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為了做好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甘肅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省政府第104號令)的要求,甘肅省科技廳對2006年發布施行的《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了重新修訂。細則共九章八十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 地區:甘肅省
  • 時間:2013年10月16日
  • 單位:甘肅省科技廳
通知,具體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第三章 評審組織,第四章 推薦和受理,第五章 評審,第六章 監督與異議處理,第七章 批准和授獎,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 則,

通知

甘肅省科技廳關於印發《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2013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修訂的《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04號)的要求,我廳對2006年發布施行的《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了重新修訂。修訂後的《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科技廳
2013年10月16日

具體內容

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甘肅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省政府第104號令)(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甘肅省科技功臣獎、甘肅省自然科學獎、甘肅省技術發明獎、甘肅省科技進步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工作。
第三條 甘肅省科學技術獎授予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發明創造和科技成果轉化,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公民、組織按貢獻大小排序。
第四條 甘肅省科學技術獎所授予的公民、組織,是指在甘的公民、組織,或與在甘的公民、組織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組織。
第五條 甘肅省科學技術獎是省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六條 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對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活動及評審結果等進行協調和作出決議;獎勵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分別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
第七條 甘肅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和全省科學技術獎勵的管理工作,並設立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負責科學技術獎勵日常工作。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甘肅省科技功臣獎
第八條 獎勵辦法第六條(一)所稱“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及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做出突出貢獻,創造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是指候選人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要科技成果,並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引領了該技術領域的跨越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變革,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促進甘肅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第九條 獎勵辦法第六條(二)所稱“在某一學科領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卓有建樹的”,是指候選人在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理論,引起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大貢獻。
第十條 省科技功臣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高尚的科學道德,並仍活躍在當代科技前沿,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在甘公民。
第十一條 省科技功臣獎不分等級,每年評選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1名,可以空缺,且不重複授予同一公民。
第二節 甘肅省自然科學獎
第十二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一)所稱 “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在國內外該項自然科學新發現首次提出,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第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二)所稱“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是指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對於推動學科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或者對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第十四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三)所稱“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套用。
第十五條 自然科學獎的候選人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並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十六條 自然科學獎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推薦綜合性重大自然科學發現的候選人數超過規定的,推薦單位或推薦人應當在《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以下簡稱推薦書)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十七條 評定自然科學獎獲獎項目的等級標準如下:(一)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套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二)在科學上有重要的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三)在科學上有一定的進展,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對本學科的發展有一定的推動作用,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一定影響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三節 甘肅省技術發明獎
第十八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所稱的“產品”是指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及生物新品種等;所稱的“工藝”是指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國家安全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所稱的“材料”是指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所稱的“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集成。
第十九條 技術發明獎的授獎範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複實現的技術。
第二十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一)所稱“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其他公眾信息渠道上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過。第
二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二)所稱“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第二十二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三)所稱“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是指該項技術已經獲得發明專利、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象的外觀設計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登記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動植物新品種權;國家、行業和甘肅省地方技術標準等。
第二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四)所稱“經實施套用三年以上,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該發明技術成熟,已實施套用三年以上,套用效果顯著。
第二十四條 技術發明獎的候選人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技術發明獎單項授獎人數實行限額,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
第二十五條 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技術發明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重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二)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重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三)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一定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四節 甘肅省科技進步獎
