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申訴

異議申訴是日本行政法用語。行政處分不服申訴的一種。只針對處分機關本身的決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只有在處分機關沒有上級機關時,才能提起。但是屬於對不作為不服時,可以對不作為機關提異議申訴,也可以對不作為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起審査請求D當該不作為機關是主任大臣或其他局的首長時,只能提起異議申訴對稅務署長的處分提起異議申訴時,如不經過異議申訴的決定,則不能提起審査請求。此謂異議申訴前置制度。異議申訴的期間,程式、決定的方式等,原則上準用有關審査請求的規定。

異議審査是公開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由公眾提出異議的審査制度。確立異議審査制的目的在於減輕專利審査機關的審查負擔,保證專利的質量。不少國家在採用形式審査、實質審查、延遲審査的同時,還採用異議審査。在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審定公告前,有的甚至在審定公告後都給公眾提出異議的機會,專利機關在接到異議後,經審査異議成立的便駁回申請。中國的審査制度,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審査都加有異議審査。依中國法律規定,專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向專利局對該申請提出異議,提交異議書一式兩份,並說明異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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