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勤麗、劉巽波申訴案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勤麗、劉巽波申訴案的請示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89年03月01日發布,自198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89年03月01日
  • 實施日期:1989年03月0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遺囑遺贈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周勤麗、劉巽坡申訴案的請示的復函
(1989年3月1日(88)民他字第51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8)滬高民申字第71號《關於周勤麗、劉巽坡申訴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劉聘三1964年8月所立“聘三贈與手續”既不能確定為贈與,也不能確定為遺囑,該案以依法定繼承處理較為合適。據此,我們傾向於維持原判。
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周勤麗、劉巽坡申訴案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88)滬高民申字第71號
最高人民法院:
周勤麗、劉巽坡、劉碧城對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83)滬中民字第63號繼承案的判決不服,通過中共上海市委統戰部向我院提出申訴,鑒於本案政策性較強和周勤麗在旅法華人中有一定影響。特報告請示。
申訴人(原審被告)周勤麗,女,56歲,法國籍人,現住法國巴黎。
申訴人(原審第三人)劉巽坡,男,36歲,法國籍人,現住法國巴黎。
申訴人(原審第三人)劉碧城,女,34歲,法國籍人,現住法國巴黎。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劉有照,男,62歲,美國籍人,現住美國密西根州。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劉有筠,女,69歲,浙江省鎮海縣人,現住本市吳江路61弄20號。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劉有娟,女,67歲,英國籍人,現住美國加利福尼亞州。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劉有鞠,男,59歲,美國籍人,現住美國伊利諾斯州。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劉有明,女,58歲,美國籍人,現住美國德克薩斯州。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劉有燮,男,56歲,美國籍人,現住美國紐約市。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劉有芬,女,53歲,巴西國籍人,現住巴西R.S省。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劉有睿,男,49歲,美國籍人,現住巴西R.S省。
上列被申訴人與申訴人周勤麗的丈夫劉有煌系兄弟姊妹。申訴人劉巽坡、劉碧城是劉有煌與周勤麗的子女,被申訴人之父劉聘三、母張素貞先後於1974年、1970年死亡。
周麗勤於1979年在上海領取了包括劉聘三名下的抄家財產發還款計人民幣20餘萬元,被申訴人一方遂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提供“聘三贈與”書,認為這筆落實政策款都是父親劉聘三的遺產,要求周勤麗交出領取的人民幣200377元及字畫53幅,按父“贈與書”繼承。周勤麗則認為,落實政策發還的財產中存款、珠寶、金銀飾品和部分生活用品折價款是劉有煌和她本人的財產,不能作為劉聘三的遺產處理。
查明:被申訴人的父親劉聘三是前上海勸工銀行總經理,1950年去香港,將留在上海和浙江鎮海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委託長子劉有煌代管,劉聘三的其他8個子女同去香港或國外。1956年對私改造,劉聘三在本市吳江路61弄19號房屋,當時由其侄和劉有筠子女居住;同弄20號房屋,當時由劉有煌夫婦及子女居住。除這兩幢樓房沒有合營外,同弄其餘15幢房屋都被改造。1962年劉有煌去香港,不久猝死。1964年8月,劉聘三在香港召集8個子女和周勤麗,立下“聘三贈與手續”書。將上述兩幢未改造的房屋分別贈與劉有筠和劉巽坡,浙江鎮海貴駟橋私房分別贈與劉有照、劉有燮、劉有睿、劉巽坡;其餘已經改造的房屋和已被沒收的土地也分別贈與9個子女名下,寫明“萬一有物歸原主之一日,決照以下方法分別贈與余之各兒女孫”,如“不能收回,各聽幸運,不得爭執,亦不得要求補償”;還處分了一些股票、存款、首飾及生活用品等。當時各子女簽名表示受贈,周勤麗代受贈繼承人劉巽坡簽名。嗣後,各當事人均無提出異議。
原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劉聘三在1964年立的分家書,把已經社會主義改造的房屋、股權及已收歸國有的土地仍作為自己的財產,預分給各子女,是不合法的,因此分贈書全部無效,屬於劉聘三名下的其他財產按法定繼承處理,包括吳江路61弄19號、20號房屋、浙江省鎮海的房屋以及劉聘三戶名的存款由各繼承人共同繼承。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抗訴。
1988年3月,周勤麗、劉巽坡提出申訴,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分贈書無效缺乏法律依據,劉聘三早已將吳江路61弄20號房屋贈與劉巽坡,要求按劉聘三分贈書將此房屋產權判歸自己。
對於劉聘三所立贈與書的效力問題,我院審判委員會有兩種意見,多數同志認為:1964年8月劉聘三所立的分贈書,其中對已經社會主義改造和收歸國有的財產進行處分,是非法的,無效的;但對仍屬劉聘三所有的財產作出贈與的處分並為受贈人接受,應確認為有效,且系爭本市吳江路61弄19號、20號房屋在贈與時已為受贈人或其親屬占有使用,雙方當事人對受贈的事實並無異議。據此,原審法院判決認定劉聘三的分贈書全部無效,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應裁定中止原判決執行,進行再審。少數同志認為:分贈書預分了已經社會主義改造的房地產是違法的,對這種分贈書很難確定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如果在判決書中予以確認,會在海外引起對我國對私改造的政策的不良反應,傾向於維持原審法院判決,駁回申訴。
應當如何正確認定分贈書的效力,請予批示。
198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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