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02)該標準適用於我國江、河、湖泊、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根據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護目標,可將我國地面水劃為五類:I類 主要適用於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II類 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貴魚類保護區、魚蝦產卵場等。 III類 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 IV類 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V類 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 依據: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 適用於:我國江、河、湖泊、水庫
  • 水域分類:五類
前言,主題內容,適用範圍,功能分類,標準值,水質評價,實施監督,監測方案,

前言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護水資源,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GB 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的修訂。根據199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將本標準中“地面水”改稱為“地表水”。
本標準將標準項目劃分為基本項目和特定項目。基本項目適用於全國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滿足規定使用功能和生態環境質量的基本水質要求。特定項目適用於特定地表水域特定污染物的控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環境管理的需要自行選擇,作為基本項目的補充指標。
與原標準相比,本標準增加了糞大腸菌群、氨氮和硫化物三項基本項目指標,刪除了總大腸菌群一項指標,將苯並(a)芘改為特定項目,同時修訂了水溫、凱氏氮總磷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五個項目的標準值。
本標準項目總計75項,其中基本項目31項,以控制湖泊水庫富營養化為目的的特定項目4項,以控制地表水Ⅰ、Ⅱ、Ⅲ類水域有機化學物質為目的的特定項目40項。
本標準與《海水水質標準》均為水環境質量標準。與近海水域相連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按功能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相應類別,近海功能區執行《海水水質標準》的相應類別。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對各類水域進行監督管理。對批准劃定的單一漁業保護區、魚蝦產卵場水域按《漁業水質標準》進行管理。對城市污水、工業廢水等直接用於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按《農田灌溉水質標準》進行管理。
本標準自2002年6月1日起實施。GHZB1-1999《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同時廢止。
本標準首次發布為1983年,1988年為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標 準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
GB3838-2002代替 GHZB1-1999

主題內容

本標準按照地表水五類使用功能,規定了水質項目及標準值、水質評價、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功能分類

依據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護目標將其劃分為五類: Ⅰ類 主要適用於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 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貴魚類保護區、魚蝦產卵場等; Ⅲ類 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 Ⅳ類 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 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類功能類別的,依最高類別功能劃分。

標準值

本標準規定了基本項目和特定項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標準值。
4.1 滿足地表水各類使用功能和生態環境質量要求的基本項目按表1執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9-07-20批准 2000-01-01實施表1
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標準值
單位:mg/L
序 號
分類
Ⅰ類
Ⅱ類
Ⅲ類
Ⅳ類
Ⅴ類
標準值
項目
基本要求
所有水體不應有非自然原因導致的下述物質:
a.能形成令人感觀不快的沉澱物的物質;
b. 令人感官不快的漂浮物,諸如碎片、浮渣、油類等;
c.產生令人不快的色、臭、味或渾濁度的物質;
d.對人類、動植物有毒、有害或帶來不良生理反應的物質;
e.易滋生令人不快的水生生物的物質。
1
水溫(“C)
人為造成的環境水溫變化應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溫升≤
1 周平均最大溫降≤2
2
pH
6.5~8.5
6~9
3
硫酸鹽(以SO4計)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以Cl計)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鐵
0.3以下
0.3
0.5
0.5
1.0
6
總錳
0.1以下
0.1
0.1
0.5
1.0
7
總銅
0.01以下
1.0(漁0.01)
1.0(漁0.01)
1.0
1.0
8
總鋅
0.05
1.0(漁0.1)
1.0(漁0.1)
2.0
2.0
9
硝酸鹽(以N計)
10以下
10
20
20
25
10
亞硝酸鹽(以N計)
0.06
0.1
0.15
1.0
1.0
11
非離子氨
0.02
0.02
0.02
0.2
0.2
12
凱氏氮
0.5
0.5(漁0.05)
1(漁0.05)
2
3
13
總磷(以P計)
0.02
0.1
0.1
0.2
0.2
14
高錳酸鹽指數
2
4
8
10
15
15
溶解氧
飽和率90%
6
5
3
2
16
化學需氧量(CODCr)
15以下
15
20
30
40
17
生化需氧量(BOD5)
3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以F計)
1.0以下
1.0
1.0
1.5
1.5
19
硒(四價)
0.01以下
0.01
0.01
0.02
0.02
20
總砷
0.05
0.05
0.05
0.1
0.1
21
總汞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22
總鎘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23
鉻(六價)
0.01
0.05
0.05
0.05
0.1
24
總鉛
0.01
0.05
0.05
0.05
0.1
25
總氰化物
0.005
0.05(漁0.005)
0.2(漁0.005)
0.2
0.2
26
揮發酚
0.002
0.002
0.005
0.01
0.1
27
石油類
0.05
0.05
0.05
0.5
1.0
28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0.2以下
0.2
0.2
0.3
0.3
29
糞大腸菌群(個/L)
200
1000
2000
5000
10000
30
氨氮
0.5
0.5
0.5
1.0
1.5
31
硫化物
0.05
0.1
0.2
0.5
1.0
4.2 控制湖泊水庫富營養化的特定項目按表2執行。
控制地表水Ⅰ、Ⅱ、Ⅲ類水域有機化學物質的特定項目按表3執行。

