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等效性實驗

生物等效性試驗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藥代動力學參數為指標,比較同一種藥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劑型的製劑,在相同的試驗條件下,其活性成分吸收程度和速度有無統計學差異的人體試驗,試驗對象為健康男性,一般要求18~24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物等效性實驗
  • 意思:一種藥物製劑給以相同的劑量
  • 作用:保證藥品內在質量的重要指標
  • 根據:有關部門頒布的法規要求進行.
一、簡介,二、實驗判定標準,三、實驗方法,四、實驗規程,

一、簡介

生物等效性是指生物效應的一致性,主要包括臨床套用的安全性與有效性。仿製藥的研究開發與臨床藥品套用的替換,其基本要求都是不同製劑間具有生物等效性。因此,生物等效性試驗在藥品研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藥物製劑間的生物等效性評價,雖然可以通過臨床對照試驗,用臨床指標判斷兩種或兩種以上製劑是否具有生物等效性,但臨床效應測定結果的影響因素眾多、結果變異大、樣本量要求大,因此並不是首選的評價方法。

二、實驗判定標準

1.設定的背景
目前,國內外最常用的BE評價方法是藥動學方法,即採用生物利用度(Bioavailability,BA)指標進行BE評價。通常,BA指製劑中活性成分被吸收的程度和速度。用藥動學方法進行BE評價,就是考察藥學等效製劑或可替換藥品在相同試驗條件下,服用相同劑量,其活性成分吸收的程度和速度是否滿足預先設定的等效標準。在藥動學參數中,表征吸收程度和速度的參數主要是AUC、Tmax和Cmax。因此,用藥動學方法評價製劑間是否具有生物等效性,就是以統計學方法評價試驗製劑與參比製劑測得的AUC、Tmax和Cmax等指標是否滿足預先設定的等效標準。預先設定的等效標準如何,也就成為影響BE評價的關鍵因素之一。
根據臨床醫生的建議以及FDA以往的經驗,對大多藥品來說,如果循環系統的藥物暴露差別在20%以內,將不會對臨床治療效果產生顯著影響。基於此點,FDA設定了試驗製劑和參比製劑的藥代動力學參數(AUC和Cmax)“差異應小於20%”作為等效性判定標準,具體判定方法為:通過雙單側t檢驗及(1-2α%)置信區間法,得到兩種製劑AUC或Cmax幾何均值比值的90%置信區間(ConfidenceInterval,CI),對於非窄治療窗的藥物,此90%CI必須落在80.00%~125.00%範圍內。另外,FDA和EMEA的指導原則還特彆強調,此置信區間必須保留兩位有效數字,並且不得通過四捨五入的方法,使受試藥物BE檢驗合格,即下限的最低值為80.00%,而上限不得超過125.00%,比如某項生物等效性試驗結果為79.96%~110.20%,則判定為生物不等效。作為非常態分配的Tmax,則要求用非參數的統計方法證明製劑間差異無統計學意義。
2.全球主要國家、組織和機構採用的生物等效性判定標準
同FDA要求一致,其他主要國家、地區的藥品監管機構(包括歐盟EMEA,日本厚生省)和世界衛生組織(WHO)都以80.00%~125.00%作為AUC和Cmax90%CI的等效性判定標準。在上述機構所制訂的指導原則中,對於AUC的等效性判定標準比較嚴格,通常只能縮小範圍(如:針對某些治療窗窄的藥物,EMEA建議可以縮小範圍至90.00%~111.11%)。相對而言,Cmax的等效性判定標準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比如加拿大藥品監管機構(HealthCanada)只要求Cmax均值的比值落在80~125%即可。EMEA和WHO則提出,對於某些特殊情況的藥物(如高變異藥物,即藥動學參數的個體內差異在30%以上),可以根據情況適當擴大等效性判定標準的範圍,如EMEA建議對於個體內變異(CVintra)為35%的藥物,等效性判定標準可以擴大到77.23%~129.48%,當CVintra為40%時,該範圍可擴大至74.62%~134.02%,當CVintra為50%或以上則可以擴大至69.84%~143.19%。但申辦方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在此判定標準下,不會引起藥物安全性問題,並保證藥物的臨床療效沒有顯著差異,即需要證明Cmax差異的增大不會引起不良反應的顯著增加,也不會顯著影響療效。此外Cmax等效性判定標準範圍的擴大必須在BE試驗開始前設定,並提供相應的證據,而不能在試驗結束後,根據試驗結果更改。
日本厚生省則建議,如果擴大Cmax的等效性判定標準範圍,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受試者人數不低於20,或在增加受試者人數之後總人數不低於30;
(2)Cmax均值的對數差值在log(0.9)~log(1.1)之間;
(3)對於體外溶出試驗,在任何的試驗條件下,當參比製劑體外溶出為30%,50%和80%時,受試製劑和參比製劑溶出度差別都在10%以內。
3.我國目前的現行標準
我國2005年頒布的《化學藥物製劑人體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中,AUC的90%CI的等效性判定標準和國際標準一致,而Cmax的標準,由於當時技術水平相對較低、臨床試驗條件等的限制,為方便BE試驗的管理和審評,統一設定了較為寬鬆的等效性判定標準,即70%~143%。
近年來,隨著我國臨床藥動學試驗水平的進步和製劑研究水平的提升,對於藥品質量控制的要求將更加嚴格,以確保高質量仿製藥的開發。因此,參考先進國家與組織的規定,有必要提高Cmax的等效性判定標準要求,即採用80.00%-125.00%作為等效性判定標準。在此標準下,特殊藥物,如高變異藥物,可以適當擴大等效性判定標準範圍,但申辦者必須在BE試驗前提供相關安全性和臨床療效的證據,以及個體內變異情況的證據,在此基礎上重新設定等效性判定標準,如:75.00%-133.00%或者70.00%-143.00%。在試驗結束後,即使發現由於個體內差異很大,造成生物不等效,也不能根據結果再次對等效性判定標準的範圍進行放大。應當通過擴大受試者人數重新進行臨床試驗,降低標準偏差,來重新判定生物等效性。

