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質量標準

大氣質量標準,現在稱為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它是對大氣中污染物或其它有害物質的最大容許濃度所作的規定。我國自1982年首次頒布了《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以來,已經進行了數次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氣質量標準
  • 外文名: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
  • 時間:1963年
  • 單位:世界衛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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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大氣質量標準,現在稱為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它是對大氣中污染物或其它有害物質的最大容許濃度所作的規定。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個國家頒布了這類標準。

標準目的

它的制定目的是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和改善大氣質量,為人民生活和生產創造清潔適宜的環境,防止生態破壞,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經濟發展。

標準更新

中國1962年頒布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首次對居民區大氣中的1種有害物質規定了最高容許濃度。
1982年頒布了《大氣環境質量標準》(GB 3095-82);1996年第一次修訂,頒布了《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1996),並且於1996年10月1日實施;2000年第二次修訂;2012年進行了第三次修訂,頒布了《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2012),於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
該標準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

主要內容

最新的標準——《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2012)對相關術語進行了定義、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該標準適用於環境空氣品質評價與管理。
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
環境空氣功能區分為二類:一類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二類區為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環境空氣功能區質量要求
一類區適用一級濃度限值,二類區適用二級濃度限值。一、二類環境空氣功能區質量要求見表1和表2。
表1 環境空氣污染物基本項目濃度限值
序號
污染物項目
平均時間
濃度限值
單位
一級
二級
1
二氧化硫(SO2
年平均
20
60
μg/m3
24小時平均
50
150
1小時平均
150
500
2
二氧化氮(NO2
年平均
40
40
24小時平均
80
80
1小時平均
200
200
3
一氧化碳(CO)
24小時平均
4
4
mg/m3
1小時平均
10
10
4
臭氧(O3
日最大8小時平均
100
160
μg/m3
1小時平均
160
200
5
顆粒物(粒徑小於等於10μm)
年平均
40
70
24小時平均
50
150
6
顆粒物(粒徑小於等於2.5μm)
年平均
15
35
24小時平均
35
75
表2 環境空氣污染物其他項目濃度限值
序號
污染物項目
平均時間
濃度限值
單位
一級
二級
1
總懸浮顆粒物(TSP)
年平均
80
200
μg/m3
24小時平均
120
300
2
氮氧化物(NOX
年平均
50
50
24小時平均
100
100
1小時平均
250
250
3
鉛(Pb)
年平均
0.5
0.5
季平均
1
1
4
苯並[a]芘(BaP)
年平均
0.001
0.001
24小時平均
0.0025
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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