水質評價

5.1 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應選取單項指標,分項進行達標率評價。
5.2 對於豐、平、枯水期特徵明顯的水體,應分水期進行達標率評價,所使用數據不應是瞬時一次監測值和全年平均監測值,每一水期數據不少於兩個。
5.3溶解氧化學需氧量揮發酚氨氮氰化物、總汞、砷、鉛、六價鉻、鎘十項指標豐、平、枯水期水質達標率均應達到100%。
5.4 其它各項指標豐、平、枯水期水質達標率應達到80%。
表3 地表水Ⅰ、Ⅱ、Ⅲ類水域有機化學物質特定項目標準值
單位:mg/L
序號
項目
標準值
序號
項目
標準值
1
苯並(a)芘
2.8×l0
21
六氯苯
0.05
2
甲基汞
1.0×l0
22
多氯聯苯
8.0×10
3
三氯甲烷
0.06
23
2,4-二氯苯酚
0.093
4
四氯化碳
0.003
24
2,4,6-三氯苯酚
0.0012
5
三氯乙烯
0.005
25
五氯酚
0.00028
6
四氯乙烯
0.005
26
硝基苯
0.017
7
三溴甲烷
0.04
27
2,4-二硝基甲苯
0.0003
8
二氯甲烷
0.005
28
酞酸二丁酯
0.003
9
1,2-二氯乙烷
0.005
29
丙烯腈
0.000058
10
1,1,2-三氯乙烷
0.003
30
聯苯胺
0.0002
11
1,1-二氯乙烯
0.007
31
滴滴涕
0.001
12
氯乙烯
0.002
32
六六六
0.005
13
六氯丁二烯
0.0006
33
林丹
0.000019
14
0.005
34
對硫磷
0.003
15
甲苯
0.1
35
甲基對硫磷
0.0005
16
乙苯
0.01
36
馬拉硫磷
0.005
17
二甲苯
0.5
37
樂果
0.0001
18
氯苯
0.03
38
敵敵畏
0.0001
19
1,2-二氯苯
0.085
39
敵百蟲
0.0001
20
1,4-二氯苯
0.005
40
阿特拉津
0.003

實施監督

6.1本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監督實施。特定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水環境質量確定,作為基本項目的補充指標。
6.2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建、水利、衛生、農業等有關部門,根據流域或水系整體規劃,結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提出所轄水域水環境功能類別劃分方案,劃分功能類別,按規定的程式批准後,按相應的標準值管理。
6.3排污口所在水域劃定的混合區,不得影響魚類回遊通道及混合區外水域使用功能。
6.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補充標準,並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7.1監測項目的採樣布點及監測頻率應符合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的要求。
註:暫採用下列方法,待國家方法標準發布後,執行國家標準。
1)《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89年。
2)《湖泊富營養化調查規範(第二版)》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0年。
3)《水和廢水標準檢驗法(第15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1985年。

監測方案

(一)基礎資料收集
1、水體的水文、氣候、地質和地貌資料。如水位、水量、流速及流向的變化;降雨量、蒸發量及歷史上的水情;河寬、河深、河床結構及地質狀況等。
2、水體沿岸城市分布、工業布局、污染源及其排污情況、城市給排水情況等。
3、水體沿岸水資源現狀及用途。如飲用水源分布和重點水源保護區,水體流域土地功能及近期使用計畫等。
4、歷年水質監測資料、水文實測資料、水環境研究成果等。
(二)監測斷面和採樣點的設定
1、監測斷面的布設原則
2、監測斷面設定
(1)河流監測斷面設定
(2)湖泊(水庫)監測斷面設定
3、採樣位置的確定
(1)在對調查研究結果和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監測斷面的布設應有代表性,即能較真實、全面地反映水質及污染物的空間分布和變化規律;根據監測目的和監測項目,並考慮人力、物力等因素確定監測斷面和採樣點。
(2)有大量廢水排入河流的主要居民區、工業區的上游和下游。較大支流匯合口上游和匯合後與幹流充分混合處,入海河流的河口處,受潮汐影響的河段和嚴重水土流失區。湖泊、水庫、河口的主要入口和出口。國際河流出入國境線的出入口處。
(3)飲用水源區、水資源集中的水域、主要風景遊覽區、水上娛樂區及重大水力設施所在地等功能區。
(4)斷面位置應避開死水區及回水區,儘量選擇河段順直、河床穩定、水流平穩、無急流淺灘處。
(5)應儘可能與水文測量斷面重合;並要求交通方便,有明顯岸邊標誌。
(三)採樣時間採樣頻率的確定
(1)飲用水源地:全年採樣不少於12次,採樣時間根據具體情況選定。
(2)河流:較大水系幹流和中、小河流全年採樣不少於6次,採樣時間為豐水期、枯水期和平水期,每期採樣兩次。流經城市或工業區,污染較重的河流、遊覽水域,全年採樣不少於12次。採樣時間為每月一次或視具體情況選定。
(3)排污渠:全年採樣不少於3次。
(4)底泥:每年在枯水期採樣一次。
(5)背景斷面:每年採樣一次。在污染可能較重的季節進行。
(6)潮汐河流:全年按豐、枯、平三期,每期採樣2天,分別在大潮期和小潮期進行,每次應當在當天漲潮、退潮時採樣,並分別加以測定。漲潮水樣應當在各斷面漲平時採樣,退潮時也應當在各斷面退平時採樣,若無條件,小潮期可不採樣。
(7)湖泊、水庫:設有專門監測站的湖、庫,每月採樣不少於1次,全年不少於12次,其他湖、庫每年採樣2次,枯、豐水期各一次。有廢水排入、污染較重的湖、庫,應酌情增加採樣次數。
(四)採樣及監測技術的選擇
要根據監測對象的性質、含量範圍及測定要求等因素選擇適宜的採樣、監測方法和技術。
(五)結果表達、質量保證及實施進度計畫
對監測中獲得的眾多數據,應進行科學地計算和處理,並按照要求的形式在監測報告中表達出來。質量保證概括了保證水質監測數據正確可靠的全部活動和措施。質量保證貫穿監測工作的全過程。實施進度計畫是實施監測方案的具體安排,要切實可行,使各環節工作有序、協調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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