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科學技術撥款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6]193號
【發布日期】1986-11-07
【生效日期】1986-11-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科學技術撥款管理暫行辦法
(1986年11月7日甘政發〔1986〕193號)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科學技術撥款要按照不同類型活動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為使科學技術經費更合理、更有效地使用,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加快科技事業的發展,我省從第七個五年計畫(以下簡稱“七五”計畫)開始,將逐年增加科學技術經費的撥款,在1985年度支出預算的基礎上,從1986年度起,由省財政廳按照省財政每年計畫收入增長比例,增加3%以上的原則安排。
各地、州、市應每年從經常性地方財政收入(不含各類專項撥款)中提取1%,作為本地區的科技發展基金。
第三條列入省計畫的重大科技項目的經費,按下列規定管理:
(一)凡列入“七五”計畫的重大科技項目,原則上都應當實行招標制。由省科委直接或委託有關部門向全省招標,必要時可向全國招標。要保證所有投標單位的同等權利,保證項目指標達到計畫要求。
(二)省列科技項目普遍實行契約制。用省列科技三項費用或其他財政撥款安排的項目,應當根據項目的預測經濟效益和償還能力分別實行有償或部分有償契約制。農業技術開發項目,償還比例一般不低於30%;一般性的工業技術開發項目,償還比例一般不低於50%;凡經濟效益好、見效快,具有償還能力的工農業技術開發項目都應全部償還。
項目承擔單位是企業的,可在繳納所得稅前從該項目投產後新增利潤中歸還;是科研單位的,用該項目實現的收入歸還。還款期限應在契約中規定。凡沒有償還能力的項目,可在契約中規定免還。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喪失償還能力的,經省科委和開戶銀行審核批准後方可減免,並報省財政廳和有關部門備案。
(三)省列科技項目的經費,由省科委或受委託的主管部門(地區)委託有關專業銀行監督使用,並負責按照契約規定回收應該償還的資金。回收的資金不上交財政,由省科委繼續用於省列科技項目周轉使用。
第四條各部門及各類機構由財政撥款的科研事業費(含省科學院、省農科院、省科協),以1986年度批准的預算數(包括一次性撥款中的經常性費用、因進行改革試點而減發的撥款),加上1986年以前因工資改革按規定應由財政負擔的經費為基數,連同增長額度,自1987年起,由各級財政部門全部撥交同級科委統一歸口管理。
各部門及所屬研究機構科研事業費的年度計畫,由各部門報同級科委審核下達,並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各級科委負責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科研事業費的年度預、決算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條各類科研單位的科研事業費,實行分類管理。
(一)主要從事技術開發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實用價值的套用研究工作的單位,財政撥給的科研事業費在“七五”期間逐年減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撥。研究所從事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出口、技術培訓、出售科研中試產品等技術性活動所取得的純收入可不上交財政,用於建立本部門各項基金。全部削減事業費、經濟上已經自立的單位,可在技術性收入中提取50%作為科技發展基金,20%作為職工福利基金,25%作為職工獎勵基金,5%作為後備基金;部分削減事業費的單位可提取55%作為科技發展基金,20%作為職工福利基金,25%作為職工獎勵基金。全年發放獎金總額可根據事業費削減比例大小確定,對全部削減事業費、經濟上已經自立的單位可發放人均三個月基本工資額的獎金;對逐步削減事業費、向經濟自立過渡的單位,按以下兩種辦法計發:工資改革自費負擔在30%以下的(包括全由財政負擔的),事業費削減比例每提高10%,從純收入提取的獎勵基金中發放獎金限額,可在全年人均一個月基本工資金額的基礎上,遞增0.2個月基本工資金額;工資改革自費負擔在30%以上的(不含全部自費負擔工資改革的),事業費削減比例每提高10%,從純收入中提取的獎勵基金中發放獎金限額,可在全年人均一個半月基本工資金額的基礎上,遞增0.15個月基本工資金額。
(二)主要從事基礎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實用價值的套用研究工作單位,其經費應該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請自然科學基金,省上只撥給一定額度的事業費,以保證必要的經常費用和公共設施費用。
(三)從事醫藥衛生、勞動保護、計畫生育、災害防治、環境科學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研究單位,從事情報、標準、計量、觀測等技術基礎工作的單位和農業科學研究單位,其科研事業費應根據主管部門審定的年度計畫和國家財力的可能,由國家撥給事業費,並按任務實行包乾。這些單位在完成省上規定的任務外,如還能取得合理收入,其純收入不超過本單位當年包幹事業費50%的,全部留給本單位;超過部分,一半用以沖抵下一年度的單位事業費撥款,一半留給單位。單位留用部分,分別用作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其中三種基金的比例為55%∶20%∶25%,其每年發放獎金總額按省上有關檔案規定辦理。
(四)從事多種類型研究工作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可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多種渠道解決。
(五)科研單位減下來的事業費,30%留給主管部門用於行業開發工作和省級重大科研項目;60%作為省科委的科技發展基金或用作面向全省的科技貸款的貼息資金;10%用於省自然科學基金。凡建立面向全省的行業技術開發基金部門,經省科委批准,其減下來的事業費70%留給行業主管部門用作技術開發基金,20%留省科委,10%用於省自然科學基金。
第六條各類科研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包括對地、州、市科技事業單位的基建投資)按基本建設管理渠道解決。
第七條各類科研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由科研事業費開支,不予減少。完全停撥科研事業費的單位,離、退休金仍應照撥。
第八條企業委託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承擔的科技任務,其費用由企業支付。
第九條省自然科學基金的撥款辦法,另定。
本辦法的原則適用於地、州、市科技撥款管理。各地、州、市可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省科委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條本辦法由省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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