第二十六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一)所稱“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市場價值和經濟效益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系統、資源品種及其推廣套用。
第二十七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三)所稱“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人口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廣套用。
第二十八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四)所涉及的科普類獎勵參考國家有關辦法另行制定評審規則。
第二十九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五)所稱的“三年以上”是指該項目三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套用;所稱的“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該項目技術成熟,並較大規模的實施套用,產生了很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本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
第三十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所述“企業技術創新的獎項”,是指企業為實現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突破或重大產品研發,提升產業技術水平和競爭能力等目標,實施的自主創新活動所取得的重要成果,該類項目需由企業作為主要完成單位申報且須是產學研合作機制。
第三十一條 省科技進步獎候選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四)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三十二條 省科技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各級政府部門不得作為省科技進步獎的候選單位。
第三十三條 省科技進步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一等獎的授獎人數不超過13人,授獎單位不超過8個;二等獎的授獎人數不超過9人,授獎單位不超過6個;三等獎的授獎人數不超過7人,授獎單位不超過4個。
第三十四條 省科技進步獎候選項目應當總體符合下列條件:(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套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技術水平,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領先水平;(二)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成果經過三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套用,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做出了突出貢獻;(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提高了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五條 省科技進步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完成的項目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技術開發項目類: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國際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國內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顯著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的技術難度,總體技術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國內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社會公益項目類: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或者產品國際先進水平,並得到廣泛套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國內領先水平,在較大範圍套用,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顯著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一定創新,技術有一定難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在較大範圍套用,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三)推廣套用項目類:
在推廣套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區域或行業中有很大覆蓋面,占可推廣面比例很大;推廣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改進和創新,具有很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推廣套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推廣套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區域或行業中有較大的覆蓋面,占可推廣面比例較大;推廣方法和措施有較大的改進或創新,具有較大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推廣套用效果很突出,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推廣套用技術上有創新,區域或行業中有一定的覆蓋面,占可推廣面一定比例;推廣方法和措施有一定的改進和創新,具有一定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推廣套用效果較突出,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三十六條 獎勵辦法第五條、第十四條等所稱的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為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獎勵的指導、管理工作;
(二)省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
(三)負責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獎勵委員會組成人選;
(四)負責公示獎勵委員會的授獎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處理異議;
(六)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推薦的相關工作,報省人民政府向國家推薦。
第三十七條 獎勵辦法第五條“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負責機構指省科技廳下設的獎勵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研究提出全省科學技術獎勵的政策措施,負責省科學技術就獎勵工作計畫的制定和實施;
(二)負責推薦項目的受理、形式審查和公示等工作;
(三)負責異議受理、組織處理異議;
(四)負責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工作的具體實施和協調保障;
(五)負責獲獎項目的跟蹤調研和相關統計分析;
(六)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及相關的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 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獎勵類別分別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
(二)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紀檢監察人員等5人組成監督委員會,監督委員會主任由省監察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
(三)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實名投票產生獲獎人選、項目和獎勵等級,並作出授獎建議;
(四)研究、解決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五)為完善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第三十九條 獎勵委員會委員41-45人,主任委員由省科技廳廳長擔任;副主任委員3-5人,由兩院院士及省科技廳和省直有關部門分管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負責人擔任;秘書長1人,由獎勵辦公室主任擔任。獎勵委員會委員由科技、教育、經濟、社會發展等領域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和行政部門領導組成,委員人選由省科技廳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條 獎勵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秘書長組成獎勵委員會領導機構,負責代表獎勵委員會審批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審批年度省科學技術獎組織及評審方案,以及其他年度獎勵工作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一條 獎勵委員會從專家庫遴選並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科技功臣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其中技術發明獎評審委員會中,來自企業的專家不能少於50%。
第四十二條 各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若干人。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二)對省科學技術獎的授獎人選、項目和獎勵等級提出評審建議;(三)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四)處理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五)為完善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三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委員每年更新半數以上。各評審委員會可根據當年獎勵申報情況,設立若干專業(學科)評審組,各專業(學科)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2人,委員7-9人。各專業(學科)評審組負責本類別省科學技術獎的專業(學科)評審工作,並提出評審結果。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專業(學科)評審組成員實行年度聘任制,其資格由省科技廳認定。
第四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及其專業(學科)評審組的評審委員和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薦和受理

