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是指公眾對某一經過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予註冊的反對意見,即要求商標局在規定的3個月異議期滿後不要核准該商標註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異議
  • 異議1:保護商標在先註冊人的利益
  • 異議2: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
  • 異議3: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定義,商標異議,異議答辯,重要性,重要程式,實質審查,透明度,合法權益,作用,負面作用,異議手續,處理程式,流程,申請書件,裁定結果,申請補正,不予受理,注意事項,異議規費,爭議程式,

定義

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註冊的意見。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式,其目的在於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註冊審查質量。
商標異議的內容範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標註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註冊人,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標異議程式的設定,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註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一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衝突後患的發生。異議人可以是註冊商標權人,商標註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異議的內容,主要有兩種:一是與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

商標異議

一、保護商標在先註冊人的利益;
二、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
三、避免註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異議答辯

當申請註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後的3個月異議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式。該申請註冊的商標則成為被異議商標,即使是已經被刊發註冊公告的,該註冊公告無效(註:為了按時出版“商標公告書”,《商標註冊公告》往往會在異議期限滿前幾天排好印刷版,當他人的商標異議在異議期限截止的前幾天甚至是最後一天提出的,加上郵寄所需的途中時間,就會出現既被提異議又被“註冊公告”的情況)。申請人能否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則取決於商標局對該商標的異議裁定。
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後,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等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式照常進行。

重要性

重要程式

我國《商標法》確立了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為基本的確權原則。按照上述原則,商標專用權需要經過註冊取得。法律對商標註冊規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式。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收到註冊申請後,先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被受理的註冊申請進入實質審查程式,即由商標局審查人員對申請註冊商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實質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被初步審定並刊登《商標公告》。此後,進入商標異議期,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初步審定商標提出異議。初步審定商標一旦被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式,由商標局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對異議案件進行審查,作出裁定:如果異議不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如果異議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實質審查

商標局對於商標註冊申請進行的實質審查工作是一項將抽象的法律條款及審查準則套用於具體商標審查的實踐活動。這種實踐不可避免地受到以下三個方面的制約:
(1)在客觀方面,審查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判斷申請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先註冊或者在先申請的商標(下稱在先商標)相衝突,即申請商標是否與在先商標構成了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這一工作在技術上主要依賴商標註冊與管理自動化系統來進行。該自動化系統將所有的在先商標納入資料庫,審查員通過運行審查程式來檢索該資料庫,將申請商標與符合條件的在先商標進行比較,作出判斷。
但這種方式存在兩點缺陷:
第一,資料庫記錄的信息可能存在差錯。因為建立資料庫是通過人工勞動完成的,該資料庫記錄了數百萬條的商標信息,存在差錯在所難免。
第二,審查程式本身不可能檢索出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況極其複雜,儘管審查程式的設計儘可能全面地考慮了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類型,但顯然無法窮盡。例如,對於字形相近的文字商標,現有的審查程式很難檢索出來。
(2)在主觀方面,由於審查員在專業範圍、知識面及工作經驗等方面存在著個體差異,審查工作必然會受到主觀方面的因素影響。針對相同類型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斷結果。
(3)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只根據商標註冊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來進行,一般只能就申請商標是否違反禁用條款、是否與在先商標相衝突作出判斷。至於那些申請註冊商標損害除在先商標權而外的其他在先權利以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問題,難以通過實質審查工作來解決。
因此商標局的實質審查工作無法保證所有初步審定的商標都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換言之,確實有部分被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是存在瑕疵的。通過商標異議程式就可以對被異議商標作進一步的審查,甄別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不予註冊。因此,商標異議是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的有效補充。

透明度

通過商標異議程式,社會公眾(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商標局的審查工作發表意見和建議,從而對商標局工作形成有效社會監督。

合法權益

商標局的實質審查工作,難以甄別出申請註冊商標損害他人除商標權而外的其他在先權利和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註冊他人使用在先並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等情形。同時,對於法律的理解與適用以及審查準則的實施存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狀況,在先商標權人也可能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侵犯了其權利。通過異議程式,在先權利人以及在先商標使用人可以陳述自己反對被異議商標獲準註冊的事實與理由,阻止存在瑕疵的商標被核准註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法律也賦予了被異議人進行答辯的權利,被異議人通過答辯也可以針對異議理由進行反駁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儘可能讓自己申請的商標獲準註冊。

