的權利變動依交付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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