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迴避狀

〔申請迴避狀〕又稱申請迴避書,是行政訴訟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或書記員、翻譯人員、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或公正記錄、翻譯、鑑定、勘驗等)而向人民法院申請上述人員迴避的法律文書。
申請迴避狀的結構如下:
(1)標題。寫明“申請迴避狀”或“申請迴避書”。
(2)申請人基本情況。應該在申請人後加括弧註明其訴訟地位,如“原告”或“被告”;如果申請人是公民,應寫清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務、住址等;當申請人是單位時,則應寫清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3)申請內容和理由。這是該法律文書的主文部分,內容要寫明“申請審判員×××迴避”或“申請鑑定人×××迴避”等。申請理由則寫清被申請迴避人與案件的具體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到案件公正審判。
(4)結尾。申請人要寫清向哪一個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其右下方由申請人簽章;若申請人是單位,則除加蓋公章外,還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章。最後寫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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