第四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推薦制度。省科技廳在每年評審工作啟動時,向社會公開發布推薦通知,提出評審工作安排和具體推薦要求。
第四十六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授獎比例1:4:5”是指一等獎不超過年度授獎數的10%,二等獎不超過40%,三等獎不超過50%。
第四十七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一)(二)所列推薦單位的推薦工作,由其科學技術主管機構負責。省直有關部門以及市、州所屬的候選人(候選項目)須由省直有關部門或市、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行文推薦;獎勵辦法第十一條(三)所列中央在甘單位可直接推薦;獎勵辦法第十一條(四)所列中國人民解放軍蘭州軍區有關部門的候選人(候選項目)由蘭州軍區有關部門或者駐當地政府推薦;獎勵辦法第十一條(五)由2名以上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甘肅省科技功臣共同推薦1名(項)候選人(候選項目);獎勵辦法第十一條(六)所列經省科技廳認定的,具備推薦條件的企業集團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設獎單位等亦可推薦。
第四十八條 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推薦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應當徵得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同意,並對被推薦人、被推薦項目擇優推薦。單位推薦的應當在推薦單位和被推薦人所在單位分別公示;個人推薦的由被推薦人所在單位公示。公示地點須明顯易見,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填寫由省科技廳製作的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推薦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準確、可靠。
推薦單位和推薦人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確認推薦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不得推薦。
第四十九條 一項科學技術成果在同一年度只能推薦一種獎勵類別;不得重複推薦參加科技功臣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評審;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項目推薦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參加推薦項目不得超過2項。
第五十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省科學技術獎採取限額推薦”指推薦人根據推薦指標實行逐級推薦和限額推薦。各推薦單位在省科技廳當年下達的推薦限額內進行推薦。
申報與推薦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技成果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要求;
(二)按規定格式和要求認真填寫《甘肅省科學技術獎推薦書》;
(三)推薦科技進步獎的候選項目應當是經省科技廳或國內同等機構登記的科技成果,成果登記截止日期為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省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推薦;
(五)在科學研究、技術發明和技術開發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人員,未直接參與科學研究、技術發明和技術開發的政府部門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完成人被推薦。
第五十一條 在上年進入評審程式經評定未授獎的各類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再次以相同或者相關項目技術內容推薦的,須間隔一年。
第五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推薦程式,原則上按照候選項目第一完成單位(人)的直屬或屬地關係逐級申報,經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推薦單位審查合格後推薦。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人)合作完成的項目,若第一完成單位(人)是省外的,且已在我省實施套用,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我省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經徵得第一完成單位(人)及其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按照省內排序最前完成單位(人)的直屬或屬地關係申報推薦。
中央在甘單位完成的項目,可以按照單位屬地關係或行業歸口關係或代管關係申報推薦。
第五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十三條(一)指涉密成果;獎勵辦法第十三條(二)指凡存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推薦單位、推薦人員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獎勵辦法第十三條(三)指各種對人體健康、社會安全和公共利益有害的成果;獎勵辦法第十三條(四)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未獲得有關主管行政機關批准之前,不得推薦;獎勵辦法第十三條(五)指同一技術內容已經獲得同級或同級以上政府、同級行業和軍隊科學技術獎勵的,不得推薦;獎勵辦法第十三條(六)指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如被發現存在本細則規定不得推薦的情形的,不提交評審。
第五十四條 省科技廳對被推薦人、被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並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通過形式審查的省科學技術獎候選單位、候選人及項目簡介等主要信息,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五章 評審