三、實驗方法

FDA推薦的生物等效性試驗方法包括體內和體外的方法。按方法的優先考慮程度從高到低排列如下:
1.藥代動力學法:測量生物樣本如全血,血漿,血清,或其他生物樣本中藥物的活性成份,或其代謝產物的濃度與時間的關係;體外法:此種方法具有已確立好的體內外相關關係,可用於預測人體生物利用度的相關數據.
2.人體體內法:測量尿樣樣本中藥物的活性成份,或其代謝產物的濃度與時間的關係。
3.藥效法:測量藥物的活性成份,或其代謝產物的即時藥效與時間的關係。
4.臨床試驗法:通過設計良好的臨床比較試驗以綜合的療效終點指標來確立生物等效性。
5.體外方法通常為體外溶出度測定法:能夠確保體內生物利用度。
6.FDA認可的任何其它用於測量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的方法。

四、實驗規程

1.試驗前題
套用以下材料:
1.1藥政部門同意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的批文,同一批號的藥檢部門的檢驗報告書。
1.2同類製劑的臨床文獻,應有療效分析,不良反應及藥代動力學的內容。
1.3受試藥的臨床前藥理和毒理試驗的報告及生物等效性試驗的計畫。
1.4受試藥製劑及少量純品(供作標準曲線用),參比藥製劑。
2.受試者
為了減少個體誤差並保障受試者的安全,應注意以下幾點:
2.1選男性青年:年齡相差不超過10歲。身長以160一180cm為宜。體重應在標準體重土10%範圍內。我國標準體重可按下式估算:標準體重kg二0.7火(身高cm一8的。特殊藥物可選用婦女、兒童、腫瘤病人,不受上述限制。
2.2受試前檢查:心電圖、血壓、肝腎功能、血常規等應正常,記錄既往病史和既往用藥史。注意過敏體質及有藥物過敏史者切勿入選。受試2wk前未用其他藥物。
2.3列表報告:體重、身長、心率、血壓、ALT、BUN、Cr及用藥順序(TOR或ROT)。
2.4知情同意書:有每人病史、體檢、化驗結果及簽名,倫理委員會總批件。
2.5例數:國內規定12一24例,FDA18一24例。例數少難合格,誤差大者例數應多一
些。
2.6管理:用藥前禁食12h,用藥後禁食4h,統一上午7時(或8時)用藥,以溫開水200ml送服。實驗期間統一飲食,用膳時間應一致,以免影響藥峰時間。不吃茶、酒、高脂食物,不作劇烈運動或整日臥床,否則誤差增大。
2.7取血點:FDA規定16-20個點,我國9-16個點。至少3個半衰期或最低藥濃小於峰值藥濃的1/10,建議根據文獻或先以較密間距實測1-2人,以上升段、峰值段各3-4點,下降段4-6點為宜。最後一點至少已有3個半衰期或藥濃小於峰值藥濃的1/10-1/20。
2.8清洗期通常取1wk,說明間隔幾個半衰期,是否已達到清洗目的。
3.藥物
3.1供試藥及參比藥均應報告藥名、製劑、規格、廠商、批號.
3.2參比藥應說明選用理由宜用已上市的同樣產品。化學上是同一物質,處方、生產工藝、製劑及劑量基本一致。特殊情況下可用不同規格、劑量或劑型,應充分說明理由。
3.3檢測應報告儀器、試劑、內標物的規格、來源、詳細檢測條件(色譜柱、流動相、流速、波長、靈敏度、溫度)及血藥濃度檢測方法。報告標準曲線(R>0,98)、回歸方程、線性範圍。
