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

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為物權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由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物權登記本質上為產生私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世界上存在的契據登記制、權利登記制和托倫斯登記制三種模式各有所長,應充分比較借鑑上述登記制度的長處,結合中國的現實國情,構建有中國特色的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
  • 別稱: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 提出者:國家專職部門
  • 套用學科:社會學
基本介紹
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
(一)登記機關的職責 登記機關的職責是指登記機關在進行不動產登記時依法享有的職權與應履行的義務。關於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職責,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立法有不同的規定。德國法律規定不動產登記機關除有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備的權利之外,對當事人申請登記的內容只有消極的登記義務。
中國物權法既沒有去試圖界定什麼是實質審查,什麼是形式審查,更沒有去回答物權法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去進行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而是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針對中國不動產登記的實際情況,對不動產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作出原則性規定。該法第12條規定:“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當事人;(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具體來說,物權法要求中國的登記機構在進行不動產登記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查驗申請人提供的必要材料。
2.詢問申請人有關登記事項。
2.如實、及時進行登記。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為保證登記機關更好地履行登記職責,物權法在規定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的基礎上,又對其禁止從事的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二)登記機關的法律責任
1.登記機關法律責任概述。登記機關的法律責任,是指登記機關因登記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2.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就是指歸責的一般規則,是據以確定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也是貫穿於侵權行為法之中,對各個侵權行為規則起著統帥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
3.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中國不動產登記機關承擔賠償責任須具備以下要件:(1)存在登記錯誤。所謂登記錯誤是指除了登記申請人弄虛作假,登記機關盡到了審查職責之外的情況,都屬於登記錯誤。
(2)存在損害事實。所謂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權法保護的權利和利益遭受某種不利益的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侵權賠償責任構成的前提,“無損害即無賠償”。
(3)損害事實與登記錯誤之間有因果關係。
4.登記機關賠償範圍及其追償。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範圍應根據當事人因登記錯誤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包括主權利受損害的賠償、利息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的費用,如申請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的費用,進行訴訟的費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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