第五十五條 符合《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第十一條及本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推薦組織和推薦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獎勵辦公室提交推薦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辦公室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不提交評審。
第五十六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並經公布後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的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推薦材料,由獎勵辦公室提交相應評審委員會下設的專業(學科)評審組按照本細則第二章規定的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進行初評。
第五十七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對科技功臣獎提名人和其他科學技術獎評審為一等獎項目進行答辯,實名投票產生授獎建議。
第五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一)專業(學科)組評審(初評)。初評以網路評審或者網路會議評審方式進行,以記名限額投票方式表決並按得分高低排序產生初評結果;
(二)各獎種評審委員會評審(複評)。省科學技術獎各獎種評審委員會以網路會議方式進行評審,以記名限額投票方式表決產生評審結果;
(三)評審採取網路評審或會議評審的方式。以打分投票表決產生評審結果。各評審委員會在認真審閱材料的基礎上,採取定性與定量結合的方法,按照限額提出科技功臣獎候選人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二、三等獎候選項目;(四)各評審委員會向獎勵委員會報告本評審委員會評審情況和評出的省科技功臣獎候選人及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候選項目情況;(五)獎勵委員會採取差額評選、記名方式對省科技功臣獎候選人、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二、三等獎候選項目進行評審表決(終評)。被評出的省科技功臣獎候選人和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一等獎候選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應當在獎勵委員會會議上進行答辯;(六)獎勵委員會及其各獎種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會議應當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其網路會議表決結果有效; (七)科技功臣獎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二等獎獲獎項目,須經獎勵委員會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通過三分之二以上投票的項目超過限額時,從高至低取至限額;(八)評審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的三等獎以網路評審得分排序等額確定。
第五十九條 評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獎勵辦公室提出解決方案,分別由評審委員會和獎勵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行。
第六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不得參加當年評審工作;其他與被評審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或者項目有利害關係的評審專家應當迴避。
第六十一條 省科技廳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專家學者建立信譽檔案,信譽記錄作為推薦評審委員會委員人選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監督與異議處理

第六十二條 由有關專家、學者、紀檢監察人員等5人組成的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紀檢監察部門人員擔任,負責對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並在評審結束前向獎勵委員會做出年度評審工作監督報告。監督委員會組成人選由省科技廳提出,報獎勵委員會批准。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監督委員會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方面收到舉報或者投訴材料的,應及時轉交監督委員會。
第六十四條 監督委員會對在評審活動中違反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專家學者,建議有關方面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取消資格的處理。
第六十五條 省科技廳將獎勵委員會的授獎建議及時向社會公示,公示期30日。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事項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科技廳提出。
六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接受社會監督。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異議受理範圍包括對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真實性等,以及推薦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
第六十七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項目的技術內容、有關評價材料的真實性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第六十八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
個人提出異議的,應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十九條 獎勵辦公室在收到異議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予以受理。
第七十條 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會同有關部門處理,由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協助,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在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15天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及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視為自動放棄。
非實質性異議不予受理。
七十一條 獎勵辦公室、推薦單位工作人員、推薦專家,以及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事先徵求異議者的意見。
第七十二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不得自行將異議材料直接提交評審組織或者其委員;評審委員收到異議材料的應當及時轉交獎勵辦公室,不得自行提交評審組織討論或轉發其他委員。
第七十三條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異議處理的全過程。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中存在問題,可向省監督委員會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七章 批准和授獎

第七十四條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作出獲獎人、獲獎單位、獲獎項目、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定,省科技廳將公示後的授獎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十五甘肅省科技功臣獎獲得者,授予“甘肅省科技功臣”榮譽稱號,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省科技功臣獎獎金數額為80萬元。
第七十六條 甘肅省自然科學獎、甘肅省技術發明獎、甘肅省科技進步獎由省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一等獎8萬元、二等獎4萬元、三等獎2萬元。
獲獎項目的獎金應如數發給獲獎個人,各級單位不得截留,不得以任何藉口剋扣、擠占和挪用。科學技術獎勵的獲獎獎金,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不徵收獎金稅和個人所得稅。
第七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年度評審工作經費和獎金共700萬元,由省財政列入年度預算。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的經費管理,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經查明屬實,由省科技廳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其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並公告。有過錯的完成人五年內不得申報省科學技術獎。
第七十九條 推薦人協助他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技廳給予通報批評。
參與評審活動的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和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委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取消其評審資格,由省科技廳通報批評,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參與評審活動的其他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8日發布的《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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