作用

商標異議有三個重要作用:
一、保護商標在先註冊人的利益;
二、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
三、避免註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負面作用

首先,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異議程式雖然不是每一個申請註冊商標都必須經歷的程式(據統計,被異議商標的數量約為初步審定公告商標的2%~3%),但異議期間卻是從初步審定到獲準註冊所必須經歷的。即使沒有發生商標異議,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也要等到三個月的異議期滿後才能獲準註冊,從而延長了商標不受法律保護的空白期。
其次,被提出異議的商標也只是可能存在瑕疵,其最終能否獲準註冊,還需經有關機關的審查。從商標局異議裁定工作的實際情況看,裁定異議成立不予註冊的商標不到整個異議案件的50%。由於商標一旦被提出異議,就不能及時確權,異議裁定的時間又比較長(目前,商標局異議裁定需要兩年多時間,如果當事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提出異議複審的,評審時間可能更長。如果當事人對評審裁定依然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被異議商標的權利長期處於待定狀態,不利於被異議人圍繞被異議商標開展經營活動。
再次,還可能出現惡意異議的情況,即出於不正當的目的利用商標異議程式阻止他人的商標及時註冊。實踐中存在兩種類型:
第一,利用異議程式敲詐對方當事人。例如,曾經有某自然人針對國內一家知名的飲用水生產企業申請註冊的商標提出異議,然後通知被異議人,要求被異議人支付20萬元作為代價換取其撤回異議。
第二,利用異議程式作為打擊競爭對手的手段。例如,某公司原本就在仿冒競爭對手的商標,在得知對方已經申請註冊商標後,就提出商標異議,阻止其註冊。然後,趁異議裁定期間對方商標不享有專用權之機大肆仿冒。
針對惡意異議的情況,《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據此,惡意異議人在異議裁定期間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被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具有不法性,並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於借用商標異議程式敲詐、勒索被異議人的,被異議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請求商標局提前裁定異議案件。

異議手續

填寫《商標異議書》,填好被異議商標的名稱、商品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期號、提出異議的理由。如認為被異議的商標與本異議人已註冊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還應填寫異議人註冊商標的商品類別、商標名稱、註冊號等。

處理程式

1、商標局收到異議書及有關證據後,將異議書副本寄達被異議人商標註冊申請人,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書面答辯。被異議人在限期內未作出答辯的視為棄權,不影響異議程式進行。
2、商標局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所提出的事實與理由,經過調查核實研究後,作出異議裁定。

流程

(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1、簽署商標代理委託書,並附異議人的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
2、準備異議書件:包括填寫異議申請書、擬寫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3、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書件。
(二)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1、準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2、在商標註冊大廳提交申請書件;
3、在打碼視窗打收文條形碼;
4、在交費視窗繳納異議規費。
(三)通過郵寄書件辦理
1、準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可從網上下載)、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2、通過郵局以掛號或特快專遞方式郵寄到商標局。

申請書件

(一)應提交的書件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有關證據材料,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複印件(可從網上下載);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6)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具體要求
1、一件商標異議申請只能對一個商標註冊申請號的商標提出異議,每件異議申請書件應提交一式兩份。
2、異議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其他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打字機列印,有關證據應編排目錄及相應的頁碼。
3、被異議的商標及其初步審定號類別、被異議人(以《商標公告》上的商標申請人為準)的名稱及地址務必填寫清楚;被異議商標是通過商標代理機構申請註冊的,還需填寫商標代理機構名稱。
4、提出異議的異議人的名稱及聯繫方式務必填寫清楚,並在申請人章戳位置加蓋與異議人名義相同的印章(異議人為自然人的,須簽字或蓋章)。
5、異議人身份證明:包括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企業印章)、身份證複印件等。

裁定結果

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後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
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後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註冊;
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註冊。
商標局做出準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申請補正