最低檢出濃度。列出標準品、血漿及含藥血漿的圖譜以說明專屬性及干擾情況。理論塔板數不得小於1000。回收率作3個濃度各5次重複,絕對回收率>70%,RSD<10%-15%。精密試驗作3個濃度各5次重複的日間、日內差異,RSD(15%-20%)。
4.藥代動力學
4.1說明軟體名稱:用AIC判定房室模型。各例最佳房室數不同時,可取多數受試者的最佳房室數進行分析。也可用非參數法:簡予計算。
4.2各時間的藥濃數值:平均值的曲線常易出現畸變,故只有參考意義,不必用平均值擬合藥動學參數。計算AUC時,藥濃低於檢出限時,不應作為零,也不宜棄去該點。該點的數值可由終末端半衰期推算。該值小於檢出限時,則作為估計值;該值大於檢出限時,則以檢出限作為估計值,應以括弧標誌,表示僅供參考。
4.3用表列出每人各時間的實測血藥濃度,以半對數圖繪出每人的C-T曲線。
4.4列出每人實測藥代動力學參數
5.等效性檢驗
5.1方法國際上規定以雙向單側T檢驗為標準方法。其他方法雖可使用,但等效性判斷上如結論不同,仍應以雙向單側T檢驗為準。
5.2等效標準我國規定等效標準是80%-120%,FDA規定AUC及Cmax用對數值,此時等效標準是80%-125%(也即乘除0.8)。用表列出實測AUC、Cmax、Tmax的雙向單側T檢驗的兩側t值及T0.05值。最好列出方差分析表(藥劑間、個體間、周期間)。
5.3檢驗參數:AUC反映吸收數量、Tmax反映吸收速度、Cmax與安全性有關。生物等效性並非只算AUC。Tmax可因取點不當而達不到要求。建議在峰值附近多取幾點(如1、1.5、2、2.5、3、4h)。FDA有的專家認為等效性檢驗以AUC、Cmax為主,Tmax只供參考。
6.等效性判斷及報告
6.1方差分析F檢驗及各參數的組間。檢驗是差異性檢驗,不是等效性聳驗。因此,這些檢驗的P>0.05不能認大等效;P<0.05也不能認為差異有顯著意義,等效性不合格。
6.2所有病人的F或T/R值都在80%-120%範圍內並不能肯定等效卷合格。反之,個別人的F值>120%,或<80%,只要雙向單側t檢驗均為P<0.05,仍應判為等效性合格。
6.3方差分析的周期間變異是第1次用藥與第2次用藥間的變異。如有顯著意義並不一定是清洗期不夠。清洗期超過7個半衰期時殘留藥濃小於0.8%,清洗期已是足夠的。
6.4方差分析的個體間變異顯著,提示個體差異大,用藥時應注意調節劑量。由於等效性檢驗的標準誤與方差分析的殘差有關,已經扣除了個體間、藥物間、周期間的變異。因此,上述3項變異無論有無顯著意義,都不影響等效性判斷。
6.5方差分析中,一般不計算組間變異(即ROT組與TOR組之間的變異),因為,它已包括在個體變異之中。在總變異中再減去組間變異是錯誤釣,殘羞將減小基至成為負值。
7.等效性檢驗
正規計算是:先用方差分折算出殘餘誤差,再用雙向單側t檢驗計算兩個方向的t值才能作出等效判斷,通常要角計算機進行計算。
8.總結
說明主要參數及耐受情況,對等效性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明確判斷。
9.研究單位及人員簽章
研究單位、實驗設計人、負責人、參加人員、資料保管人及保管單位、保管地點、研究日期、研究單位蓋章。(必須附有藥代動力學文獻,以便核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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