(一)寄發補正通知
商標局在收到異議申請後,如果發現異議申請書件中存在問題需要補正的,將向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寄發補正通知,限期補正。如果是異議人自己提交的申請,商標局將直接給異議人寄發補正通知;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則將補正通知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二)限期補正
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在收到商標局發出的異議補正通知後,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補正內容進行補正,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已補正的材料和商標局發出的補正通知一起交回商標註冊大廳或者掛號郵寄至商標局。除要求補交異議書副本以外,其他補正的材料仍須提交一式兩份。
(三)注意事項
1、補正的書件必須加蓋與異議人名義相同的印章。
2、補正的內容一定要按補正的要求填寫清楚、準確。
3、補正的時限為自當事人收到商標局補正通知之日起30天內。當事人應將商標局的發文信封作為收文日的憑證,連同商標局的補正通知一併附上送達商標局。
4、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必須加蓋該商標代理機構的公章。

不予受理

商標異議申請有以下幾種情況的,商標局將不予受理:
(一)對未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
(二)超出法律規定異議期限的;
(三)商標異議申請中沒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的;
(四)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商標異議規費的;
(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補正或未按要求補正的。

注意事項

1、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註冊公告的前一天。
2、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並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
3、異議期限的最後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4、通過銀行匯款繳納異議規費的,應將異議人留存的匯款單複印件連同異議申請書一併送交商標局。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書時,如果未收到匯款單複印件,商標局將向異議人寄發《繳費通知》。異議人應按照《繳費通知》繳納規費,並將留存的匯款單複印件連同《繳費通知》一併郵寄到商標局。
5、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後,經過形式審查後,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如果是異議人自己提交的異議申請,商標局將直接給異議人寄發《受理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則將《受理通知書》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6、商標異議答辯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對異議補正及證據提交的要求和時限同樣適用於答辯程式。
7、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通過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
8、由於紙質《商標公告》排版的技術原因,一般在異議期最後一個月提出的異議申請,《商標公告》中還有可能刊登被異議商標的註冊公告,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註冊公告的,撤銷原註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標公告》刊登商標異議和異議裁定情況。
9、由於異議人或被異議人的地址發生變化,商標局發出有關異議的通知,郵局無法投遞被退回,商標局將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標公告》上刊登送達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檔案視為已經送達。

異議規費

每件商標異議申請應繳納規費500元。
商標異議申請書的格式
被異議商標:
類別:
初步審定號:
初步審定公告期:
初步審定公告日期:
被異議人名稱:
被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被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人名稱:
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申請人章戳(簽字):
代理組織章戳:
代理人簽字:
商標異議成功,怎樣提請申請
如果您對之前的商標提出異議,如果異議成立,您的商標需要重新申請。
或者可以在您商標駁回的時候參加駁回複審,並說明理由。因為商標駁回複審裁定的時間跟商標異議裁定的時間都需要兩年左右,如果商標異議裁定異議成立,那么您駁回複審的商標會直接公告、發證。

爭議程式

(一) 什麼是商標爭議
商標爭議是指對已經註冊的商標爭議,即兩個註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商標爭議的實質是爭議人認為在後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先註冊的商標權益發生衝突,即與其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經在市場上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因而提出限制該商標使用商品範圍或者撤銷商標註冊。
申請商標爭議必須具有以下三個條件: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商標註冊人,而且商標標準註冊的日期先於被爭議人商標標準註冊的日期;爭議的兩個註冊商標核定的商品必須是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爭議的兩個註冊商標核准的圖形、文字或其組合必須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二)評審程式
符合《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可以提出註冊商標爭議申請。但是,對於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過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爭議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還可以申請爭議裁定。商標爭議評審程式如下:
首先,申請人須依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之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提出爭議理由。
商標評審委員會將《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副本交被爭議人,並限期答辯。答辯以書面形式進行。必要時,可以要求爭議當事人雙方公開答辯。
(三)爭議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充分聽取當事人雙方的理由和事實,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裁定。爭議理由成立,撤銷被爭議的商標;爭議理由不能成立,維持被爭議的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撤消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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